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3歲少年長期被霸凌笑娘娘腔 教室前失控開槍爆頭同學
※ 引述《wjmd92 ()》之銘言:
: 我想起這篇文章,版上大多人沒有看過,讓我們再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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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屆時報文學獎 報導文學首獎
: 葉永鋕的悲劇發生在二○○○年初夏的早上,屏東高樹國三學生葉永鋕,在音樂課上
: 舉手告訴老師他要去尿尿,那時距離下課還有五分鐘。這個男孩從來不敢在正常下課時間
: 上廁所,他總要找不同的機會去。葉永鋕再也沒有回來過。
: 尋找葉永鋕
: 室友阿哲激動地告訴我屏東有一個國中生在廁所離奇死亡,死因不明,但他因舉止女
: 性化在學校常被欺負。這是報紙一角社會版新聞透露的微弱的訊息。我擔心遺體火化後,
: 任何可能的線索從此消失。深夜搭上統聯,出發前往陌生的高樹。
(恕刪)
請參閱: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
摘要:
1.葉永鋕原有「氣管性肺炎」、「心肌病變」(但不是本案直接死因)
2.廁所電燈不亮、水箱漏水、地面水跡濕滑,長期未修理或停用該廁所
3.上廁所時意外跌倒撞擊對撞傷引起顱內出血,致小腦第四腦室及實質出血,壓迫腦
中樞(心跳與呼吸中樞])迅速引起死亡
4.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判刑,均得易科罰金
(有些字句與常用語不同,係因節錄判決書原文字片段,請見諒)
: 高樹國中在悲劇發生當下,立刻清洗廁所。甚至到命案發生第二天,法醫到廁所勘驗
: 時,校方都沒有封鎖現場,刑事案件最重要的直接證據,已被校方破壞殆盡。
至於案發當時是否有其他人在現場?沒證據!
提醒:湮滅證據罪 (刑法第165條)
: 從一年級開始,葉永鋕因為聲音尖細,愛比蘭花指,喜歡打毛線、烹飪,常和女同學
: 在一起,就被一些同學強行脫褲以「驗明正身」。葉永鋕害怕上廁所再被欺負,不是趁上
: 課時去,就是偷偷用教職員廁所,或要同學陪他去。
: 葉永鋕國二一整年沒睡過午覺,每天中午被汽修班的中輟生強迫代寫國文作業。葉永
: 鋕留紙條給媽媽,說有人在放學途中要打他,要媽媽保護他。有同學說,葉永鋕因為怕被
: 打,要他陪他繞遠路回家……。
: 高樹派出所和里港分局刑事組,一接到報案電話,第一個反應都是,「高樹國中又發
: 生打架,欺負事件了……」
(恕刪)
此為霸凌相關的重要案例
霸凌不應該被輕易原諒、放任霸凌更是幾近於成為幫兇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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