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中少女line叫「北鼻」 他誤認情侶吻嘴2秒賠25萬還遭判刑
判決書,略貼,想看自己google,公開資訊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
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
事 實
一、乙○○與.....A女之胞姊為補習班同學,2人
因而相識。乙○○於108年8月22日16時53分許,騎乘機車載
送A女返回......(住址詳卷)門口時,明知A女
為未滿14歲之女子,且其向A女詢問是否可親吻A女時,A女
已搖頭表達拒絕之意,竟仍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A女
之意願,以右手扶著A女之臉部,強行親吻A女之嘴唇,以此
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嗣經A女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重點是A女未滿14,所以罪加一等(乙○○案發時18歲)
然後被告也說女方有搖頭,他還親下去(監視錄影看不出來,但這點原告被告都有說)
法官判決其實寫得蠻合理的,因為和解金也是雙方自己談的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
(二)刑之減輕:
......查,被告對A
女為事實欄所載之強制猥褻犯行,固屬不該,然,本院審酌
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且於本件案發時僅18歲
,年紀尚輕,思慮有所不周。復考量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我
有問過A女要不要交往,但是她沒有給我確定的答案等語(
見警卷第2頁),顯見被告對A女頗有好感,並有追求、交往
之意,而觀之被告與A女間於108年8月21日即事發前1日與事
發當日之LINE對話內容(詳列如附件二),A女稱呼被告為
「印度北鼻」,且在A女詢問被告「你想吃啥?」,被告稱
:「我想吃妳」時,A女回以:「哈哈哈,這麼直接的嗎!
」等詞,堪認雙方互動略有曖昧之情;又事發當日,被告係
與A女吃飯、看電影後,載送A女返家時,而為本件犯行,則
依被告上開供述,其當時順著感情就親下去了等語,應係情
不自禁,未拿捏妥當男女間追求互動之份際所致,然,衡酌
其與A女間平日之相處情形,尚難認其有重大之惡性。另斟
酌被告對A女所為強制猥褻之行為,係親吻A女之嘴唇,其猥
褻行為尚屬輕微。再者,本件被告固未認罪,然對於其徵詢
A女可否親吻時,A女有搖頭,之後其仍有親吻A女等客觀情
節,均不否認,僅爭執其犯行在法律上之評價,足認犯後態
度非差。何況,被告業已與A女及A女之母達成調解,更於事
後履行調解條件(即給付A女及A女之母共新臺幣25萬元)等
節,有本院...存卷可考,並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審理期日陳明在卷(見侵訴卷第161頁),A女及其法定代理
人亦提出撤回告訴暨陳述意見狀1份(見侵訴卷第173至175
頁),表明不願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之意,足見被告業就本案
犯行所生之損害予以積極填補,並獲得被害人之諒解,是揆
諸前開說明,本院通盤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一切情狀後,認
其犯行縱科以刑法第224條之1之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
3年),仍不無過重之嫌,在客觀上當堪憫恕而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法盲鄉民結論:
1.不要找未成年的
2.要不你直接親下去,要不你問了對方若拒絕就算了,千萬不要對方明確拒絕還繼續
3.少女的吻值25萬,請珍惜有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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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一笑傾城,再笑傾國嗎
※ 編輯: LeonardoChen (61.31.161.36 臺灣), 05/18/2020 16: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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