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等妳18歲娶妳」 狼師騙國中女失身

看板Gossiping作者 (黃卓盛)時間4年前 (2020/06/04 00:08), 編輯推噓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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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銘祥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復偵 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銘祥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壹佰貳拾玖罪,各處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犯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 罪,共壹佰伍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陸月。 事 實 一、緣方銘祥係設於臺南市南區某補習班(詳卷)負責人,並擔 任該補習班數學、理化及英文教師,A女(警詢代號0000 -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年籍詳卷,以下均稱 A女),自民國101年起即就讀國小五年級時起至該處補習 至國中三年級止,均在該處由方銘祥為之補習,方銘祥從A 女為小學五年級生即知其為未滿14歲之女子,為逞一己性慾 ,利用A女懵懂無知、對愛情充滿幻想,於103年1月27日向 A女告白,並告以待A女滿18歲後,會與A女結婚云云,而 與A女交往,明知A女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之幼女 ,利用每週星期一至五晚上5點至9點(有時星期六亦有加課 )、A女在該處補習之機會,在A女下列之年齡時,對A女 為性交行為, (一)、A女未滿14歲時: 方銘祥自103年3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明知A女就讀 國中一、二年級,係未滿14歲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 未臻成熟,竟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在前 開補習班3樓房間或地下室,以將生殖器插入A女生殖器或 口腔之方式,對A女性交得逞共計129次。 (二)、A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時: 方銘祥自103年11月16日起至105年6月底某日止,明知A女 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性交犯意,在前 開補習班三樓房間及地下室,以將生殖器插入A女生殖器或 口腔之方式,對A女性交得逞共計156次。 二、嗣因A女就讀高中後,不願再與方銘祥往來,方銘祥欲挽回 A女,利用A女成績不盡理想時,不斷對A女之母(代號 0000 -000000A,年籍詳卷)及A女表姐謊稱A女在網路上 結交損友、行為異常,利用A女之母長期以來之信任,以關 心迷途A女之角色出現,建議勿讓A女使用網路與手機,致 A女之母及A女表姐不信任A女、經常責備A女,除將A女 狀況告知方銘祥外、還將A女手機交予方銘祥,方銘祥則藉 此對A女所在定位、知悉A女交友情況,四處散布不利於A 女之訊息,加諸各種壓力於A女,幾令A女求助無門,A女 仍不願說出方銘祥上開所為;迄至105年11月間,A女經表 姐與阿姨勸說之下,始對母親提及,並與母親報警,經警循 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A女、A女之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 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 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 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 等個人基本資料。是本判決關於告訴人A女、A女之母等之 姓名,皆以代號記載方式為之,俾符上開規定意旨。 二、證據能力部分: 查本件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 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方銘祥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5頁、第65頁 ),渠等於審判期日對法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沒意見等語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方銘祥固不否認擔任負責人,教授數學、理化及英 文,A女自101年間即就讀國小五年級起至105年6月底止, 均在該處補習,國中時起參加數學補習及全科班,每週一至 五在該處上課,自A女國中一年級即103年起,二人開始交 往,生殖器龜頭上有黑斑特徵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未 滿14歲之A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A女性交之犯行,辯稱 ,伊與A女是男女朋友,二人僅止於親吻、牽手程度,A女 能說出生殖器龜頭上有黑斑的特徵,是趁伊酒醉未醒時,偷 偷為伊口交知道的,A女為伊口交時,伊完全不知道,是A 女事後告訴伊的,伊從未與A女性交云云。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 公訴意旨概以A女證述、繪製示意圖與驗傷診斷書及蒐證照 片為證,惟A女之陳述係屬告訴人之證述,依證據法則更需 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說,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而A 女之陳述有諸多與事實及其他證據不符之情,難認為真,且 所繪製之示意圖與檢察署驗傷診斷書所載不符,綜觀全卷證 據,均難補強A女陳述等語;再者,A女繪畫的示意圖及法 醫勘驗紀錄不符,而A女指稱B女亦與被告性交,然為B女 否認,顯然A女指訴不足採信等語前來。 三、不爭執事實(A女自國小五年級即至被告負責之補習班就讀 ,二人在103年即A女國中一年級,開始交往): (一)、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1至9頁;偵卷2 第13至16頁、第63至65頁;偵卷3第23頁;偵卷5第15頁;本 院卷第49至58頁、第63頁至82頁),核與A女證稱自101年 就讀國小五年級起,即前往該補習班就讀安親班,升上國中 一年級後,就讀補習班所設全科班,被告於103年A女國中 一年級下學期,開始與A女交往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5至 19頁、第10至14頁;偵卷2第31至35頁、第77至79頁;偵卷3 第19頁),此外,並有被告所寫如附件一內容之情書(日期 為105年8月16日)及自稱真鑽之項鍊照片可佐(見偵卷2第 93頁),被告以暱稱「Fang Wei」帳號,於105年11月2日在 FACE BOOK臉書社群網站上,就「今天是你跟他∕她在一起 的第幾天」留言「992嗎?我數學不好…」之翻拍照片2紙( 見證物袋1、4第2頁),此部分事實要無疑義。 (二)、從而,被告於103年起,即與未滿14歲之A女交往之事實, 要可認定。 四、爭執事項(被告有無對當時未滿14歲之A女及當時14歲以上 未滿16歲時之A女為性交之事實): (一)、查證人A女證稱意旨略以, 1、升上國中一年級後,在該補習班裡上全科班,星期一到五都 有補習,放學時是五點,就一直補到九點,星期六有時也會 上,前期還有別的老師在教,後來每一科都是被告一人在上 ,103年1月27日,他(指被告)向我告白,日期我有拿筆記 本記下來,我覺得他還不錯,就答應跟他在一起,一開始就 像正常的情侶關係,但不公開,起初只是牽手抱抱,後來他 就主動一點,開始有親吻情形; 2、第一次與他發生性交行為是103年3月中下旬,我在記事本上 做記號,我還沒滿14歲,是我自願的;之前在補習班有填過 基本資料,他知道我的出生年月日; 3、補習班是一、二樓,三樓是他的房間,他把我叫去三樓,然 後對我性交,我知道性交是將陰莖插入陰道的意思; 4、(性交行為次數)我只記得前幾次,因為次數很多,後來就 沒有記了,光發生第一次性行為的那週就有4至5次,幾乎每 天都有,有時是口交;國一時每週都有4至5天都有發生,地 點都在補習班三樓或地下室;國二時也是很頻繁,最少一週 3次;國三上學期時大約一週1至2次;國三下學期1、2週才 有1至2次; 5、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有時是學校放學後,或是學校提早放學, 我先去補習班人比較少的時侯,補習班中場下課時間或是補 習班放學的時候,時間都是晚上。 6、我會與他發生性行為是因他給我很多承諾; 7、105年11月初,我與他分手,就沒有在那個補習班,11月5日 我跟他吵架,分手時說好各過各的,他說要去自殺,後來沒 有再聯絡…,隔一陣子,他以一個好老師的角色跟我家人聯 絡,說我在網路上交壞朋友,因為我不敢將跟他交往的事跟 家人和朋友說,只能跟網路上的朋友說,媽媽問我,我也不 知道該怎麼說;家人都以為他講的是對的,他講的家人都信 ,我講的家人都不信,他還到學校跟我朋友說我人際關係很 差,說我在網路上認識不好的人做不好的事,到處跟我朋友 說我不好的話,我有跟朋友說發生什麼事,所以朋友知道, 朋友就把跟被告的對話傳給我看,那幾天我媽一直在逼問我 ,我不敢講;後來我表姐也逼問我,我受不了只好跟表姐講 ,表姐就跟家人講; 8、他的性器官特徵,就是他的龜頭部分有痣,沒有很大,看起 來平平的,是性行為後,才知道他生殖器有痣,他說痣長在 龜頭上代表慾望比較大或比較色。 (二)、又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委請法醫檢查被告生殖器,其生 殖器龜頭正上方二處色素沈澱黑色斑,各為0.2及0.1cm呈圓 形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驗傷診斷書1紙及蒐照片4張 在卷可證(見偵卷2第19至23頁),核與A女於偵查時於空 白男性生殖器圖繪製之示意圖相符(見偵卷2第85頁),足 見A女描述被告生殖器特徵核與事實相符,堪認A女確實見 過、碰觸過被告之生殖器,應可認定。 (三)、A女揭露本案性侵害後,於105年12月7日至國立成功大學附 設醫學院檢傷診察其處女膜3、6點鐘有凹痕一節,有該院受 理疑似性侵害事件傷診斷書可稽(見證物袋1、2),核乃與 A女證述其陰道遭被告生殖器侵入不相衝突甚且可資憑佐之 事證。 (四)、經檢閱A女之記事本,其分別在103年3月19日、3月22日( 二處)、3月30日(二處)、3月31日(二處)、4月19日( 二處)、4月26日、6月23日、6月25日、7月11日及7月22日 ,以螢光筆作記號,有A女筆記本翻拍照片6張可佐(見偵 卷2第49至53頁);按一般人於記載於記事本時,係就自己 日常生活所發生之事件、個人情緒起伏予以忠實紀錄,並不 會預料到自己書寫之記事本,未來將可能成為訴訟證據使用 ,故已鮮有虛偽記載之動機。再細觀上開翻拍照片,內文除 記載有關A女之心情、想法外,尚包含友人生日、段考、吵 架了等屬A女個人日常生活、心情或活動事項之紀錄,均與 本案情節無關,堪認係A女平日隨情緒起伏所紀錄,幾與日 記的性質相當,本院審酌A女為上述螢光筆記號之時,正是 被告於103年1月27日向A女告白、二人開始交往後,A女將 被告與其肌膚相親視為二人交往的重大事件而為記載,以為 紀念,顯然係出於A女所親身體驗而為,核與A女前揭證述 ,一開始發生時有特別記載,後來次數太多就不再記了等情 節相符,自得作為A女指證之補強證據。從而,足認A女證 稱於上開時、地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等語,實屬信而有徵, 堪予採信。 (五)、又本件案發後,被告於以挟稱「傅雅盷」之臉書帳號與A女 間之FACE BOOK MESSENGER對話中亦提及「自從你告訴你爸 媽我們的事情之後,你爸媽似乎覺得我們發生關係是我逼你 的,而不是出於你自願,但事實你應該很清楚,我從來沒逼 過你…」等語,有臉書訊息對話照片3紙可參(見證物袋1、 3,第3頁),參諸被告自承與A女性交,益可佐證A女上開 證述要可採信,足認被告確有對A女性交之事實,要無疑義 。 (六)、關於性交次數之認定: 1、A女於偵查中證稱,國一的時侯幾乎每一週都有4至5天發生 ;國二時比較少,也是很頻繁,最少一週也有3次;國三時 次數比較少,大約一週1至2次等語(見警卷第11頁),固然 就遭被告侵害之正確時間及詳細次數無法為明確且一致之供 述。然按審理事實之法院於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 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予 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不可信。又證 人對於犯罪之細節,所述固有渲染、誇大之處,然其基本事 實之陳述,仍與犯行之真實性無礙時,尚非不得予以採信; 再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不符時,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 院仍得依證據法則,本於自由心證予以斟酌,作合理之比較 ,定其取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旨、最高 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82年度台非字第141號判決要 旨參照)。 2、揆諸上開說明,爰依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如下: (1)、A女未滿14歲前,共計129次: 蔼、自103年3月19日起至同年8月底前(即A女就讀國中一年級 ),共有96次(約24週,每週以4次計算,共計96次); 舰、自103年9月間(即A女就讀國中二年級)起至103年8月15日 止,共計33次(共約11週,每週以3次計算,共計33次)。 (2)、A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時,共計156次: 蔼、103年1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底止(即A女就讀國中二年級 ),共計123次(共約41週、每週以3次計算,共計123次) ; 舰、104年9月起(即A女就讀國中三年級)至105年1月間(即A 女國中上學期結束),共計22次(共約22週,每週1次,共 計22次); 胪、105年2月間(即A女就讀國中三年級下學期)起至105年6月 底止(A女國中畢業),共計11次(共約22週,每2週1次, 共計11次)。 五、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 定依據: (一)、查被告對未滿14歲之A女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A女為性交 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在案,業如前述,而被告亦於和A女 臉書訊息對話中,自承確與A女合意性交之事實,A女之指 訴並非唯一之證據,辯護意旨容有誤會。被告空言否認對未 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A女為性交云云,自不足採。 (二)、證人A女之證詞並未存在矛盾,亦無事實不符之處,卷內並 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對A女為性交行為,故辯護人上 開辯護,要非可採。 (三)、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員對被告生殖器特徵檢查,被告 生殖器確有色素沈澱黑色斑,有該署驗傷診斷證明書1紙, 而A女證述看到被告生殖器的痣,但左右不太確定等語,已 就被告生殖器特徵為具體之描述,並據此繪製示意圖1紙, 二者互核相符,並無歧異之處,辯護意旨據此認為A女指訴 不可採信,尚乏依據。 (四)、再者,B女固然就被告有無對伊及A女性交一節,與A女此 部分證述情節不同,惟此至多無法證明被告同時對B女、A 女同時性交之事實,尚不足依此否定A女前開指述之證明力 ,進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據。 (五)、綜上所述,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告辯解及辯護意旨均不 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據。 六、又證人即被告父親方南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常均在補習 班一樓及二樓幫忙等語(見本院卷第66至71頁),證人方南 越既甚少至該處三樓及地下室,自無從對本案待證事實之有 無為任何證明,亦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據。 七、至於辯護人聲請對A女實施測謊一節,本院認為事實已臻明 確,核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要可認定,其辯解不 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對於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 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其被害客體為未滿14歲、14歲以上 未滿16歲之女子,立法意旨係以該女子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 決斷能力仍未臻成熟,縱得該女子之同意,亦不得對之為性 交行為,以保護少女身智之正常發育。查告訴人A女係89年 11月16日出生,有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在卷足 憑(附於偵卷彌封袋內),其於本案事實欄一(一)、(二)各次行 為發生時,各為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A女 亦稱,被告知道其真實年齡,剛去補習班有填寫資料等語, 是A女之年齡確為被告所知悉,從而,縱被告未違反A女之 意願而與之為性交行為,仍無從圖免其依法應負之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 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同法第22 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被告先 後各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按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 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刑法 第227條第1項、第3項就被害人係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 16歲之少年所設特別處罰之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毋庸依此對被告上開所犯 各罪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A女之補習班老師,應體認少年於成長過程 中,亟需師長引導學習,且A女之父母亦因信任,將A女交 由被告課業輔導,對被告自是寄予厚望,然被告為人師表, 於本件案發時已屆27、28歲之年紀,竟不知以身作則,反為 逞個人私慾,辜負學生家長所託,利用A女年幼可欺、性情 單純,對年齡未及自己一半,就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 臻成熟之A女,為上揭多次性交行為,令人難受,更嚴重影 響A女之身心健全發展,對其所生傷害既深且鉅,被告雖以 愛為名,所為盡是滿足私慾,已應予非難,不僅如此,見A 女國中畢業後,不願再與其往來,不僅不願就此打住,亦不 思自己多年來對A女及其家人造成生命中難以承受之傷害, 仍欲獨佔A女,反而利用A女剛上高中、尚未進入學習軌道 之際,不斷散布A女誤交損友、行為偏差之訊息,使A女周 遭之人誤信為真,再以救援A女、使A女迷途知返之角色出 現於A女母親、表姐面前,致A女之母及A女表姐除了關心 外,更經常責備A女,更讓被告拿到A女手機,對A女所在 定位、知悉A女交友情況,加諸各種壓力於A女周圍親友, 此有如附件二所載之對話內容可佐,種種令人無法認同的作 法,令不敢聲張受害之A女求助無門,更讓所有關懷A女之 家人最終方知被告才是整件不幸的始作俑者,除了難以置信 外,也為自己無意中成為被告幫凶而抱憾無比,更使A女整 個家庭陷於崩壞之虞,於案件經司法調查中,被告除以性關 係混亂、A女趁其酒醉時對其口交等情節醜化A女外,更不 斷以自殺、家人已自殺、自己之稚女將無父親等由不斷要求 A女放下、原諒,諸多行徑,無疑是對A女及其家人二次、 三次甚至無數次之傷害,雖給付被害人家屬新台幣130萬元 ,但根本無從彌補A女及其家人,及其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 均否認犯罪之態度,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並參酌其碩士肄業 、與配偶育有二名稚子(女兒4歲、兒子甫出生1個半月)等 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 、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被告寫給A女之信 「to A女 對不起昨晚嚇嚇你,哈哈!你以為我想跟你分手嗎? (笑臉圖案)這是欠你的情人節禮物+巧克力,巧克力很 貴,不准分給別人喔!項鍊也很貴,上面是真鑽,好好保 護他喔!啾咪! 2016.08.16 love you forever crocldile 」     附件二 ┌──┬────────┬─────────────┐ │編號│時間 │內容 │ ├──┼────────┼─────────────┤ │1 │9月17日00時27分 │被告:你先不要看,讓他聊,│ │ │ │ 我這邊才有辦法查到他│ │ │ │ 在聊什麼,我要跟他媽│ │ │ │ 媽報告 │ ├──┼────────┼─────────────┤ │2 │ │表姐:之前問他是他不會在加│ │ │ │ 回來了 │ │ │ │ 也不會在跟他們聊天了│ │ │ │ 呢 │ │ │ │被告:額,不要相信 │ │ │ │被告:我大學當過駭客,可以│ │ │ │ 查的到 │ ├──┼────────┼─────────────┤ │3 │9月17日00時45分 │表姐:因為阿姨跟媽媽說A女 │ │ │ │ 交到一些壞網友,都一│ │ │ │ 直跟他們聊天,然後阿│ │ │ │ 姨就把他網路給斷了,│ │ │ │ 不給他網路之後,媽媽│ │ │ │ 就跟我說,媽媽就說阿│ │ │ │ 姨其實不給他網路最大│ │ │ │ 的原因是因為A女交了 │ │ │ │ 網友,說其實只要A女 │ │ │ │ 可以真的把網友給斷掉│ │ │ │ ,阿姨就不會那麼反對│ │ │ │ A女使用網路了,然後 │ │ │ │ 我今天就跟他說,其實│ │ │ │ 你媽不是不喜歡你用網│ │ │ │ 路,是因為你都拿來交│ │ │ │ 網友,只要你把網友給│ │ │ │ 甩掉你媽可以就不會那│ │ │ │ 麼反對你用了,結果過│ │ │ │ 沒多久我用他,他就在│ │ │ │ 我面前全刪掉了被告:│ │ │ │ 你說的我都知道被告:│ │ │ │ 因為是我告訴阿姨的 │ │ │ │被告:你說的我都知道 │ │ │ │ 因為是我告訴阿姨的 │ │ │ │ 秘密 │ │ │ │ 不要說 │ │ │ │被告:A女很容易交到壞朋友 │ │ │ │ ,所以我才出手處理這│ │ │ │ 件事情的 │ │ │ │表姐:可是他剛剛全都刪掉了│ │ │ │ 呀 │ │ │ │被告:我這還都有紀錄 │ │ │ │ 不用擔心 │ │ │ │ 我都知道他講了什麼 │ │ │ │ 所以你不用去看 │ │ │ │ │ ├──┼────────┼─────────────┤ │4 │ │被告:他不管怎麼山,我這邊│ │ │ │ 都看的到 │ │ │ │表姐:所以他其實沒刪掉是假│ │ │ │ 的? │ │ │ │被告:恩他有刪 │ │ │ │ 可是你不用生氣 │ │ │ │ 假裝不知道就好 │ │ │ │ 要不然會打擾到我調查│ ├──┼────────┼─────────────┤ │5 │ │表姐:不能用網路他很可憐餒│ │ │ │被告:我問你 │ │ │ │ 你要你妹妹使用網路,│ │ │ │ 然後交一堆壞朋友,被│ │ │ │ 帶壞,甚至被男生騙嗎│ │ │ │ │ ├──┼────────┼─────────────┤ │6 │ │被告:你這個妹妹喔...我要 │ │ │ │ 找他媽媽好好談了 │ │ │ │表姐:他是怎麼了啊?很誇張│ │ │ │ 的事嗎? │ │ │ │被告:如果我沒處理就會變很│ │ │ │ 誇張的事情 │ │ │ │表姐:天啊,那麼扯 │ │ │ │被告:恩,我補習班有很多 │ │ │ │ 很扯的 │ │ │ │被告:我處理很多個了 │ │ │ │被告:還有我去學校跟老師開│ │ │ │ 會的 │ │ │ │被告:其實我本來想問你媽要│ │ │ │ 不要幫忙處理○○的狀│ │ │ │ 況 │ ├──┼────────┼─────────────┤ │7 │ │被告:所以我現在補習班準備│ │ │ │ 開吉他班,為了他開的│ │ │ │ ,我要免費讓他參加 │ │ │ │ 他說他想學 │ │ │ │ 我在幫他轉移注意力 │ │ │ │ 他國中的時候,學校同│ │ │ │ 學我很熟,所以我很努│ │ │ │ 力的拉住他,不讓他變│ │ │ │ 壞,當時我沒收他手機│ │ │ │ 他還願意,我常常載他│ │ │ │ 去亂晃,就是想讓他遠│ │ │ │ 離手機 │ │ │ │ 不過我猜你媽或者阿姨│ │ │ │ 應該都會有點誤會我 │ │ │ │ 覺得他跟我談戀愛之類│ │ │ │ 的 │ │ │ │ 後來她上高中了,○○│ │ │ │ 我沒有認識的,所以我│ │ │ │ 上上個月才開始找她媽│ │ │ │ 媽,告訴他A女的狀況 │ │ │ │ 我這兩個月還為了A女 │ │ │ │ ,已經偷偷認識她們班│ │ │ │ 上四五個同學了,甚至│ │ │ │ 連主任教官我都認識 │ │ │ │ │ ├──┼────────┼─────────────┤ │8 │ │被告:要不是你們跟我家認識│ │ │ │ 很久,我大概不會想花│ │ │ │ 這麼多心力... │ │ │ │ 我們這邊有學生家長,│ │ │ │ 一個月給我一萬學費,│ │ │ │ 就是讓我管好他的小孩│ │ │ │ 耶 │ ├──┼────────┼─────────────┤ │9 │ │被告:他現實生活沒有人生目│ │ │ │ 標,然後很空虛 │ │ │ │ 他覺得跟那些網友在那│ │ │ │ 邊聊天很好玩 │ │ │ │ 很充實 │ │ │ │ 我看過對話,其實很沒│ │ │ │ 營養,甚麼話都講 │ │ │ │ 而且 │ │ │ │ 我認識的警察(網路犯 │ │ │ │ 罪的),有入侵過他們 │ │ │ │ 群組 │ │ │ │ 裡面有幾個有前科的 │ │ │ │ 然後對話內容從刺青喝│ │ │ │ 酒援交色情都有 │ │ │ │ 是個很爛的群 │ │ │ │ │ ├──┼────────┼─────────────┤ │10 │10月29日19時53分│被告:哈囉,有機會幫我把下│ │ │ │ 面內容拿給A女嬤嬤看 │ │ │ │被告:因為他沒有要補習了 │ │ │ │1.千萬不要讓她去大補習班補│ │ │ │ 習,因為她上課絕對不會認│ │ │ │ 真聽,只會交朋友或者玩 │ │ │ │2.如果她有甚麼問題還是可以│ │ │ │ 來補習班問我,因為他說沒│ │ │ │ 有人教的他能聽得懂 │ │ │ │3.網路盡量還是禁止他一直使│ │ │ │ 用,因為他不會控制自己,│ │ │ │ 很愛亂交朋友 │ │ │ │4.盡量要確定他跟朋友出去的│ │ │ │ 行蹤,因為...這個應該不 │ │ │ │ 用說 │ │ │ │5.他物理化學數學還有很多科│ │ │ │ 目,學校好像都跟不上,原│ │ │ │ 因是他回家沒有很認真念書│ │ │ │ ,上課也不是很認真,不是│ │ │ │ 他做不到 │ │ │ │ │ ├──┼────────┼─────────────┤ │11 │11月12日14時03分│表姐:方威你怎麼知道A女明 │ │ │ │ 天要跟男生出去的 │ │ │ │被告:誰問這個問題的 │ │ │ │表姐:我啦 │ │ │ │ 媽媽傳給我 │ │ │ │ 叫我給阿姨看 │ │ │ │被告:拜託你一件事情 │ │ │ │表姐:阿姨叫我跟他去 │ │ │ │被告:絕對不要讓A女知道我 │ │ │ │ 講的 │ │ │ │ 我冒著生命危險得知這│ │ │ │ 個消息的 │ │ │ │ │ ├──┼────────┼─────────────┤ │12 │ │被告:我跟你說,我公司的電│ │ │ │ 腦伺服器可以抓到他的│ │ │ │ 臉書訊息,他根本沒找│ │ │ │ ○○ │ │ │ │ ○○明天沒有要出門 │ │ │ │ │ ├──┼────────┼─────────────┤ │13 │ │被告:我有跟阿姨說,我會幫│ │ │ │ 他注意A女到18歲,因 │ │ │ │ 為他都會偷偷做壞事,│ │ │ │ 我的電腦會自動抓資料│ │ │ │ 跟訊息 │ │ │ │ │ ├──┼────────┼─────────────┤ │14 │ │被告:其實我有個想法 │ │ │ │ 就是要讓學校老師沒收│ │ │ │ 他手機,因為他們學校│ │ │ │ 沒收一次是一個月 │ │ │ │ 他這樣下去真的會很慘│ │ │ │ 他為了他,辦了假帳號│ │ │ │ ,混進去他在玩的LINE│ │ │ │ 群 │ │ │ │ 很多話題都很扯,他們│ │ │ │ 跨年還有人要辦摩鐵 │ │ │ │ PARTY,進去就是喝酒 │ │ │ │ 唱歌亂玩 │ │ │ │ 她整天在那種群裡面,│ │ │ │ 遲早會被洗腦 │ │ │ │ 她國中同學、高中同學│ │ │ │ 、補習班同學,都覺得│ │ │ │ 他整個人怪怪的,整天│ │ │ │ 黏在手機上面,都變了│ │ │ │ 一個人 │ │ │ │ 唯一的方法就是她把手│ │ │ │ 機收起來,可是如果是│ │ │ │ 媽媽收,會破壞感情 │ │ │ │ 學校老師沒收的話,比│ │ │ │ 較沒事 │ │ │ │ 沒收的那一個月,我可│ │ │ │ 以透過關係去學校拿手│ │ │ │ 機,然後LINE帳號砍掉│ │ │ │ ,臉書也先鎖起來,一│ │ │ │ 個月都沒連絡那些朋友│ │ │ │ ,應該比較有可能斷了│ │ │ │ 聯絡 │ │ │ │ 其實我當初怕他走偏了│ │ │ │ ,我的電腦現在可以直│ │ │ │ 接把他LINE帳號砍掉 │ │ │ │ │ ├──┼────────┼─────────────┤ │15 │ │表姐:我妹之前也被媽媽摔手│ │ │ │ 機啊 │ │ │ │被告:我覺得不要 │ │ │ │ A女高中了,沒那麼好 │ │ │ │ 處理 │ │ │ │ 我跟你說個計畫,我的│ │ │ │ 電腦可以遙控讓A女手 │ │ │ │ 機鈴聲響 │ │ │ │ 我想安排上課時間的時│ │ │ │ 候讓他手機響,我會 │ │ │ │ 先跟老師講好 │ │ │ │表姐:可是就算沒收他還是可│ │ │ │ 以用東西啊 │ │ │ │被告:看能不能成功的鮮沒收│ │ │ │ 用甚麼? │ │ │ │ 我跟你說好了 │ │ │ │ 我以前在台大,自己學│ │ │ │ 過駭客的技術 │ │ │ │表姐;他可以轉震動啊 │ │ │ │被告:如果她媽媽願意,我現│ │ │ │ 在只要一個小時,就可│ │ │ │ 以把它臉書帳號盜走,│ │ │ │ LINE也砍掉 │ │ │ │表姐:還是靜音 │ │ │ │被告:我可以把聲音開起來 │ │ │ │ 而且開到最大聲 │ │ │ │ 等一下他回去外婆家,│ │ │ │ 在你身邊的時候,我偷│ │ │ │ 偷表演給你看 │ │ │ │表姐:阿姨說他願意 │ │ │ │被告:我下星期找學校老師談│ │ │ │ 一夏 │ │ │ │ 跟阿姨說,我有空會找│ │ │ │ 他喝咖啡聊聊,我最近│ │ │ │ 真的太忙了,要去大陸│ │ │ │ 開公司,一直沒空找他│ ├──┼────────┼─────────────┤ │16 │ │被告:他的手機只要有連上網│ │ │ │ ,我這邊都可以衛星定│ │ │ │ 位,可是如果沒有網路│ │ │ │ 就沒辦法 │ │ │ │ │ ├──┼────────┼─────────────┤ │17 │ │被告:我等等試試看入侵他的│ │ │ │ LINE看看能不能知道誰│ │ │ │ 約他,可是不要讓他有│ │ │ │ 網路 │ │ │ │ │ ├──┼────────┼─────────────┤ │18 │ │表姐:阿姨的手機可以給他定│ │ │ │ 位嗎? │ │ │ │被告:你是說讓阿姨看的到他│ │ │ │ 的位置嗎 │ │ │ │表姐:黑啊 │ │ │ │被告:有困難,我是用電腦定│ │ │ │ 位的 │ │ │ │ 如果要用手機 │ │ │ │表姐:手機不是可以嗎? │ │ │ │被告:除非把A女手機破解, │ │ │ │ 然後安裝監控軟體 │ │ │ │ │ ├──┼────────┼─────────────┤ │19 │11月12日21時46分│被告:約他出去的是幾歲的 │ │ │ │ 很想知道是什麼樣的人│ │ │ │表姐:25 │ │ │ │被告:他這樣我覺得有點生病│ │ │ │ 了== │ ├──┼────────┼─────────────┤ │20 │ │被告:沒收之後跟我說,我看│ │ │ │ 能不能把他LINE帳號直│ │ │ │ 接銷毀 │ │ │ │ 我從我電腦去把他的帳│ │ │ │ 號刪了,那些網友以後│ │ │ │ 就不能找他了 │ │ │ │ 沒收之後弄個智慧型手│ │ │ │ 機給他吧 │ │ │ │表姐:而且LINE裡面的幾號都│ │ │ │ 男生 │ │ │ │被告:恩恩,他就是花吃啊 │ │ │ │ │ ├──┼────────┼─────────────┤ │21 │ │被告:LINE跟臉書不用擔心 │ │ │ │ 我可以處理,只是SIM │ │ │ │ 卡裡面可能有存電話 │ ├──┼────────┼─────────────┤ │22 │ │被告:可惜他不在我補習班了│ │ │ │ ,要不然找機會把手機│ │ │ │ 給我幾個小時,我把一│ │ │ │ 些東西清掉比較快 │ │ │ │ │ ├──┼────────┼─────────────┤ │23 │11月12日22時26分│被告:他似乎是第一次跟那個│ │ │ │ 男網友見面,第一次就│ │ │ │ 要出去整天耶 │ │ │ │ 還跟他國中的同學說沒│ │ │ │ 關係== │ │ │ │ 剛剛看了一下對話,還│ │ │ │ 蠻扯的 │ │ │ │ 對了,如果要做徹底一│ │ │ │ 點,看A女媽媽要不要 │ │ │ │ 去把電話號碼直接換掉│ │ │ │ 比較保險 │ │ │ │ 要不然等他拿到手機,│ │ │ │ 一切都會很快復原 │ │ │ │ 我暑假的時候也是一樣│ │ │ │ 的狀況,偷偷幫他刪掉│ │ │ │ LINE帳號,後來他三天│ │ │ │ 全都加回來 │ │ │ │ │ ├──┼────────┼─────────────┤ │24 │ │被告:他接下來三年要是沒改│ │ │ │ 掉,以後上大學很怕天│ │ │ │ 天都跟網友出去亂搞有│ │ │ │ 的沒的 │ │ │ │ │ ├──┼────────┼─────────────┤ │25 │11月13日16時16分│被告:我跟你說,A女的LINE │ │ │ │ 暫時被我盜走了,跟他│ │ │ │ 媽媽說,至少,維持一│ │ │ │ 個月以上不要讓他碰到│ │ │ │ 那隻手機,我要把那些│ │ │ │ LINE群一個一個斷竿 │ │ │ │ 請那些群真的多到很離│ │ │ │ 譜,名稱一個比一個難│ │ │ │ 聽變態 │ │ │ │ │ ├──┼────────┼─────────────┤ │26 │11月13日22時31分│被告:我剛剛假裝是他,跟他│ │ │ │ 一個男生朋友聊天,對│ │ │ │ 方完全沒發現不是本人│ │ │ │ 我發現A女,到處跟人 │ │ │ │ 家講話曖昧,別人說要│ │ │ │ 追她,他就說沒關係追│ │ │ │ 啊 │ │ │ │ 搞的一堆人都以為自己│ │ │ │ 有機會 │ │ │ │ 我一個一個朋友聊,假│ │ │ │ 裝A女,然後跟他們說 │ │ │ │ 換電話了,把之前的可│ │ │ │ 以先刪掉了 │ │ │ │ │ ├──┼────────┼─────────────┤ │27 │ │被告:如果可以的話通知她媽│ │ │ │ 媽一下,然後我明天開│ │ │ │ 始都早上打電話給她媽│ │ │ │ 就好,不要傳簡訊了。│ │ │ │ 我發現還有A片分享的 │ │ │ │ 群聊== │ │ │ │ │ ├──┼────────┼─────────────┤ │28 │ │被告:因為他們群有人想打電│ │ │ │ 話跟他聯絡了 │ │ │ │ 請A女媽媽明天完全不 │ │ │ │ 要給手機 │ │ │ │ │ ├──┼────────┼─────────────┤ │29 │ │被告:我要明天才能打啦,現│ │ │ │ 在處理不完她的LINE │ │ │ │表姐:好吧 │ │ │ │被告:我正在讓她家刪掉她電│ │ │ │ 話號碼一個一個騙 │ │ │ │ │ ├──┼────────┼─────────────┤ │30 │ │被告:簡訊記得要刪掉 │ │ │ │ 我傳給她的 │ │ │ │ │ ├──┼────────┼─────────────┤ │31 │ │表姐:A女今天沒玩手機可是 │ │ │ │ 有用電腦 │ │ │ │被告:我很努力的偽裝成A女 │ │ │ │ ,然後套她們的話 │ │ │ │ 那些男生女生 │ │ │ │ 她玩電腦沒用 │ │ │ │ 因為他的電腦我可以 │ │ │ │ 遠端控制 │ │ │ │ 她沒辦法開LINE │ │ │ │ 臉書也不行 │ │ │ │ 她只能從原來的手機登│ │ │ │ 入 │ │ │ │ 我接下來幾天,會讓 │ │ │ │ LINE群的人都把她的電│ │ │ │ 話刪掉,然後我會用佩│ │ │ │ 君的LINE把大家都封鎖│ │ │ │ 刪除 │ │ │ │ 臉書的那些奇怪好友也│ │ │ │ 會清空 │ │ │ │ │ ├──┼────────┼─────────────┤ │32 │ │被告:我跟你說,她臉書的密│ │ │ │ 碼我早就改掉了 │ │ │ │ │ ├──┼────────┼─────────────┤ │33 │ │被告:如果是,我明天請阿姨│ │ │ │ 把手機給我一天,我可│ │ │ │ 以破解 │ │ │ │表姐:有GOOGLE密碼就可以了│ │ │ │被告:她GOOGLE密碼現在被我│ │ │ │ 設定成浮動的 │ │ │ │ 就是會亂跳 │ │ │ │ 所以無法 │ │ │ │ 我明天跟阿姨聯絡,我│ │ │ │ 拿到手機一天就可以把│ │ │ │ 裡面的資料弄出來 │ │ │ │ │ ├──┼────────┼─────────────┤ │34 │ │被告:A女現在講的話最好都 │ │ │ │ 先不要相信 │ │ │ │ 要真的看到證據才算 │ │ │ │ 我剛剛看到她截圖給○│ │ │ │ ○女朋友的東西了 │ │ │ │ 她果然只截圖一部份 │ │ │ │ 我明天會找阿姨講清楚│ │ │ │ │ ├──┼────────┼─────────────┤ │35 │11月14日16時16分│被告:我剛剛有用A女的LINE │ │ │ │ 跟你講話 │ │ │ │表姐:有看到了 │ │ │ │ 所以怎麼辦啊 │ │ │ │被告:先假裝不知道 │ │ │ │ 我有跟他媽媽說怎麼做│ │ │ │ 了 │ │ │ │ 他手機在我手上,鎖都│ │ │ │ 解開了 │ ├──┼────────┼─────────────┤ │36 │11月14日17時45分│被告:我現在要想辦去用某種│ │ │ │ 管道讓她同學不敢借她│ │ │ │ 手機 │ │ │ │ 她今天跟人借手機玩 │ │ │ │ LINE,然後還跟同學要│ │ │ │ 一隻空機 │ │ │ │ │ ├──┼────────┼─────────────┤ │37 │ │被告:之後有機會可能要常常│ │ │ │ 把她帶出門,然後搜她│ │ │ │ 書包,或者等她洗澡搜│ ├──┼────────┼─────────────┤ │38 │11月14日18時42分│表姐:我媽超生氣 │ │ │ │被告:有發生甚麼事嗎 │ │ │ │表姐:大家都在罵她 │ │ │ │被告:不要透露出任何跟我 │ │ │ │ 有關係的 │ │ │ │ 這樣我比較好默默的做│ │ │ │ 事 │ │ │ │表姐:他都不回話 │ │ │ │被告:她媽媽是說接到學校老│ │ │ │ 師電話嗎? │ │ │ │ │ ├──┼────────┼─────────────┤ │39 │ │表姐:被罵成這樣還這種態度│ │ │ │被告:臉怎麼這麼臭 │ │ │ │表姐:就不理人啊 │ │ │ │ 一直罵沒有用 │ │ │ │ 死不講 │ │ │ │被告:講甚麼 │ │ │ │表姐:罵他啊 │ │ │ │ 叫他說原因啊 │ │ │ │被告:甚麼原因啊? │ │ │ │ │ ├──┼────────┼─────────────┤ │40 │11月14日19時31分│表姐:他想要跟你講話 │ │ │ │表姐:你現在可以接電話嗎?│ │ │ │被告:不方便 │ │ │ │ 你跟他說我下星期會跟│ │ │ │ 她見面 │ │ │ │表姐:他現在就硬要跟你講 │ │ │ │ 他如果現在不講回去被│ │ │ │ 他爸爸知道就完蛋了 │ │ │ │被告:她媽媽要跟她爸爸講?│ │ │ │ │ ├──┼────────┼─────────────┤ │41 │11月15日17時27分│被告:其實有點想乾脆放棄她│ │ │ │ ,可是如果我沒有這樣│ │ │ │ ,她媽根本不知道她私│ │ │ │ 底下做了甚麼壞事 │ │ │ │ │ ├──┼────────┼─────────────┤ │42 │11月15日17時46分│被告:我這幾天會找校長教官│ │ │ │ 輔導室聊天,然後告訴│ │ │ │ 她媽媽要怎麼做,然後│ │ │ │ 我就完全不想理她了,│ │ │ │ 不想管了 │ │ │ │ │ └──┴────────┴─────────────┘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27.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1200495.A.0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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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方銘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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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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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姊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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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23, 4年前 , 4F
太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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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真的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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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28, 4年前 , 6F
後續一直抹黑被害人的手法好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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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36, 4年前 , 7F
表姐喜歡老師嗎?
06/04 00:36, 7F

06/04 07:34, 4年前 , 8F
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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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10:12, 4年前 , 9F
@方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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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ryhl3x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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