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俊憲:韓等人找議員開協調會 台肥政策轉彎借出13億已刪文
※ 引述《chipher (紫星)》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庶民破滅》林俊憲:韓等人找議員開協調會 台肥政策轉彎借出13億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肥違反內規 未經董事會同意借款逾13億
: 林拿出豪宅「日升月恆」的買賣契約書,指契約內有業主保障條款,載明如果不可歸責於
: 台肥或國家政策改變,導致無法向銀行貸款7成,不足部分需由購屋者自行負責;台肥並
: 發出催繳令,要求購屋者需在2014年12月26日前補足兩成房貸,如違約將沒收違約金,即
: 房價的15%,以韓為例,將被沒收1080萬元。
看林委員拿出來如此精緻建商事先印好的契約書,應該屬於定型化契約吧!!
按照消保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可以違背中央主關機關公布的示範條款。
按99年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八、貸款約定
1、不可歸責於雙方者,其貸款金額不及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七十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或就貸款不足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金額部分,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清償,並
就剩餘之不足額部分,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按月分期攤還,其期間不得少於
七年。
所以就算建商有免責條款,但條件較示範條款不利於買方,該免責條款應該不生效力。
若是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
買方有選擇權,可以選擇
1. 解除契約
2. 不足70%以上的金額,由建商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清償(變成分期付款,
而且以原承諾之利率計算利息)。
原本約定可貸70%,變成只貸到50%,50/70=71.42%
所以本來買方就可以主張,由建商按照前項第2項解決。
如果這樣都是特權,那所有買房的人都可以援引示範條款,應該都是特權了吧!!
補充今年五月蔡政府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八、貸款約定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 款相同年限及條件
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
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更爽,30%以內連利息都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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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3455033.A.4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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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買房時,有時會由建商去幫忙買方向合作銀行貸款。
所以示範條款才會寫「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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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臺灣), 11/11/2019 14: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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