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無罪限時交保什麼操作的八卦?
看了好幾篇,都沒人講一下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現在法院判無罪,但還在上訴期間),原則上就是撤銷羈押立即釋放,但因為嘉義地院認
為本案對社會造成恐慌,基於社會安寧秩序維護,屬於法條說的「有必要情形」(具體理
由在司法院的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裡面有新聞稿說明),所以裁定交保、交保期間
繼續羈押。
因此,依照規定,就是必須給這名被告交保,高分院發回的理由就只是要嘉義地院嚴格限
定交保金額和籌款時間。
台灣的刑事法律是從德國、日本抄來的,從300年前的啟蒙運動開始到現在,法律已經從
中世紀那種大家都認為他壞壞、處罰他,演變成非常非常技術性的領域
法律的技術性在法條上的「專業用語」(例如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是不同的),還有因為
法條之間沒規定或者重複有出入的規定,這時就要以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高等法院的
法律問題座談會、其他法院的判決或者去翻立法理由。
當然,法官一定要自己的想法,但法官有寫判決,大家要批評就要從判決或裁定去找特定
段落來罵,看他是誤認鑑定意見的意思,還是引用法條錯了,而不是看到新聞就開罵~~
120年前義和團看到西方來的火車就覺得是妖物,120年後看到西方來的法律判決,不去了
解它怎麼運作就開罵,也是義和團,只是以前拿大刀、現在拿鍵盤。
台灣不是靠著幾門電子學、台積電弄出晶片就翻身現代化國家,竹科的建立需要金融服務
、智財法律、公司管理,大家有自己的專業,法律也是一門很技術操作的專業,要批評,
要用技術性批評,而不是一句我覺得不行~
※ 引述《freedom56 (想盜我帳號的人全家確診)》之銘言:
: ※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 我很好奇
: : 如果被判無罪
: : 但是卻要你
: : 限時籌錢交保
: : 否則不能離開
: : 繼續拘留
: : 請問這是什麼樣的操作
: : 有沒有這樣操作的八卦?
: 雖然很顯然法院是怕他出去再砍人或烙跑才會故意設個比較嚴苛的條件
: 不過基本上一審無罪並不是真正的無罪
: 你還有二三審阿大哥
: 要整個定讞,刑事訴訟程序才算完成
: 基本上不說這案,很多1.2審無罪的也是交保才釋放
: 這些都只是暫時的自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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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paforest (223.139.51.232 臺灣), 05/04/2020 1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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