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誤輕判走私毒犯? 檢方指非常上訴恐不能判

看板Gossiping作者 (台北Station)時間5年前 (2019/06/19 00:0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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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037 號 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一)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係文字之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固得由原 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其更正如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司法 院釋字第 43 號解釋意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倘逕而為裁定, 應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與楊○錦等人共同運輸「純質淨重共計 782 公斤 930.54 公克」之鹽酸羥亞胺 45 包進入臺灣地區,此有該起 訴書在卷可憑。第一審判決在其事實欄或理由欄,雖提及查扣之鹽 酸羥亞胺共 45 包等語。然就重量部分,則均記載為「淨重 419.28 公克,純質淨重 301.62 公克」之鹽酸羥亞胺,不僅與檢 察官起訴之重量不符,且與其所引之卷存證據(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所載鑑定結果)明顯有異,其對於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認定有誤,進而嚴重影響犯罪事實認定之正確性,甚而使主文 之諭知因而產生違誤。揆之前開說明,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第 一審於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裁定更正第一審判決全部有關前 開記載毒品重量之錯誤(即將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 由欄及附表編號 1 備註欄內,關於扣得黃色飼料袋包裝之鹽酸羥 亞胺重量之記載均更正為「驗前總淨重 1,074,088 公克,驗餘淨 重 1,074,086.93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 782,930.74 公克」),誠 有未合,且顯已變更主文之內容,其更正自不發生效力。 ------ 我是覺得這個毒販因為司法官的疏忽而出名 我想也很可能是始料未及的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4.128.136.1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0873607.A.2F8.html

06/19 00:07, 5年前 , 1F
疏忽勒 你還真的相信喔 呵呵
06/19 00:07, 1F

06/19 00:10, 5年前 , 2F
看來塞不少紅包
06/19 00:10, 2F

06/19 00:14, 5年前 , 3F
疏忽,鬼才相信
06/19 00:14, 3F
文章代碼(AID): #1T2Gg7Bu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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