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畫面曝光!3歲兒「啵」戳爆90萬音響媽喝80元咖啡目擊嚇壞

看板Gossiping作者 (台大真好)時間5年前 (2019/05/13 00:57), 5年前編輯推噓0(14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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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 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負賠償責任。 還有的吵 店家要證明 媽媽進來買咖啡 沒有盡到監督限制行為能力人(3歲小孩)的責任 也就是媽媽可以主張 她根本不知道那邊有很貴的音響 (買咖啡應該不會看menu後面的小字) 很難察覺說會有小孩手一碰就要賠90萬的這個可能性 「監督並未疏懈」 店家如果擺個名貴音響在人來人往的地方 應該還是要自行投保產險比較好 ※ 引述《HateAnus (討厭從後面來)》之銘言: : 其實很早就討論過 : 真要走法律程序的話 : 戳破音響的那方不見得會賠很多 : 因為上法院會算得很細 : 不會隨隨便便叫你賠 : 因此媽媽只要走法律程序的話 : 就已經把賠償金額降到最低了 : 根本不需要律師出來講這種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17.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7680244.A.979.html

05/13 00:58, 5年前 , 1F
末段講的很像之前的碰瓷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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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0:58, 5年前 , 2F
活該死好 音響很秋是八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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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0:58, 5年前 , 3F
那放狗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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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0:58, 5年前 , 4F
這個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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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投保產險} 被兒童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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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0:58, 5年前 , 6F
吞下去喇糙他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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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0, 5年前 , 7F
請律師辯到這種程度律師費應該>>維修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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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0, 5年前 , 8F
我也覺得放在那邊很危險,離鄰桌超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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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1, 5年前 , 9F
可是自行投保產物保險,也不是保險公司賠就沒事了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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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會向損害者or損害者家屬求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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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那邊隨手打翻飲料可能音響就G_G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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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這樣也不想賠 那應該會整個黑到翻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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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分配再思考一下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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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2, 5年前 , 14F
這媽媽寧願找律師也不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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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2, 5年前 , 15F
這有什麼好吵的,媽媽要吵鐵定吵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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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2, 5年前 , 16F
家長的監督,這定義要界定很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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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2, 5年前 , 17F
表示她現在是在爭一口氣,面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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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2, 5年前 , 18F
賣家有蠻多警告的 媽媽很難主張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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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位媽媽主張 第一次來店 沒翻到寫在menu後面的字 也沒走到音響那裡 更不知道有什麼會讓兒童手一碰就破的單體 這樣何從監督之?

05/13 01:03, 5年前 , 19F
看最後判決吧!我是覺得店家得到的賠嘗不會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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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TUisgood (114.36.117.32), 05/13/2019 01:06:49

05/13 01:03, 5年前 , 20F
看的到她沒看到 也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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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5, 5年前 , 21F
而且她影片一直喊 但都沒動作 要說未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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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可以說 之所以會喊沒動作 就是因為不知道音響很貴呀

05/13 01:05, 5年前 , 22F
都跑到音響哪裏了 還有監督限制的能力? 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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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6, 5年前 , 23F
不過大家分析這麼多 都不是法官心證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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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6, 5年前 , 24F
「小手一碰」?「賠9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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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6, 5年前 , 25F
其他像是在公共場合家長要如何才算有效的制止(或說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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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6, 5年前 , 26F
她找的是徐立信議員 當出就是打著法律選民服務當選的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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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6, 5年前 , 27F
孩子的行為呢? 這界定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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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6, 5年前 , 28F
該是沒什麼律師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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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7, 5年前 , 29F
這樣聽起來養小孩可以到處破壞 便宜的東西本來就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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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8, 5年前 , 30F
貴的東西只要說我不知道 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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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8, 5年前 , 31F
舉個不相干的例子,在只能自行負責的情況下,小孩溺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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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08, 5年前 , 32F
父母何時才會知道呢?
05/13 01:08, 32F

05/13 01:09, 5年前 , 33F
通常父母都會說,轉個頭,人就不知道跑哪裡去了..
05/13 01:09, 33F

05/13 01:09, 5年前 , 34F
規定完整 也並非難以察覺 沒看到的人有沒有過失?
05/13 01:09, 34F
※ 編輯: NTUisgood (114.36.117.32), 05/13/2019 01:12:07

05/13 01:11, 5年前 , 35F
影片中媽媽去結帳,放著讓小孩自己跑過去,已經違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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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0 則推文
還有 6 段內文
不知道脆弱程度 如何監督? ※ 編輯: NTUisgood (114.36.117.32), 05/13/2019 01:24:31

05/13 01:23, 5年前 , 56F
不知道單體脆弱這說詞 你在法庭上拿出來還不被嗆歪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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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23, 5年前 , 57F
跟你打死人 說不知道他這麼容易就死了有87%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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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人很難說不知道 但媽媽確實可能不知道小孩指頭一伸 有個叫單體的東西會破掉

05/13 01:24, 5年前 , 58F
這個案件裡,防護什麼的,本來就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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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24, 5年前 , 59F
你試試看民總考侵權行為時寫沒認識到損害很大所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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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我收回

05/13 01:24, 5年前 , 60F
賠看有沒有分,你法定代理人要監督的是不要讓他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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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TUisgood (114.36.117.32), 05/13/2019 01:26:00

05/13 01:24, 5年前 , 61F
而不是不要讓他造成很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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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25, 5年前 , 62F
模糊的制止才是這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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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29, 5年前 , 63F
現在是在做什麼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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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29, 5年前 , 64F
你們這些主張不知道就不用賠的到底有什麼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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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29, 5年前 , 65F
你在弄壞所有東西之前都是不知道脆弱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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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30, 5年前 , 66F
你要是知道 你還會弄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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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31, 5年前 , 67F
不知道脆不脆弱為何可以合理化你破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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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如此規定 就是讓東西很脆弱 物主也有保管責任 ※ 編輯: NTUisgood (114.36.117.32), 05/13/2019 01:33:15

05/13 01:34, 5年前 , 68F
對 物主有保管責任 但跟你的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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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定代理人主觀能知道風險所在 才能行監督之實 ※ 編輯: NTUisgood (114.36.117.32), 05/13/2019 01:36:52

05/13 01:43, 5年前 , 69F
你確定有這個解釋?我沒讀過,請問是哪裡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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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43, 5年前 , 70F
物主那篇不是自述都已經一堆警語跟人員告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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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43, 5年前 , 71F
法定代理人都清不清楚風險都要監督,不能監督當什麼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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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44, 5年前 , 72F
本案來說監督不就是監督小孩不能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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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46, 5年前 , 73F
他娘一直迪迪迪迪叫是在叫個鬼,不就有意識的知道不該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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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46, 5年前 , 74F
如果你要這樣解釋的話所有行為法代其實都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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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52, 5年前 , 75F
抱歉我自己突破盲點了 原來其實你沒啥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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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53, 5年前 , 76F
3歲是無行為能力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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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1:53, 5年前 , 77F
浪費我時間跟你認真討論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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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2:13, 5年前 , 78F
媽媽都不管小孩的喔 都跑到監視器外面了
05/13 02:13, 78F

05/13 02:22, 5年前 , 79F
帶小孩去看超跑玩好了
05/13 02:22, 79F

05/13 02:50, 5年前 , 80F
從店名就看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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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2:50, 5年前 , 81F
那是賣咖啡的音響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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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2:50, 5年前 , 82F
不是擺音響的咖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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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2:50, 5年前 , 83F
凹成這樣夠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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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5:29, 5年前 , 84F
建議坐嬰兒車坐到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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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8:29, 5年前 , 85F
照原PO的邏輯,如果東西價值讓媽媽覺得便宜,認為沒風險
05/13 08:29, 85F

05/13 08:29, 5年前 , 86F
,就能放任小孩到場破壞不用監督了?
05/13 08:29, 86F

05/13 10:06, 5年前 , 87F
你的衡平原則呢??
05/13 10:06, 87F

07/11 09:42, 5年前 , 88F
舉證責任分配不太對
07/11 09:42, 88F

07/11 09:42, 5年前 , 89F
還有衡平責任在第三項
07/11 09:42, 8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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