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妻日發200元生活費…他受不了離家!分居14年求離婚法官不准

看板Gossiping作者 (獸人H)時間4年前 (2020/03/01 12:17), 4年前編輯推噓3(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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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pipwrong (Guess)》之銘言: : ※發文無1~6小標格式或未依順序任意刪除者會被刪文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編輯非記者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妻日發200元生活費…他受不了離家! 分居14年求離婚法官不准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江姓男子婚後忙於工作經常不在家,薪水全交由妻子管理,江男稱老婆長期不諒解他賺錢 : 養家的辛勞,每日僅給他200元零用錢,生活苦不堪言,故他最終選擇離家出走,並在14 : 年後訴請離婚。法院審理時認為江男違背同居義務在先,沒有說離婚的資格,故判他敗訴 : ,不准離婚。 : 江男與妻1995年5月結婚,2人育有1女現已成年。江男控訴老婆婚後作風強勢,家中大小 : 事全都要聽老婆的話,又他已將每月薪水交給妻全權管理,但老婆不僅每天只給他200元 : 生活費,還會不時詢問他,「領薪水了嗎?」經濟不景氣下江男收入驟減,家庭開銷漸漸 : 壓得他喘不過去,然而妻子卻都無法體諒,仍繼續向他要錢,故他2005年時選擇離家出走 : 江男再表示,離家2年半時他有返回原住家,但發現人去樓空,房子已被賣掉,算一算至 : 今夫妻倆也已分居14年多,中間都沒有互動,婚姻名存實亡,故他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 法庭上江妻回辯,婚後先生忙於工作經常不在家,她完全能體諒老公扛起養家責任的辛勞 : ,不過有關每日給200元作為生活費一事,這是先生自己的指示,並非她對老公苛刻,至 : 於會詢問老公,「領薪水了嗎?」是因每月需按時繳交房貸、管理費、小孩學費等相關費 : 用,絕非故意不斷向老公要錢。 : 江妻再坦言,會將房子賣掉是因單靠她1人經濟收入根本無法支付房貸,不得已才會把房 : 子賣掉,又她這10多年來獨力扶養女兒,備感艱辛,如果要歸咎婚姻發生問題,應該是老 : 公當初自己先離開的關係。 : 法院審理時認為,雖雙方確實已分居14年多,中間都沒有互動,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但造 : 成婚姻出問題的根本是因江男擅自離家、不願與妻同住,客觀上江男違背同居義務在先, : 怎能開口說離婚就離婚,審結判江男敗訴,不准離婚。仍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01/1656993.htm#ixzz6FP0TfbAK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謝謝你工具人!14年就想跑?!其他工具人30年房貸的QQ 查了一下裁判書, 應該是這個判決, 該案上訴中, 女兒的證言也影響法官心證。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599號 原   告 江俊輝  被   告 李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4年5 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成年子 女江孟姍。兩造婚前缺乏了解,相識不久即結婚,感情基礎 薄弱,加上生活習慣及個性差異,導致兩造同居期間屢有爭 吵。婚後原告每月新臺幣(下同)5 、6 萬元的薪水如數交 給被告,被告卻僅給予原告每日200 元當作生活費,嗣因大 環境不佳,原告收入驟減,無力維持家庭開銷而四處借貸, 然被告未體諒原告辛勞,一見原告返家即索要金錢,毫無夫 妻互愛、互諒及相互扶持之情分,僅將原告視為賺錢的機器 ,造成原告極大之精神壓力而身心俱疲,原告迫不得已方選 擇離家。兩造自94年分居迄今,期間並無任何互動,各謀生 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形同陌路,足見兩造婚姻 客觀上已生無法回復之破綻,應認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存在,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訴請兩造離婚 等語。並聲明: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婚後原告因工作因素,經常不在家,被告體諒原 告辛勞,承擔家中大小事。被告並未對原告苛刻,原告提供 的薪水是用來養整個家,光是房租每月就要二萬元,每天二 百元的生活費是原告自己說的,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有提供 午餐及晚餐,花費不多。至於香菸都是被告購買後放在家中 ,任由原告取用,扣除家庭開銷後,原告提供的金錢所剩寥 寥無幾。原告當初一聲不吭即離家出走,音訊全無,未曾關 心被告及子女如何維生,10餘年來全賴被告工作養家、照顧 子女至成年,最辛苦之階段已過去,縱若兩造間有難以維持 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原告負起全責,原告亦不可訴請離婚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兩造於84年5 月30日結婚,並育有成年子女江孟姍, 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然原告於94年間離家,兩造分居 迄今已有14年等情,有原告戶籍謄本、兩造全戶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5、29頁),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有上述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且可歸責於被告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厥為:(一)兩造間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二)如有存在前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造對 該事由之有責程度如何?敘述如下: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 持婚姻者,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民法親屬編修 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 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 婚,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是以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 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 標準,亦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 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項但 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 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 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 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倘該重大 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 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 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23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兩造自94年起迄今皆處於分居狀態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兩造長期分居兩地達14年之久,未共同生活,而無法達成 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實難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夫 妻關係仍可維持。惟就兩造分居前相處之情形、以及當時分 居之情節,業據證人即兩造子女江孟姍到庭證稱:兩造已分 居十三、十四年之久,約在我國小三年級的時候就分居了。 兩造同居時感情普通,頂多媽媽小唸爸爸一下,雙方沒有動 手爭吵之類,就只是嘴巴講講而已。以前爸爸因為工作的關 係,偶爾沒有回家,但是突然有一天,爸爸就完全沒有消息 ,也沒有回家,親戚們也都不知道他的行蹤,後來才知道大 家都聯絡不上爸爸。媽媽偶爾會傳簡訊給爸爸詢問其狀況, 但爸爸都沒有回應,直到最近這幾年爸爸才會接我的電話等 語(見本院第80至81頁),衡諸家庭生活有其私密之特性, 常為外人無法以感官察知之情況下為之,僅有營共同生活或 往來互動密切之家屬,因關係親密、契合,較外人能以其感 官察知,而江孟姍係兩造子女,與兩造誼屬至親,衡情殊無 偏袒被告而故為不利原告陳述之必要,江孟姍所為陳述應屬 實情而堪予採信。則被告抗辯兩造分居原因係原告無故逕自 離家出走乙節,應屬可採。原告雖主張伊回家被告一直向伊 要錢,到最後沒錢才不敢回家云云,惟原告未提出證據以實 其說,況且原告缺錢養家本應由兩造夫妻共同協商思考如何 解決,自不得作為原告逕自離家、對被告及江孟姍母女2 人 不聞不問之正當理由。既本件婚姻破綻之發生,主要係因原 告逕自於94年間自行離家,拒絕與被告繼續共同生活所致, 比較兩造之有責程度,堪認原告就婚姻破綻事由之發生應負 較重之責任,揆諸上開規定、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裁判離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雖兩造已分居14年,堪認婚姻已發生破綻,然因 原告係無故離家,就婚姻破綻事由之發生應負較重之責任。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核與上揭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指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 如果還有來世,我想當一個獸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15.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3036222.A.529.html

03/01 12:18, 4年前 , 1F
我只有100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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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2:19, 4年前 , 2F
沒有心得發個洨
03/01 12:19, 2F
※ 編輯: humbler (111.251.215.41 臺灣), 03/01/2020 12:20:59

03/01 12:21, 4年前 , 3F
從她女兒的角度來看 他爸突然消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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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2:21, 4年前 , 4F
三小 結果離家出走比一直討錢的責任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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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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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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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也沒大吵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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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2:26, 4年前 , 8F
所以女兒2006年-2020年是媽媽養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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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2:45, 4年前 , 9F
複製貼上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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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離家。。。都不管小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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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故離家,離家是被逼到住不下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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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板上的鄉民都能接受配偶每天給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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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留私房錢的生活啊!我是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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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5:19, 4年前 , 14F
午晚餐公司供應,菸是老婆買的,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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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一天200只要吃早餐根本超夠用,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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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私房錢。突然拋妻棄子,讓持家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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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老婆失去經濟支柱,小孩莫名沒有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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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也是老婆有資格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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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6:04, 4年前 , 19F
。。。老婆持家十年是自己造成的,他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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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6:04, 4年前 , 20F
半時就回家了,但屋已賣掉老婆已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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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6:05, 4年前 , 21F
怎麼不說如果老婆不跑,可能兩年半就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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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舊好,或者兩年半就離,婚後財產差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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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6:06, 4年前 , 23F
分,房子未必會被賣掉;老婆都拿走房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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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6:06, 4年前 , 24F
快去查查房子值多少..
03/04 06:06,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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