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罷韓」出事了 wecare違法設立總部恐遭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4年前 (2020/02/22 11:08), 編輯推噓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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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0Srowj6.jpg
看了一下法條 法條沒有說 "應"於 在選區設立辦事處 簡單來說 就是有灰色地帶 你可以設立 但不一定要設立 如果wecare說自己沒有要設立罷免辦事處 這樣是不是不違法? 有沒有法律大師可以指教一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 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 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 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 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 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4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 8 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 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 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 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 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47.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2340888.A.7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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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對辦事處做定義 結果市府自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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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看板桌椅人員就叫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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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一定要設吧?「可」才是有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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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殘,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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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用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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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的奧妙在於如果唸ㄉㄜ那麼就是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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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一個意思,如果唸ㄉㄟ那麼就是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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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同一個意思,那麼是怎麼唸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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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裡面的「得」全部都是讀作ㄉㄜ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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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裡的“得”全部都是“可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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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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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只有應跟得ㄉㄜˊ 還在那邊怎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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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弄自己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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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法條的奧妙都說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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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只有"應":一定要 跟 "得":不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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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六樓不是反串的話,那還蠻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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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12:00, 4年前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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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設置辦法的灰色地帶有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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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們規定了照方法設置後的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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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一般這類規定就是要製造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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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的意思,但這個看起來又沒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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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定要遵照辦法,所以如果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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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就能直接不受規定地超規模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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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不設置的總部」,而且不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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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也能省掉成員登記之類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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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狀況是有反對罷免總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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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性和公平性就會受到質疑,但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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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選委自己提,大概這漏洞他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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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13:12, 4年前 , 29F
後也是摸摸鼻子找中選會抱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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