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拍板 遇重大建設 國土計畫法可隨時變更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https://www.ey.gov.tw/File/4C6CD22DB47DBDD8?A=C
: 這是修改的PDF
: 這次行政院修國土法重要修改如下
: 國土計畫法
: 第十五條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
: 通盤檢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 四、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 五、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 六、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
: 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新增國家重大設施計畫可適時變更之
: 第二十四條
: 但變更內容性質單純者,其程序得予以簡化,免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
: 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變更使用計畫內容公告周知規定辦理。
: 第四十五條
: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及
: 審議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 原本訂兩年,改為一定期間內這種模擬兩可時間
https://reurl.cc/WdR9lx
109年4月21日總統府109.4.21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3021號令
修正公布第22、35、39、45、4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先不管21號修正了那些
先看當初修的15、24、45改了什麼回來
第十五條上次修正的第四項
四、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已經刪除
第二十四條
變更內容性質單純者,其程序得予以簡化,免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
: 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變更使用計畫內容公告周知規定辦理。
也刪除
第四十五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
修正為四年內
原本是二年內延長至四年
再來看這次22、35、39、45、47改了什麼
修改後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
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
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改前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後公告,並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
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
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沒改什麼重點,只是把中央部分變動一下位置
修改後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
決定之。
修改前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
決定之。
改一個中央名詞
修改後
第三十九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修改前
第三十九條 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好的改一個字。
修改後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
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修改前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
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把時效延期
修改後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修改前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多一段本文修正後
上次就有這條
我不知道我找這版本是不是最新的
不過能找到的最詳細的了
至少還有總統府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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