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誤輕判走私毒犯? 檢方指非常上訴恐不能判重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037 號 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一)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係文字之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固得由原
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其更正如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司法
院釋字第 43 號解釋意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倘逕而為裁定,
應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與楊○錦等人共同運輸「純質淨重共計 782
公斤 930.54 公克」之鹽酸羥亞胺 45 包進入臺灣地區,此有該起
訴書在卷可憑。第一審判決在其事實欄或理由欄,雖提及查扣之鹽
酸羥亞胺共 45 包等語。然就重量部分,則均記載為「淨重
419.28 公克,純質淨重 301.62 公克」之鹽酸羥亞胺,不僅與檢
察官起訴之重量不符,且與其所引之卷存證據(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所載鑑定結果)明顯有異,其對於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認定有誤,進而嚴重影響犯罪事實認定之正確性,甚而使主文
之諭知因而產生違誤。揆之前開說明,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第
一審於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裁定更正第一審判決全部有關前
開記載毒品重量之錯誤(即將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
由欄及附表編號 1 備註欄內,關於扣得黃色飼料袋包裝之鹽酸羥
亞胺重量之記載均更正為「驗前總淨重 1,074,088 公克,驗餘淨
重 1,074,086.93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 782,930.74 公克」),誠
有未合,且顯已變更主文之內容,其更正自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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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這個毒販因為司法官的疏忽而出名
我想也很可能是始料未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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