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花蓮基層籲傅辭立委 辦補選
《立委不應有特權 判刑確定應解職》
民眾黨 賴香伶:
昨天傅崐萁委員因涉及內線交易、違反證交法遭判刑確定,將以立委身分入監服刑,引發
爭議。由於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等地方民意代表遭判刑確定後,地方制度法第
79條就要求必須解職、依法補選,但立委卻可以帶職入獄、不須補選,這是一個我們必須
正面處理的問題。
目前的法律,對於立委遭判刑但沒有宣告褫奪公權時,依然能保有立委的身分,立委服刑
時甚至還能行使書面質詢、資料調閱、提出議案、召開協調會等職權,立委服刑時是矯正
署收容人,卻可質詢矯正署的相關議題? 這樣的監督者、被監督者的角色錯亂,應該立即
改正。
此外,對於我國立委單一選區的選民來說,唯一代表該選區的立委入監服刑,立委勢必無
法進行口頭質詢、議案表決,使該選區的選民民意在國會沒有代表,對更是對民主制度的
妨害,不利於該選區民眾的權益。我認為,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民代標準都應該一致,一旦
立委被判刑確定,立委就應比照地方民代解除職務、重新改選,才符合民主制度的基本精
神。
台灣民眾黨團將提出修法,讓立法委員比照地方制度法,只要發生「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判決確定」等情況,必須立即解職、另行補選。
立委不應該有特權,身為中央民意代表,應該採取嚴格的自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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