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超帶20條香菸入關 貨輪大副判刑4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旻儕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淑珍
書記官 陳旺誠
通 譯 黃大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吳旻儕共同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旻儕係我國籍貨輪雲明輪之大副船員,於民國107年2月間,在船上購買船員免稅香菸,並存放在船上之免稅菸酒庫房。其明知依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就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之範圍免徵進口稅外,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課稅;而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應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進口艙單,另由船員依
規定表格填列,經船長簽證無訛後,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竟基於與同船三副船員陳宜成(另案審理)共同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趁雲明輪於107年3月1日自大陸地區連雲港出發,於同年月3日抵達高雄港暫停泊在七十號碼頭時,將其購買之5條(50包)Caster牌香菸及陳宜成委託攜帶下船之16條(160包)香菸(包括Marlboroiceblastmega4條、SevenstarscharcoalFilter8條、MarlboroFirmFilter2條、Marlborogold2條)裝於紙箱內攜帶下船,計畫委請計程車行司機幫忙宅配至各自之住處,適高雄關海關人員發現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書 記 官 陳旺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私菸名稱 │數量│單位│備註 │
├────────┼──┼──┼────┤
│CASTER 5 │ 5 │條 │每條10包│
├────────┼──┼──┼────┤
│MARLBORO │ 4 │條 │每條10包│
│ice blast mega │ │ │ │
│ │ │ │ │
├────────┼──┼──┼────┤
│SEVENSTARS │ 8 │條 │每條10包│
│charcoal Filter │ │ │ │
├────────┼──┼──┼────┤
│MARLBORO │ 2 │條 │每條10包│
│Firm Filter │ │ │ │
├────────┼──┼──┼────┤
│MARLBORO │ 2 │條 │每條10包│
│gold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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