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領事裁判權
※ 引述《bear26 (熊二六)》之銘言:
: 以前在學什麼支那近代史的時候會提到
: 就是屬於不平等條約的一環
: 外國人在本國犯事
: 不能用該國的法律去審
: 而是要用外國人法律去審
: 被說明為喪權辱國的行為之一
: 這樣外國人在本國犯事都無法可管
: 我就納悶了阿
: 今天剛好是香港人殺香港人
: 要是香港人殺越南人 菲律賓人
: 難道還要在香港審嗎?
: 犯罪地點在台灣不是嗎!?
: 當時台灣留學生在日本殺台灣留學生
: 雖然是被日本抓到了啦
: 但是應該也是在日本審阿
: 而且我記得當年風向就是肉搜
: 然後不讓人回來啊?
: 台灣也沒有要自己審的想法吧
: 另一個是某個英國商人跑回英國
: 我們也不是要英國人自己審英國詐騙啊?
: 而是希望英國把人送回台灣
: 那怎麼今天換成香港就?
: 你今天台灣父親在美國幫十歲台灣女兒洗澡
: 幹 這不是也是在美國犯罪嗎
: 肯定也是美國來審啊
: 怎麼今天換成香港大家就這麼多毛
在哪犯罪在哪審,看美國整天要外國政府配合抓人送回美國就是這樣
當然要不要得到人是一回事,像鬼島多少經濟犯跑美國跑中國跑東南
亞,外國政府跟你沒有簽引渡協議通常不會鳥你。但別人給不給人是
別人的事,你最基本的立場當然就是要把人抓回來
現在是犯罪的人要來投案,結果我們垃圾黨政府在那邊東拉西扯講一
堆五四三不想收,我幹你媽女皇有臉整天在那邊喊護主權,這就是最
明確的主權問題啦,幹只會出張嘴護主權的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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