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隋棠臉書提及學童遭性侵案 屏縣府指是「猥褻」、孩子已受照顧
※ 引述《Ambigu984 (上廁所滑倒)》之銘言:
: 隋棠臉書提及學童遭性侵案 屏縣府指是「猥褻」、孩子已受照顧
: https://bit.ly/2YGfaih
: 自由時報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93-6556-105.html
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是粗暴的侵害,是未經允許的性行為
◎ 簡單的說,任何沒有經過您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您意願
的方法而發生性行為者,都算是性侵害。
◎ 另外,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
者,也算性侵害。
猥褻不是性侵害?
請屏東縣府不要逆時中
衛服部說
只要不是您願意讓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
且碰觸程度達猥褻之行為者,也算性侵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152.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2365276.A.7BB.html
噓
06/17 11:47,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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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47, 1F
衛福部說的話跟時中無關???
※ 編輯: smalltwo (123.51.152.240 臺灣), 06/17/2020 11:48:12
噓
06/17 11:48,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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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48, 2F
噓
06/17 11:49,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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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1:49, 3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面推文還有人唬爛不是性侵害...
※ 編輯: smalltwo (123.51.152.240 臺灣), 06/17/2020 11:55:02
噓
06/17 11:54,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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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6/17 12:03,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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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2:17,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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