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卓春慧法官的八卦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時間4年前 (2020/05/01 20:46), 編輯推噓1(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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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判決完全是造者法典判的 雖然讓人生氣 但法律就是法律 其實讓人最難理解的是 精神喪失狀態下 行為不罰 但是權利卻是無損的? 明明就有危險性 與惡卻不斷地說社會汙名化? 法律人常常會說 精神疾病的犯罪率沒有比一般人高 不應該汙名化患者 可以問題是 一般人犯罪要負責 但精神喪失的人 卻不用負責阿? 既然他們不用負責 不是應該也對其權利做相對限制嗎? 法律人又會跳出來 說什麼違反人權BLABLA 最不解的地方其實是這個點 有法律人出來解惑一下嗎 ※ 引述《rurugia (佛撞牆)》之銘言: : 一般來說 法官是專業而神聖的職業 他們基本上不會有錯 : 就算有錯的話 如果不是出於自身操守的話 基本上都能穩穩退休 : 也就是說 你判了十件案子 就算十件案子都是爭議判決 那你還是能穩穩退休 反正你的操守沒問題 : 司法改革的問題就在這裡 判決理當應該是正義的裁決 但為什麼一次又一次的讓大家不相信司法呢? : 卓春慧法官 請問你真的有良心嗎? 你的手也和兇手一樣沾滿了血 在讓兇手無罪的立場上 你們是共謀 : 卓春慧法官 或許你之後退休 爽爽的領著退休金 但你可曾想過 因為一個爭議判決 公理正義得不到伸張 : 最後結果 : 認真執勤的警察 家破人亡 : 殺人兇手 無罪 : 卓春慧法官 再過幾年退休爽領退休金 : 看網友一直追逐精神科醫師我也是笑了 他根本不是重點好嗎 : 問題恐龍判決 你再怎麼不爽也沒有影響啊! : 最後 : 有卓春慧法官的八卦嗎? : 在這之前好像google評價還不錯 怎這次自由心證成這樣 那往後精神病患殺誰都ok啊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2D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206.1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37167.A.849.html

05/01 20:49, 4年前 , 1F
你跟法官講邏輯?
05/01 20:49, 1F

05/01 20:52, 4年前 , 2F
照著 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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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0:54, 4年前 , 3F
你可以站內我我跟你說為什麼,如果你有興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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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0, 4年前 , 4F
好吧,那依照你的想法只能回到19世紀將精神疾病患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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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集中管理了,哈哈獨步全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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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0, 4年前 , 6F
權利限制?什麼權利限制,你要做什麼限制,可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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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1, 4年前 , 7F
如果你是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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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5, 4年前 , 8F
野狗咬死小孩,要法官判野狗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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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6, 4年前 , 9F
因為精神病患 是自己的識別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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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控制行動的能力 不會「直接」威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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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妄想症的行為控制力,比野狗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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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6, 4年前 , 12F
不是不法階層應該評價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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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在不法行為以外 考慮罪責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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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人發病時已經不具備守法的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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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處罰他們 他們不會有反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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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什麼死刑 那是另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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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08, 4年前 , 17F
「強制就醫5年」已限制人身自由,選擇性忽略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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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14, 4年前 , 18F
那什麼是不法階層應該考慮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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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15, 4年前 , 19F
因為他們不具備反省能力 或者沒有病識感 所以權利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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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16, 4年前 , 20F
相對地該被限制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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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20, 4年前 , 21F
上面的例子相當好!野狗咬死小孩會直接撲殺野狗不需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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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20, 4年前 , 22F
麻煩直接撲殺這個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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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4, 4年前 , 23F
不法階層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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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4, 4年前 , 24F
構成要件該當又分為主觀跟客觀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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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4, 4年前 , 25F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犯罪行為必須有主體客體存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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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事實、行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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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27F
事實跟結果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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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28F
至於何謂犯罪事實 每個罪名都有不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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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29F
這裡不多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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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30F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判斷行為人是否為故意或過失 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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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31F
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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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32F
違法性是判斷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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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33F
若有 則該行為並非為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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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34F
即第21條至24條: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行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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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5, 4年前 , 35F
防衛、緊急避難或是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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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6, 4年前 , 36F
承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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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6, 4年前 , 37F
最後就是本件攻防的阻卻罪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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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6, 4年前 , 38F
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才是不法行為 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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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6, 4年前 , 39F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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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36, 4年前 , 40F
則犯罪行為才是可被刑法非難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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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1, 4年前 , 41F
至於你說精神病患的權利該不該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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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1, 4年前 , 42F
法院判處保安處分中的強制治療 去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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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1, 4年前 , 43F
而且已經是法定上限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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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2, 4年前 , 44F
法官是沒辦法去創法做出更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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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2, 4年前 , 45F
因為根據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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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2, 4年前 , 46F
能對人民權利做出合法限制的 是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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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1:42, 4年前 , 47F
司法權自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 去限制人民
05/01 21:42, 47F

05/01 23:17, 4年前 , 48F
依法判決 不爽找立委 只會叫叫叫 管你找屎袋 綠
05/01 23:17, 48F

05/01 23:17, 4年前 , 49F
共 TMD還是車輪黨
05/01 23:17, 49F

06/05 13:44, 4年前 , 50F
照著==
06/05 13:44, 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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