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夫妻失和鬧離婚 滷肉飯該不該攪拌再吃竟成導火線

看板Gossiping作者 (黃卓盛)時間4年前 (2020/02/10 01:56), 編輯推噓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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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2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甲○○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結婚,雙方 婚姻關係存續中。 (二)被告婚後不願外出工作,由原告單方支付家用:兩造婚後居 住於被告之母之家中,被告認開銷由被告之母負擔即可。其 後被告與其母爭吵,要求原告搬離被告之母家中,兩造改至 被告之父家中居住,其後家用均由原告支出。被告於婚姻期 間不願外出工作,原告支付家中費用,甚而替被告支出被告 之卡費新臺幣(下同)188,200 元。且被告並無工作,然其 每年自行出國衝浪,另又強制原告陪同其出國遊玩,原告只 好支付出國之食宿費用。 (三)兩造婚姻生活中,被告常以瑣事辱罵原告:被告工作支付家 用,並兼職擔任酒促,原告卻稱被告為「應召女」;被告有 強烈控制欲,對吃滷肉飯、喝精力湯等生活瑣事均有要求, 如不順從,被告即惡言相向;被告誣指原告與他人通姦。 (四)兩造其後業已分居,被告均無聞問,107 年6 月21日雙方談 論離婚事宜,被告在原告及原告父母面前,痛罵原告達6 小 時。且被告曾對原告之父母表示原家家社區之警衛管理鬆散 ,有威脅之意。又被告曾對原告及原告父母表示,其正在積 極認識異性,不顧原告及原告父母之感受。 (五)被告以腰傷為由,兩造婚後性行為甚少,1 年內不到2 至3 次。 (六)上開事由,已致原告受有不堪同居虐待,依民法第1052條第 1 項第3 款訴請離婚,如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被告行為已 危及兩造婚姻共同生活之基礎,婚姻顯發生重大破綻,而無 法繼續維持,應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並依 民法第1056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之 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1.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2.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兩造婚後,由被告母親供應食宿,且無須負擔房貸、水電費 ,家事亦由被告處理,原告實無需支付家用,其所提出之收 據,並非支付家用所用。 (二)被告受傷須休養復健,且有操作股票之收入,另被告家中的 公司不時需被告幫忙,並非被告不願工作。 (三)被告出國行程皆有告知原告,且兩造交往時,原告已知悉被 告每年均會出國衝浪,且被告會自行負擔費用。被告與原告 之出國行程,原告亦同意,且亦玩得相當開心,被告並未脅 迫原告。 (四)被告曾說過一次酒促如同陪酒應召,係因原告一開始告知被 告酒促支援好友,因而暫時幫忙,之後持續擔任酒促小姐, 出入場所複雜、日夜顛倒,以致身體欠佳,被告勸原告離職 未果,被告一時情緒不佳,方在爭吵中說重話。 (五)被告請原告喝精力湯,係為原告健康,滷肉飯要求原告攪拌 則是因為原告常只吃上層,未吃完部分冰入冰箱,被告怕原 告浪費因而善意提醒。 (六)被告與原告家人之溝通均出自理性,係原告向其家人抹黑被 告。 (七)被告雖因傷影響性生活,但已積極復健。 (八)原告確有外遇,並在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予他人表示:「我 想你」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兩造離婚部分: 1.原告主張兩造於104 年7 月3 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 ,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 應堪信為真實。 2.被告婚後並無固定之正職,生活費用多由被告之母支付, 而原告在外擔任酒促賺取生活費,兩造對此屢生爭執,被 告甚而以「出去接酒促就跟應召沒什麼兩樣」告知原告, 兩造對於出國行程、飲食方式亦有爭執,有原告提出之錄 音譯文、LINE對話記錄在卷可查,且為被告所不爭,足認 被告婚後無穩定之正職工作,並對原告為上揭言論,雙方 就出國行程、性生活均互有爭執。 3.關於被告所為是否構成同居虐待之程度: (1)兩造生自不同家庭,生活方式本有不同,被告以操作股 票為業,且與其母同住,賴其母支付生活開支,其無穩 定收入等情,或有可能造成原告不安,然此係被告原本 之生活方式,並非刻意以此虐待原告。至原告雖提出單 據表示其支出生活費用,然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有所 花費亦屬合理,由何人支付亦賴雙方協調,尚難以被告 無正職穩定收入以支付,即認定被告有虐待原告之意。 (2)兩造就被告任職酒促一事,屢有爭執,且被告口出惡言 ,對原告表示「出去接酒促就跟應召沒什麼兩樣」等語 ,然參酌前後之對話,雙方係就原告職業有所爭執,被 告情緒失控而為此言,或有不當,然尚難認被告有長期 不斷以此羞辱原告而有刻意虐待等情。 (3)關於兩造之出國行程,被告每年出國衝浪,乃屬其個人 生活行程規劃,另關於兩造共同出國行程部分,原告係 成年人,如對被告希望其共同前往之行程有所不滿,亦 可拒絕前往、拒絕支出費用,尚難以此即認定被告有虐 待之意。 (4)關於兩造飲食之方式,被告係出自好意,而要求原告吃 滷肉飯攪拌、喝精力湯維持健康等,然其所為不尊重原 告原本習慣之飲食方式,亦因此造成原告不適,然被告 係出於善意為之,尚難以此認定被告有虐待原告之意。 (5)兩造就彼此性生活次數不多乙節,均不爭執,然依原告 所稱一年間不到兩三次,足認被告尚未達完全不能人道 之情形,則此部分僅能認定雙方生活協調性不佳,尚難 認定被告以此施虐於原告。 (6)至原告提出被告與其家人之對話內容,可知雙方就離婚 乙事有所爭執,並對彼此之處理方式感到不滿,然並無 被告明顯恐嚇原告或其家人之對話內容,故意難認定被 告有虐待原告等情。 (7)綜上,本件尚難認定被告有對原告或原告之直系親屬為 虐待,致原告不堪為共同生活等情,是原告主張本件構 成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 款之事由,應無理由。 4.關於本件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重大事由部分: (1)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 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 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核其立 法本旨,乃以同條第1 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 格,故增列第2 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 ,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 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 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 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以符公平。 (2)經查,兩造於分居前,就彼此生活方式已互有爭執,被 告婚後欠缺穩定之工作,確有可能因此造成原告不安, 而被告對原告陳稱:「出去接酒促就跟應召沒什麼兩樣 」等語,亦明顯不尊重被告之工作,足認被告就兩造婚 姻失和,實有相當之過失。而原告與另一暱稱「Tom 」 之男性於對話記錄中表示:「 Tom :在幹嘛? Tom :有想我嗎? 原告:在打掃家裡。 原告:想你。」等語,有被告提出之原告與他人之LINE 對話記錄在卷可查,參以該男性友人並非原告至親,原 告就此對話記錄亦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足見原告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與其他異性交往時,已逾越合理分際, 而有不尊重被告等情,然查,依上揭證據觀之,並無證 據顯示原告與他人通姦之行為,是僅能認定原告行為有 所不當,並足以造成被告之不安。衡之兩造就生活瑣事 不斷衝突,被告未積極尋求穩定正職,對被告之工作卻 口出惡言,實屬不該,而原告亦與他人有曖昧言語,亦 會引起被告之不安,兩造婚後就彼此生活方式、職業選 擇、就業與否等觀念摩擦不斷,其後兩造於107 年4 月 28日分居,兩造分居後均未能協力謀求夫妻感情和諧, 持續指摘對造,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應認彼此之 有責相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 主張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據以訴請判 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關於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 1.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 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 法第10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乃以判決離婚係因被告之過失, 且原告並無過失為前提要件。 2.本院認定兩造離婚事由為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而兩造婚 姻產生重大破綻難以維持,就此雙方均有過失,業如前述 ,參以原告與他人之對話記錄,顯示其傳訊內容已逾越普 通男性友人之來往分際,是原告對兩造經本院判准離婚, 非無過失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6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通常家裡有錢的,都會變成靠爸族媽寶 成年了還和父母住,聽父母的話 通常這種人沒有運動習慣,或是他自以為的"運動",只是ㄧ般人的日常 難怪身體虛,ㄧ年性生活比我一天還少, 女人不向外發展不離婚,難到年紀輕輕要守活寡? 不過通常這種靠爸族媽寶都是一輩子處男 不肯面對問題,只能騙自己是自己眼光高 應該獲頒達爾文獎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27.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1270964.A.D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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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是台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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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是酒促應該蠻漂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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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滷肉飯引發的無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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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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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看出哪方問題比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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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都有老婆小孩了 還在處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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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根本不是滷肉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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滷肉飯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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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外遇當酒女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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滷肉飯只是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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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了 男人真好要好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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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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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你認真?熱炒店酒促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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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G4Uqrv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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