Re: [新聞] 隋棠臉書提及學童遭性侵案 屏縣府指是「猥褻」、孩子已受照顧

看板Gossiping作者 (獎金獵人)時間4年前 (2020/06/17 11:41), 4年前編輯推噓-5(051)
留言6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2/6 (看更多)
※ 引述《Ambigu984 (上廁所滑倒)》之銘言: : 隋棠臉書提及學童遭性侵案 屏縣府指是「猥褻」、孩子已受照顧 : https://bit.ly/2YGfaih : 自由時報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93-6556-105.html 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是粗暴的侵害,是未經允許的性行為 ◎ 簡單的說,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 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 ◎ 另外,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 者,也算性侵害。 猥褻不是性侵害? 請屏東縣府不要逆時中 衛服部說 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 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者,也算性侵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152.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2365276.A.7BB.html

06/17 11:47, 4年前 , 1F
這跟逆時中的關係是什麼
06/17 11:47, 1F
衛福部說的話跟時中無關??? ※ 編輯: smalltwo (123.51.152.240 臺灣), 06/17/2020 11:48:12

06/17 11:48, 4年前 , 2F
被害者表示....
06/17 11:48, 2F

06/17 11:49, 4年前 , 3F
不爽去支那住阿
06/17 11:49, 3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面推文還有人唬爛不是性侵害... ※ 編輯: smalltwo (123.51.152.240 臺灣), 06/17/2020 11:55:02

06/17 11:54, 4年前 , 4F
衛福部拿幾顆星啦? 屏東縣5個星!
06/17 11:54, 4F

06/17 12:03, 4年前 , 5F
同意,建議,以後性侵害統一拿掉這個名詞,只准用暴力
06/17 12:03, 5F

06/17 12:17, 4年前 , 6F
講了實話結果綠畜崩潰?XD
06/17 12:17,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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