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英國兇手很少抗辯精神障礙 原因曝光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大隻的肥羊)時間4年前 (2020/05/03 01:12), 4年前編輯推噓43(4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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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sha2 (蝴蝶效應 六度分隔理論)》之銘言: : 2020/05/02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 :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自2001年起到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 : 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案發當天鄭嫌的行蹤有嚴重的妄想, : 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台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 : 及理解自己的行為。 : 洪裕翔說,法官考量鄭嫌缺乏病識感,有長期就醫必要,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 : 就醫5年,是法定監護期間最高上限。 : 此判決一出,舉國譁然,不但質疑醫師鑑定報告、也認為法院似非受鑑定報告所拘束不 : ,且被告尚可買票坐火車,何來欠缺辨識能力?民代、學者則認為社會安全網未發揮功 : ,包括被告強制就醫年限5年,較外國為短。 : 法官協會就建議借鏡於英國制度,以精神障礙作為抗辯事由,實務上極為罕見,因一旦 : 辯成功,依該國制度,被告被長期甚至終身監禁在精神醫院的可能性極大,反觀台灣被 : 一旦因精神障礙而被輕判或無罪,仍能交保在外,沒有完整的精神醫院體系得以無縫接 : 此方面的社會安全環節。 : 換言之,如果被告抗辯患有精神疾病,即使為法院所採認,亦應修法,把強制就醫年限 : 長。 : 美國已故總統雷根於1981年3月30日被刺,法院判定兇手辛克利精神失常罪名不成立, : 精神病醫院治療,一治療就是35年,直到2016年始獲釋。 : https://tinyurl.com/y76lmz4z 以貧窮、低學歷、精神耗弱抗辯,好像社會大眾就應該憐憫這些窮苦人,寬鬆的對待他們 。 我想提供另一派觀點,這是國外法院的法官觀點: 一位單親媽媽,繳不出房租被錢逼急了,有天看到兩個女生領著包包走入店裡,因此心生 歹念,朋友先下車掏槍要兩個女生不要動,單親媽媽趁勢拿走皮包。以上是重罪的強盜罪 。 開庭時公設辯護律師極力地強調這位媽媽的背景:單親,黑人,沒錢繳不出房租,過往沒 有犯罪紀錄,強調是因為貧窮才一時產生歹念,期望法官從輕發落。 檢察官指控犯罪時強調受害者現在出門都不敢帶著皮包,心理面仍有疙瘩,對暴力仍有陰 影,指控單親媽媽的犯行嚴重。 原本這是一個聽起來對單親媽媽有利的開庭,以貧窮為理由,強調犯罪行為只是偶然,再 強調過往沒有犯罪記錄,而且也沒有造成受害者的身體損傷,照常理應該會判拘役。 法官說: 我知道你來自貧窮的背景,生活被一大堆狗屎追著跑,你說你是因為貧窮而犯罪?但從犯 案迄今,我看你仍繼續處於貧窮的狀態,難保下次你不會再因為貧窮犯罪,這裡是法院, 我們都知道你的無奈,但畢竟你仍違反法律,本案不符合減刑要件。 因此單親媽媽被判58個月刑期,18個月入監,後40個月緩刑。 法官從貧窮結構駁斥公設辯護律師的觀點,然後歸因於加害者基於個人意志犯罪,必須由 加害者自己承擔犯行。這個觀點好強,如果個案主張自己是貧窮才從事特定行為,那是否 個案現在有變比較好? 我們對於這些使用社會資源的窮苦人,或者落入司法審判的疑似犯罪人,是否我們對他們 能有更多的指導與限制?還是就應該更寬容更同情? 就像使用社福補助,是否應該賦予被定期追蹤補助的使用方式,甚至對其消費的類型給予 指導與限制?還是要尊重其自由意志。 使用精神醫療、罹患精神疾病,是否應該賦予被定期追蹤、定期回診的法律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18.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439573.A.F98.html

05/03 01:14, 4年前 , 1F
當然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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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16, 4年前 , 2F
應該推沒定期就醫就不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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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強制定期灌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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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18, 4年前 , 4F
法匠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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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19, 4年前 , 5F
法律人是不是只會背法條跟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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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19, 4年前 , 6F
貧窮跟精神疾病 能夠放在一起比較也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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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20, 4年前 , 7F
很不錯的觀點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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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24, 4年前 , 8F
這裡是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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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26, 4年前 , 9F
強制就醫年限5年哪個左膠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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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27, 4年前 , 10F
頭腦清楚的法官 跟台灣差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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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30, 4年前 , 11F
這論點誰都可以講 但法官講起來就是怪 這樣不就承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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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30, 4年前 , 12F
是個屁 根本無法做到懲戒或教化的功能 犯人100%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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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31, 4年前 , 13F
修法終生監禁,先關醫院,三餐打針,最少十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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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31, 4年前 , 14F
正常後在照正常監獄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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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33, 4年前 , 15F
哪個國家啊 內容農場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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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幾年前寫得文,我有點忘記出處是《下一個家在何方?驅離,臥底社會學家的居住 直擊報告》還是《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 》,我手邊沒有書,如果大家需要出處我再去翻書。 ※ 編輯: mkjay00000 (101.137.118.27 臺灣), 05/03/2020 01:39:39

05/03 01:36, 4年前 , 16F
可悲啊這裡是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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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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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40, 4年前 , 18F
判決的社會結果不應該是法官應該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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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年限可以依危險程度來分級 如有必要可以延長 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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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40, 4年前 , 20F
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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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43, 4年前 , 21F
跟立法委員說啊 跟法官說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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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47, 4年前 , 22F
拿書記得也要拿判決書出來 講話要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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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只是汲取懶人包就下判斷 跟媒體聳動下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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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1:50, 4年前 ,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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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不需要考慮?難怪被笑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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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吃藥就不應該享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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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跟要槍決精障者類似 因為社會現在沒有足夠的資源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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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你 所以就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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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幾個高官後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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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2:08, 4年前 , 30F
如果是美國的話 會這樣判是因為如果同意 大概有9成的黑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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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用貧窮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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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2:13, 4年前 , 32F
法條裡沒教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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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2:26, 4年前 , 33F
為什麼給他一個死刑會比建構社會安全網好,因為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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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幾個月監獄加幾顆子彈;建構長期有效的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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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長期投入很多錢。但是真的要能夠有效管理這些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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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個容易服務與管理的環境集中在一起會比較好,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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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管理人的人權上會比較有爭議。另外就是,美國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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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患者的設施跟強制治療的規定,好像是有補助或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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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6 則推文
05/03 05:50, 4年前 , 65F
這聽起來很鬼扯 原始案例拿出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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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18, 4年前 , 66F
這才是法官該有的邏輯 反關一堆自以為是法匠在亂護航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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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7:27, 4年前 , 67F
之前看討論貧窮的書 美國法官有些是完全沒在管你是不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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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結構導致 只覺得都是你不努力才會貧窮 沒想過是不是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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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不合理租金剝削到放棄人生 「下一個家在哪裡」的書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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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提到的類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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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群收入是社會中最底下的族群可能背負著社會上前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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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價位的房租,還只能住在爛房中,你可以試想看看這狀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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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保持希望,不身心俱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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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居住正義與貧窮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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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個家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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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那管你後續造成的社會問題,廢死是他們的重點,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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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殺,他們才能執行廢死的神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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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8:39, 4年前 , 79F
一直是法律問題,法官也是用法律避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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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就是裝死的政治人物,還煽風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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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07, 4年前 , 81F
立法委員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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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20, 4年前 , 82F
貧窮不會影響責任能力,精神病發作狀態可能影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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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20, 4年前 , 83F
能力;兩者是完全不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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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23, 4年前 , 8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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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42, 4年前 , 85F
舉例錯誤 這法官將未來會犯罪都納入考量 在我國叫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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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42, 4年前 , 86F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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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09:46, 4年前 , 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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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0:23, 4年前 , 88F
擺台電腦就好,反正都只會依法條照本宣科,養那麼多法官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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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0:23, 4年前 , 89F
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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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0:30, 4年前 , 90F
跟法律人講這個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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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0:31, 4年前 , 91F
大多數的窮苦人都不會犯罪,何以窮苦可以作為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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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0:37, 4年前 , 92F
舉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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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1:25, 4年前 , 93F
不照法律是要法官造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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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2:29, 4年前 , 94F
我覺得這個案例的檢察官說的很好 造成被害人和被害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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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2:29, 4年前 , 95F
的無限陰影 台灣的判決感覺都只往加害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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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2:55, 4年前 , 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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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4:07, 4年前 , 9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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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4:59, 4年前 , 9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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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6:59, 4年前 , 99F
這樣才是正常的判決 關懷什麼的該交給社會局 不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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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7:00, 4年前 , 100F
系統該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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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05, 4年前 , 10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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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05, 4年前 , 1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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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 19:26, 4年前 , 103F
40個月緩刑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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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4:49, 4年前 , 104F
推 本來就該自己負責而不是受害人承擔後果
05/04 04:49, 104F
文章代碼(AID): #1UhQeL-O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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