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抬擔架送病患上5樓 下來一看救護車遭拖吊!員工直呼太扯:明明頭上有閃燈
我們從法條來看好了
一、停車規範
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有提到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但針對特種車輛(如救護車)
在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有提到於執行任務時不受第111條限制
所以救護車只要在執行任務是可以停在公車站的。
*補充:在第93條則有提到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那113條的任務和93條的緊急任務
是指同一件事情嗎? 這裡也值得討論。
二、民間救護車算不算在救護車的規範內?
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章第16條有提到可設置的機關
其中第六項為救護車營業單位
所以只要合法設立,民間救護車也在此法規範內喔。
三、救護車的任務內容
在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4條有規範使用範圍
其中第一項為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四、總結
從上面法條對照本案來看
民間救護車只要是執行任務的話,是可以合法停在公車站的
那任務是否一定要是緊急任務才符合條件呢?
若從法條有特地做出緊急任務和任務兩種不同名稱的情況下
照理說應該是屬於不同的規範
所以有緊急任務的情況下,有優先路權(閃燈+鳴笛)、可臨停
非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無優先路權(亦不可閃燈+鳴笛)、但可臨停
網路上找的到的例子就是載送臨終的老人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
結果被判有罪,因為並非緊急任務,所以不能閃燈+鳴笛並享有優先路權
這裡有個特別的地方,救護車駕駛並沒有因為載送臨終老人為非救護車任務而受罰
所以這是不是意味著救護車確實還是有載送一般非緊急病患的任務可以執行
只是優先權相對受限,僅免除部分受限
那回到這個案件,若此案的民間救護車是合法設置
那最後的疑點就是這次載送的80多歲全臥床老人是不是"病患"
是病患->合法執行任務
不是病患->不合法執行任務
備註: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僅是從網路上找相關法條規定來做討論
若有任何錯誤解讀的地方也請不吝指教。
補充:有鄉民提到民間救護車管理辦法,故補充上來
第 2 條
民間救護車機構之業務,以下列為限:
一 轉診病人之運送。
二 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
三 依救護指揮中心派遣運送病人。
四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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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不合哩,那是法條該修
但不代表應該處罰目前跟著法條走的人
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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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你想表達什麼,照法規來看,救護車也能執行非緊急的任務
而這個案件從法規來看應該不屬於緊急任務
但即便是非緊急任務,他仍受文章內述之第113條的保護阿
法規上也沒提到說你不能執行同一任務
那他被拖吊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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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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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他是長期執行任務停在該處,他還是沒違法...
除非舉證他不是執行任務,即他載送的不屬於病人
這才是合法的處理方式
若第113條提到的任務並不限定於緊急任務,還包含一般任務的話
那警察引用的非緊急任務就不正確阿
緊急任務是第93條針對優先路權的部分
所以你對他再怎麼不高興,你也不能違法把他拖走
只能從修改法條下手
推
05/22 00:29,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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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ypig (36.235.47.150 臺灣), 05/22/2020 01:02:27
※ 編輯: boypig (36.235.47.150 臺灣), 05/23/2020 0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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