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克穎獲判不引渡回台 外交部:研議上訴
蛤~人家國外判~不引渡回台 外交部:研議上訴
現在還大勒勒喊啥 聲援香港「反送中」
外國人 酒駕 撞死 台灣人~~乾脆也不用上訴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
誰叫DPP政府又高唱「反送中」
※ 引述《hvariables (Speculative Male)》之銘言:
: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6075003.aspx
: 林克穎獲判不引渡回台 外交部:研議上訴
: 最新更新:2019/06/07 13:25
: https://img5.cna.com.tw/www/WebPhotos/1024/20190607/900x747_80883706663.jpg
: 英籍人士林克穎2010年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同年8
: 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中央社檔案照片)
: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7日電)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6日開庭,宣判不予引渡英籍人士林
: 克穎回台服刑。外交部今天對此判決表達遺憾,將持續與法務部合作,並要求駐處與蘇格
: 蘭檢方聯繫,研議提起上訴的可能性。
: 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
: 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
: 外交部表示,台灣與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檢方在簽署隔日即逮
: 捕林克穎,台灣隨即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經蘇格蘭地方法院審理後,2014年6月11日開
: 庭宣判林克穎需引渡回台服刑,並於同年8月經蘇格蘭司法部批准。
: 外交部指出,林克穎於2014年8月15日提起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於2016年9月23日判決駁
: 回台方引渡請求,後經台方提出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英國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28日宣
: 判撤銷原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 蘇格蘭高等法院今年6月6日開庭,宣判不予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外交部對這項判決表達
: 遺憾,但尊重蘇格蘭法院獨立審判的結果,後續將持續與法務部合作,聯繫蘇格蘭檢方、
: 蘇格蘭司法部,研議依法再次提起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爭取引渡林克穎回台服
: 刑。
: 外交部指出,林克穎引渡案歷時約6年的法院審理期間,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
: 堡辦事處與法務部合作,提供行政協助,並與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提供資訊協助蘇格蘭
: 檢察官進行答辯。台英雙方也曾針對此案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法院承認台灣在此案具
: 請求引渡的法律地位,創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 外交部進一步表示,台灣法院有關林克穎的民事判決也獲英國法院承認。另外,台灣2位
: 專家證人分別受蘇格蘭法院的請求,自台灣赴蘇格蘭出庭作證,提供法律意見。(編輯:
: 鄭雪文)1080607
: 林克穎案大事紀
: 2010/3/25:林克穎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
: 2012/7: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
: 2012/8:林克穎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
: 2013/10/16:台灣與英國破天荒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
: 是台灣首度和非邦交國家簽署引渡個案備忘錄,備忘錄當天生效
: 2013/10/17: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
: 渡林克穎回台服刑請求
: 2014/6/11: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灣服刑
: 2014/8:蘇格蘭司法部批准,林克穎不服提出上訴
: 2016/9/23:蘇格蘭高等法院判決書中確定台灣的法理地位及林克穎在台灣確實獲得公平
: 審判,但以台灣的監獄狀況仍有疑慮,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被引渡到台灣,並給予林克穎
: 交保,條件是他必須交出護照,並每週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在多個政府單位協調下,蘇
: 格蘭檢方代表台灣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
: 2017/6/28:英國最高法院判台方勝訴,台灣獄方提供條件足以保障林克穎人身安全,有
: 關林克穎在高等法院的上訴應予駁回,全案將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 2019/6/6:蘇格蘭高等法院宣判不予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
--
《孫子兵法 - 謀攻篇》: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1.89.39.17 (法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0428782.A.6D6.html
推
06/13 20:27,
5年前
, 1F
06/13 20:27, 1F
推
06/13 20:27,
5年前
, 2F
06/13 20:27, 2F
噓
06/13 20:27,
5年前
, 3F
06/13 20:27, 3F
噓
06/13 20:28,
5年前
, 4F
06/13 20:28, 4F
→
06/13 20:29,
5年前
, 5F
06/13 20:29, 5F
噓
06/13 20:30,
5年前
, 6F
06/13 20:30, 6F
→
06/13 20:30,
5年前
, 7F
06/13 20:30, 7F
噓
06/13 20:31,
5年前
, 8F
06/13 20:31, 8F
噓
06/13 20:36,
5年前
, 9F
06/13 20:36, 9F
推
06/13 20:52,
5年前
, 10F
06/13 20:52, 10F
→
06/13 20:52,
5年前
, 11F
06/13 20:52, 11F
噓
06/13 20:59,
5年前
, 12F
06/13 20:59, 12F
噓
06/13 21:19,
5年前
, 13F
06/13 21:19, 13F
推
06/13 22:59,
5年前
, 14F
06/13 22:59, 14F
噓
06/15 10:10,
5年前
, 15F
06/15 10:10, 1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