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友爸媽要「百萬禮金+32兩金飾」!他論及婚嫁嚇腿軟…網:原來我不是最慘
很簡單啊
你敢賣女兒,我懶趴捏著就去貸款買下去
不過要約法三章
買賣是買斷制的
斷絕跟親家的聯絡,以後生小孩了
你父母見不到外孫
過年過節不準回娘家,等到過世才可以
大概就是這樣
※ 引述《lovea (lovea)》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女友爸媽要「百萬禮金+32兩金飾」!他論及婚嫁嚇腿軟…網:原來我不是最慘
: 4.完整新聞內文:
: 論及婚嫁的情侶最擔心的就是婚禮籌備、聘金、長輩溝通這些瑣碎問題,甚至不少人
過不
: 了這關就以分手收場。一名男網友透露,他和交往5年的女友論及婚嫁,最近正在討論
結
: 婚事宜,「但是對方父母要百萬禮金、十二禮、32兩金飾」,以上獅子大開口的要求
讓他
: 十分崩潰。
: 原PO在臉書《靠北女友》匿名表示,和女友都已經見過雙方父母,直到最近討論婚禮
細節
: 才真正覺得挑戰來臨,女友爸媽開出3項條件,百萬禮金、十二禮以及32兩金飾,光是
第
: 一項要求就讓人冒冷汗,「結過婚的大家這樣...算...??」
: 據了解,十二禮則是源自古代男女訂親時,男方準備給女方家的聘禮,包括喜餅、金
飾、
: 聘金、炮燭、酒、麵線等等,但現代的習俗越來越簡化,最常見的送禮形式已從十二
禮簡
: 化為六禮。其中的聘金部分,大聘行情為36萬至66萬,小聘則是10萬至36萬不等,現
今大
: 多已省略大聘只收小聘;至於準備給女方的金飾套組,大多會選擇1兩5錢或2兩,原P
O提
: 到的32兩金飾至少要180萬。
: 驚人數字曝光引發熱議,網友紛紛回應,「嫁妝是信義區豪宅我才覺得平衡」、「留
著讓
: 她父母自己養吧」、「看到你我覺得我不是最慘的」、「32兩還是32錢啊大哥 ...32
兩建
: 議不要買金飾了,直接買條塊吧」、「32兩黃金又快200萬,加禮金100萬,總花費超
過
: 300,那可以娶10多個越南的,把錢留下來,3年可以換一個老婆」、「你入贅吧!然
後跟
: 對方開他們當初要的聘金的一半就好了」、「鑲金的女友還是吃金箔長大的?」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01/1727183.htm
: 6.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20.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0985915.A.C77.html
→
06/01 12:32,
3年前
, 1F
06/01 12:32, 1F
→
06/01 12:32,
3年前
, 2F
06/01 12:32, 2F
噓
06/01 12:32,
3年前
, 3F
06/01 12:32, 3F
噓
06/01 12:32,
3年前
, 4F
06/01 12:32, 4F
現在都民國幾年了,還有這些陋習
→
06/01 12:34,
3年前
, 5F
06/01 12:34, 5F
→
06/01 12:36,
3年前
, 6F
06/01 12:36, 6F
禮尚往來啊
推
06/01 12:37,
3年前
, 7F
06/01 12:37, 7F
噓
06/01 12:37,
3年前
, 8F
06/01 12:37, 8F
推
06/01 12:39,
3年前
, 9F
06/01 12:39, 9F
拜託,自己父母不坦好,讓他們出來咬人
※ 編輯: botnet (180.204.20.68 臺灣), 06/01/2020 12:40:30
→
06/01 12:44,
3年前
, 10F
06/01 12:44, 10F
推
06/01 12:44,
3年前
, 11F
06/01 12:44, 11F
推
06/01 13:04,
3年前
, 12F
06/01 13:04, 12F
→
06/01 13:04,
3年前
, 13F
06/01 13:04, 13F
推
06/01 13:39,
3年前
, 14F
06/01 13:39, 14F
推
06/01 13:54,
3年前
, 15F
06/01 13:54, 15F
→
06/01 14:19,
3年前
, 16F
06/01 14:19, 16F
噓
06/01 14:37,
3年前
, 17F
06/01 14:37, 17F
這樣不是剛好嗎?
※ 編輯: botnet (180.204.20.68 臺灣), 06/01/2020 14:40:24
→
06/01 14:48,
3年前
, 18F
06/01 14:48, 1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