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日韓也有自經區,台灣憑什麼反對?
※ 引述《LoveWin7 (WIN 7再戰10年)》之銘言:
: 日本、韓國其實也有自經區啊,這兩國有因為自經區而被經濟制裁、被中國併吞嗎??
: 反觀台灣,不知道為什麼對自經區特別敏感
: 可以比照日本、韓國的標準設置自經區就好了啊,不要阻礙台灣人民想過好生活的慾望!!
[PDF]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https://tinyurl.com/yyh8htnz
第四十二條第一類
示範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輸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一、供示範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儲存之貨物。
二、運往該示範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前項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經加工成為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外,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示範區或全數外銷。
說明: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貿易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物品除符合該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原則上不得
輸入臺灣地區。而為推動自由化及國際化之政策,非屬該辦法所定得輸入臺灣地區之
大陸地區物品,規定得輸入示範區內或委外(含同一企業之內部委託)加工、修理、檢
驗、測試、儲存,爰訂定第一項。
二、大陸地區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於示範區內經加工為依法得准許輸入臺
灣地區者外,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示範區或全數外銷,爰訂定第二項。
補充:
[html]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第 35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
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
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
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
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
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
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
,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
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 說國語線 --
簡單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的意思就是說:
你要跟大陸做生意喔,好喔給我審看看,你是一般類還是還是禁止類如果是一般類可以去
喔,如果是禁止類你不要去喔。
但現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類的意思是說:
如果你在我的自經區裡面成立公司,你就可以在自經區裡面或外面加工、修理、檢驗、測
試、儲存你的貨物和產品且不用理會上面那個法條喔。然後如果你要丟垃圾要申請一下,
銷往台灣內部市場我在課稅不然都給我外銷喔。
-- 影響線 --
1. 理論上說台灣會因此賺加工財喔,但是台灣是能加工多少東西??
如果今天我要做一個東西最便宜的勞力當然還是在中國做啊,那來個自經區把最後印刷
或著包裝這種兩岸差距最小的事業丟給台灣廠商做,就可以免抽稅在外銷,且可以打著
MIT名號,如果我是美國我當然制裁台灣喔。
2. 自經區附近土地超好養的,如果我是政治人物一定先養地圈地喔,反正老話一句,「台
灣最好的職業是包租公。」發大財!
3. 加速統戰,如果台灣被制裁,你想台灣老百姓還會喜歡美國嗎??
反正你的薪水不會加,工作機會可能多一點但大概就是特定幾個廠商,然後少部分人賺飽
飽,這種生意如果你選我當政治人物我肯定狂推啊!但不是不能推,就把「得輸入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句話刪
掉,會好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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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haha3078 (bea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如何讓蟋蟀閉嘴?
時間 Mon May 26 02:46:0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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