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委當選人伍麗華樁腳涉賄 檢調搜索約談21人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上鎖的房間)時間6年前 (2020/01/16 16:48), 6年前編輯推噓1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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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調查顯示,高姓理事長等人涉及賄選的行為,伍麗華應該不知情,因此今天未約談伍麗華 :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91626?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備註: 伍麗華現在該擔心的 應該是當選無效的可能性 https://tinyurl.com/wguhkbg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 徹底杜絕國內賄選不法風氣,民事當選無效訴訟與刑事賄選案件應由法院獨立認定,判決 結果亦不互相影響,再者,選風至關政治之良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之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性質核屬 公益糾舉之代表,亦不以當選人是否業經檢察官以賄選罪嫌提起公訴為要件。又按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就投票行賄之主體,雖明定為「當選人」,惟觀察現今 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各方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 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其成員或各有職司,或無特定職務之情形,應屬平常,則競 選團隊之成員、親友、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共同目標,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 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在此種選舉型態運作模式下,若仍將該 條規定之「當選人」,僅限於候選人本人,而讓各候選人皆得由其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 樁腳負擔責任而得以脫免自身應負之相關責任者,顯然有悖於選舉現實,並將使選罷法為 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潔淨之立法意旨喪失殆盡,致相關規定成為具文。依照一般經驗 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之親友、競選團隊成員或樁腳依候選人 指示執行輔選、拉票等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 法之賄選犯行,否則若遭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 ,而遭候選人責難。因此,競選團隊成員、親友、樁腳之違法行為,率多經候選人之指示 及決策,在民事上亦應歸屬於候選人,如此始與社會一般人民之法感認知相同,並符合現 行選舉文化之特質。因此,如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競選 團隊成員、親友或樁腳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容任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 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應認係當選人有賄選之行為,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 簡單來說: 就算候選人刑事上無罪,但只要能證明競選團隊或樁腳的買票行為, 不違背候選人本意(包括消極容任),還是有可能被判決當選無效der 所以DPP這個史上第一位山地原民當選人,一個不小心,搞不好會被歸零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36.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9164506.A.AF1.html

01/16 16:48, 6年前 , 1F
他不是不知情嗎
01/16 16:48, 1F

01/16 16:49, 6年前 , 2F

01/16 16:50, 6年前 , 3F
新北市第三選區議員 那個都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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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1, 6年前 , 4F
要看這所謂樁腳有沒有掛競辦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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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1, 6年前 , 5F
不用擔心吧.連起訴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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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1, 6年前 , 6F
那你要證明她消極容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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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1, 6年前 , 7F
沒起訴法官又怎會拉出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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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起訴 是偵查程序根本還沒跑完 你看涉案人也才剛被約談而已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6:52:51

01/16 16:52, 6年前 , 8F
有這麼慘嗎?辦個兩桌4000元的而已就可
01/16 16:52, 8F

01/16 16:52, 6年前 , 9F
以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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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2, 6年前 , 10F
而且前提是要伍麗華有知情然後不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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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2, 6年前 , 11F
還沒輪到法官出場好嗎...有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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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3, 6年前 , 12F
問題是武力華連約談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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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3, 6年前 , 13F
連約談都沒有是要怎被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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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3, 6年前 , 14F
要擔心至少要等他被列被告再來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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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4, 6年前 , 15F
也不一定要知情不報啦 不過一定都說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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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4, 6年前 , 16F
連被告都不是 是在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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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6:54, 6年前 , 17F
不過小二他講的是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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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就算沒被起訴也有可能會被當選無效 不過當選無效訴訟確實也是檢察官發動的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6:56:41

01/16 16:55, 6年前 , 18F
應該說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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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6:57:25

01/16 17:01, 6年前 , 19F
當選無效是民事
01/16 17:01, 19F

01/16 17:04, 6年前 , 20F
還早還早...
01/16 17:04, 20F

01/16 17:05, 6年前 , 21F
有提出就半年內結束了
01/16 17:05, 21F
二級二審,加起來其實是一年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09:19

01/16 17:10, 6年前 , 22F
檢調都說伍應該不知情了 是要當選無效個
01/16 17:10, 22F
都還沒偵結 哪位檢察官說他不知情的啊?可以指明一下嗎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11:15

01/16 17:11, 6年前 , 23F
鬼 你的說法如果成立 那以後要害人當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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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7:11, 6年前 , 24F
效 主動去幫那人請客賄選就好了
01/16 17:11, 24F

01/16 17:16, 6年前 , 25F
請20個人吃飯我是覺得出包機率不大
01/16 17:16, 25F

01/16 17:19, 6年前 , 26F
對,抱歉忘了是兩審,那是調查局初
01/16 17:19, 26F

01/16 17:19, 6年前 , 27F
步認定,北檢還沒複審
01/16 17:19, 27F

01/16 17:20, 6年前 , 28F
那要賄選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不然我找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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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7:20, 6年前 , 29F
人請他們吃雞排,要他們投韓國瑜,這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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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7:20, 6年前 , 30F
以判韓國瑜這五百多萬都變成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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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公職人員涉及買票(同法第99條)的當選無效訴訟,並沒有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 另外總統候選人適用的是另一部法律 不是上面這個 你根本是在張飛打岳飛

01/16 17:22, 6年前 , 31F
"競選團隊"加上賄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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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7:22, 6年前 , 32F
應該說買票行為
01/16 17:22, 32F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29:46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7:32:59

01/17 14:45, 6年前 , 33F
而且當選無效之訴是二審定讞制,一堆
01/17 14:45, 33F

01/17 14:45, 6年前 , 34F
人一審沒事二審直接被擊墜
01/17 14:45, 34F

01/17 17:32, 6年前 , 35F
如果這樣能成案,8000元就能打掉一個立委
01/17 17:32, 35F

01/17 17:32, 6年前 , 36F
以後就派暗樁去對手處取得職位,再來惡搞
01/17 17:32,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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