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舞蹈系女師帶男學生到摩鐵泡澡 不滿被解聘提告敗訴
甲生於106年12月7日向被告提出本件調查申請時,即
已說明:當日受原告邀請看表演,表演前原告先帶其吃飯,
距離開演前20分鐘原告又提出想按摩,其表示不知道何處可
按摩,經原告帶往汽車旅館並進入房間發現沒人,其才知道
只有一種可能,其當時只想著如何逃走,思緒一片混亂,卻
不知道如何開口跟老師(即原告)說,後來原告開始脫衣服
,其當下完全嚇傻,並開始傳LINE向學弟求救,因原告突然
詢問「不跟我一起洗?」其本打算蒙混,因老師表示只有她
脫很尷尬,其才進入另處有簾子遮擋的淋浴處沖洗,但原告
又詢問「不跟我一起泡澡?」,其認為逃不過才又進入離原
告最遠處泡,過程中儘可能沒有肢體接觸,原告又說左肩酸
要其幫忙按摩,其只好照做,後來發現原告頭部往其按摩左
肩的手靠近,其驚覺不妙才向原告表示其泡久會身體不適而
趕快離開浴缸,隨即告知原告有個排練很急而離開,其搭回
捷運站中原告還打LINE語音通話,其在通話中有向原告表示
對剛才發生的一切覺得很詭異、很不舒服等語(被告調查報
告不可閱附件3),與其在性平會調查中所陳述情節(被告
調查報告不可閱附件8),亦互核相符;而甲生提出與所稱
向其求救之學弟間當日19時24分許至20時5分許之LINE通訊
對話照片影本中(被告調查報告不可閱附件5),確實可見
甲生對被原告帶往汽車旅館乙事,有表達快崩潰、快來救人
、現在很焦慮、快氣瘋等感受;再參酌甲生所提出當日17時
2分許至21時50分許與原告的LINE訊息對話紀錄影本中(被告
調查報告不可閱附件4第33至34頁),亦可見其中19時47分
許,原告確有撥打給甲生而有時間2分7秒的通話,於20時許
原告並有向甲生表示:「聽你說詭異,真的很讓我不好意思
」等對話紀錄內容,均可佐證甲生前開所述,應為可採。綜
合上情以觀,原告為甲生修讀舞蹈課程之老師,甲生係基於
師生關係方同意與原告共同看表演,並因而與原告單獨碰面
接觸,事發前原告又以自身需要按摩為由而未照約定觀賞表
演,並在甲生事前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甲生帶往汽車旅館
,進入房間後原告不僅於甲生在場時先自行脫衣泡澡,繼之
並主動要求甲生與其一起洗澡、泡澡,甚至以幫原告按摩方
式令甲生與其發生肢體接觸,各該舉動實屬具備性意味之言
詞、行為,殆無疑義;加之甲生於過程中頻頻感覺無措、生
氣且想離開,更在離開汽車旅館後,以通話方式立即向原告
表達因系爭行為而感覺詭異等不舒服感受,亦堪認甲生對原
告具性意味之系爭行為,確有心生抗拒之情,係因事發突然
且與原告間又屬師生關係,初始因不知如何制止原告才未能
立即離去;但由甲生個人具體陳述之主觀感受,確實可見原
告系爭行為乃不受歡迎且具備性意味,參酌系爭行為發生之
情境,亦可認甲生所陳述無措、不舒服等感受,尚符合常情
,當可採信。
看來男學生並不想要
大概是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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