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囚樓危機1】吃人電梯沒錢修停用8天 身障戶困7樓收入斷炊
※ 引述《lina77 (lie)》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洪子恩/台中報導
: 【獨家/囚樓危機1】吃人電梯沒錢修停用8天 身障戶困7樓收入斷炊
: 這是住在「幸福大樓」的悲慘故事!靠輪椅代步的鄒先生,寡居在台中市中區這棟大樓7
: 樓,因電梯故障夾到人停用,斷了賣彩券生計,困在5坪大套房無法下樓,除了鄰居偶而
: 送餐,僅能以泡麵果腹。其餘上百住戶則是被迫走樓梯出入,有拄拐杖的老人為三餐,爬
: 到雙腿發抖。「幸福大樓」屋齡48年,水塔、消防設備等公設也全損壞,因部分區權人抵
: 制,管委會窮到無力修繕。故障頻傳的電梯,停用8天才修復,鄒先生只能無奈祈禱,下
: 一次的囚樓危機不要太快發生。
(恕刪)
記者要讀書,此一專有名詞為「區分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 據了解,換新一部電梯需80~100萬元現金,從簽約到安裝完成需3個月,社區的公基金目
: 前僅10餘萬元,多數住戶仍在觀望、或湊不出錢繳公基金,事故電梯也找不到願意簽切結
: 的修繕廠商,萬一又出事,社區管委會只能「挫著等」,在設備全面換新前,電梯吃人危
: 機恐持續存在。
通常修一修都還可以用啦,不一定要換新
但是該換的要換、該保養的要保養,零件都是有壽命的
: 代表管委會發言的總幹事周小姐表示:「這棟大樓40多年來,去年才首度成立管委會,在
: 一些既得利益者的阻撓下,包括電梯在內的更新全數停擺,若全社區同心一致,這些問題
: 早就已經避免。」
管理委員會是有強制力的喔!
同法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
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
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
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
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
支付命令送達時,通常都會乖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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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47年沒有管理委員會 .....
應該累積了很多問題囉 (終於開始面對問題了,是好的開始)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603/PR2IQFMBWBTPP66M5ZGXTRASMI/
: 6.備註:
: 一樓店面的泥泥冰果為了不想負擔電梯費用和水塔拒繳修繕費一萬八,甚至在住戶聯絡水
: 塔工程來整修卻以肉身擋車讓大家白白花了一萬多元,店家看起來生意不錯但只是覺得自
: 己不用搭電梯和有自己獨立的水塔所以犧牲了弱勢者的權益。
不用搭電梯、自己有獨立水塔 .....
那麼外牆磁磚剝落、汙水排放 (化糞池清理等),總與一樓店面相關了吧?
註:一樓店面酌予減收,應該是可以商量的,而不是用拒繳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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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
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
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法規已具備,處理這種「肉身擋車」的事情,應該不難
通常,打電話請警察過來一趟,事情就解決了 (雖然警察杯杯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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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kyoun (210.240.132.180 臺灣), 06/03/2020 13:42:3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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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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