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拍板 遇重大建設 國土計畫法可隨時變更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https://www.ey.gov.tw/File/4C6CD22DB47DBDD8?A=C
: 這是修改的PDF
: 這次行政院修國土法重要修改如下
: 國土計畫法
: 第十五條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
: 通盤檢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 四、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 五、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 六、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
: 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新增國家重大設施計畫可適時變更之
: 第二十四條
: 但變更內容性質單純者,其程序得予以簡化,免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
: 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變更使用計畫內容公告周知規定辦理。
: 變更單純者,免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公告
: 補充一下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條內容
: 第25條(申請使用許可符合受理要件者之公開展覽與舉行公聽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於
審
: 議前將其書圖文件於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
公
: 聽會。但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審
: 查符合受理要件核轉後,於審議前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
: 第27條(使用許可之核發)
: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將經許
可
: 之使用計畫書圖、文件,於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
: 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得視實際需要,將計畫內容重點登載於政
府
: 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審議前後都必須公聽會、展覽會
: 第四十五條
: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及
: 審議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 原本訂兩年,改為一定期間內這種模擬兩可時間
: 先納入重大建設
: 後又增加免公聽會這種
: 再來規定兩年實施改成一定時間
: 這種單純變更也是很模糊的說法
: 一定期限也很好笑 是多長?一個月?半年?
: 一套改下來都有相關聯
有人提到環團沒發聲
看來很多人都沒注意到綠黨有發fb
只是沒有半篇新聞報導而已
內文如下 >>
【 國土計畫法遇到重大建設隨時可變更?】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所提「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方便推動國家
重大建設計畫,內政部提案,增訂只要符「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
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預料將更有利於國家重大建設推動,這項法案今天經行政
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
國家建設必然重要,但是這條法如果通過,「隨時可變更」、「重大」的定義有準則嗎?
誰說了算?我們的國土還有辦法被完成保存,而非變成一間一間的工廠、一棟一棟的渡假
村、一片一片的蚊子園區嗎?
綠黨呼籲立法院務必謹慎規範,國土計劃法即使有其更改之必要,也但不能被無限上綱為
開發主義的武器。
Fb 連結 https://reurl.cc/Qp8N6O
另外看到2015國土計畫法通過時的貼文
綠黨- 【守護台灣土地環境的#國土計畫法終於通過了!
https://reurl.cc/vn9Ggy
沒政黨補助款只能希望綠黨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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