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碩生論文寫到床戰教授49次 師母崩潰她神回:我也不想懷孕啊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雅威)時間5年前 (2019/04/15 19:20), 5年前編輯推噓25(2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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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KoNUpO/record?r1=1&h1=1 研究生: 廖卉米 論文名稱: 噴槍彩妝與傳統彩妝妝容之探討 指導教授: 林明惠 口試委員: 陳俊瑜、盧鑫理 口試日期: 2017-07-11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萬能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 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研究所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c9ad754319453089a0d3ae8 【裁判字號】107,訴,2584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84號 原   告 陳雪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廖卉米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1卷第44   9頁,以下均為本院卷,僅指明頁數)。而主張:   原告與訴外人謝紀偉於民國100年1月1日結婚,被告明知謝   紀偉係有配偶之人,仍自103年2月起至107年2月止,與之交   往長達4年,期間多次相偕出遊拍攝親密合照,並暱稱謝紀   偉為「老爺」、「公公」,渠等兩人每月於被告桃園市○○   區○○路0段000○0號12樓住處發生性行為2次,共49個月,   合計98次,致原告失眠2個月而憂鬱症、恐慌症復發,被告   上開通姦行為及逾越男女通常之交往,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   係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   用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決如首揭聲明所示。 乙、被告則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1卷第415頁、第51   3頁),而抗辯:   被告於103年底在酒店從事彩妝造型工作結識謝紀偉,斯時   忙於學業及工作,且母親癌症惡化,實無瑕與之頻繁見面交   往甚而性交,僅因謝紀偉具化學博士之專業知識,乃指導就   讀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系之被告,順利取得碩士學位及多張   ,兩人僅屬師生關係之男女正常社交,非為情侶。謝紀偉   未曾告知其與原告間存有婚姻關係。原告致電被告時,因忙   於備課乃敷衍回應,且謝紀偉曾提及原告罹憂鬱症,為感念   謝紀偉多年來對其課業協助,避免原告情緒波動,乃以謊言   安撫原告,故兩造錄音譯文不足證被告有通姦行為。又被告   自幼遭兄長性侵,對性行為一事甚為排斥,故無與謝紀偉合   意性交之可能,兩人僅係拍攝照片時身體及臉頰較為靠近,   並無如親吻般之親密合照。被告於通訊軟體及社群網站所稱   「老爺」、「公公」並未具體指明為謝紀偉,且通信內容亦   未逾男女通常社交範圍,自未侵害原告配偶權,況其向被告   與謝紀偉所提妨害家庭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稱桃檢)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998號為不起訴處分。又   原告憂鬱症、恐慌症復發原因係察覺謝紀偉外遇,抑或其個   性即易憂惱、完美主義傾向、工作壓力所致不明,即無從遽   認原告上開損害與被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末縱認被告有   侵害配偶權行為,然其經濟情況欠佳,是2,000,000元慰撫   金請求過高。 丙、本院判斷: 壹、原告與謝紀偉為夫妻,被告與謝紀偉於103年相識,並於同   年10月19日、11月24日相偕至清境農場、宜蘭出遊,被告經   謝紀偉協助於104年4月3日順利發表論文、同年6月16日一同   觀賞電影、被告及其母與謝紀偉於同年10月19日同逛臺北10   1,並在君悅飯店為被告慶生,被告與謝紀偉於同年12月4日   至臺中一中商圈逛街,又於105年2月5日再相偕至臺南、高   雄出遊,被告於同年月10日向謝紀偉報告己年假期間之行程   ,謝紀偉於106年2月14日贈送沙發予被告作為情人節禮物,   被告曾贈送背包予謝紀偉;原告對渠等兩人所提妨害家庭告   訴,業經桃檢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有憂鬱症、恐慌症病史,上   開各情,有戶籍謄本、被告與謝紀偉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及   出遊、逛街、沙發之相簿照片、不起訴處分書、國立臺灣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門診初診病歷紀錄存卷   得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且為兩   造所不爭,應信為真實。 貳、原告主張:被告與謝紀偉通姦、逛街、出遊、觀賞電影及親   暱合影行為,侵害伊配偶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   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被告有無相姦行為、(二)被告與謝   紀偉逛街、出遊、觀影、贈禮是否逾普通朋友一般社交範圍   ,而符民法第195條第3項要件、(三)原告憂鬱症、恐慌症復發   與被告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四)原告慰撫金金額為若干始   為適當,爰分敘如下。 參、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分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按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   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   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   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   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   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末按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   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   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   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   例、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參照)。 一、依原告所提而為被告所不爭執之兩造107年4月10日通話譯文   ,被告:「你(即原告)想要釐清的是哪些事情?」。原告   :「因為他(即謝紀偉,以下均指謝紀偉)跟我講說他跟你   在一起,就是他外遇的這段時間跟你在一起的時間大概是4   年多嗎?...」。被告:「對…,我覺得對我而言我必須感   謝你,因為他的假日必須回歸家庭,…」。原告:「…,但   他其實也有跟你有一些性行為,也是有嗎?」。被告:「嗯   」,被告:「…,我就是4年真的都在他身邊」。原告:「   就只有他一個、你就是沒有其他男朋友嗎?」被告:「沒有   」。原告:「那我可不可以問一件事?他跟你做愛的時候他   有沒有戴套子?」被告:「當然有啊,因為我也不想要懷孕   」。原告:「所以你並沒有跟其他男生有」。被告:「因為   其實、沒有,…,可是我真的沒有其他的」。原告:「所以   、所以他每次跟你做愛都有戴嗎?」。被告:「有有有,一   定有,因為如果有了小孩就真的是完全介入了,...」原告   :「那我可不可以問一下你有沒有想要跟他組家庭?你有這   樣的想法嗎?」。被告:「我覺得這件事情我不敢奢望,…   ,因為畢竟你們認識那麼久,又從大學就在一起然後又是已   經有小孩,我覺得我頂多就到這樣子為止,…」。被告:「   …我當初跟他說如果這件事已經影響到你的家,真的需要分   手的話就分手,...」。原告:「但是你當初知道他是有家   庭的人你就不應該投入啦,我老實說是這樣」。被告:「我   知道我知道,...」。被告:「…,你今天打電話來,我覺   得這真的是我跟你的事情,所以我會直接的跟你談」。原告   :「那我可不可以跟你問一下,就是他跟你認識的前一段時   間,就是你們大概多久碰一次面啊?」。被告:「嗯、其實   大概一個禮拜吧」。原告:「所以那就是除了你去工作以外   ,如果你沒有去工作的話,你們就是每個禮拜會固定碰面一   次這樣嗎?」。被告:「頂多一次啊,不會再多了啦」原告   :「嗯嗯,頂多一次,啊都是去你桃園那個住家那邊嗎?」   。被告:「嗯」。原告:「所以你們發生性行為都是在你桃   園的家,不是說到外面的汽車旅館什麼這樣是不是?」。被   告:「沒有沒有沒有,這些錢為什麼要亂花?」。被告:「   …,從剛開始認識的時候他就直接講一句話我(即謝紀偉)   不可能離婚,…,就是說他跟你的感情真的很久,然後他不   可能離婚這件事情,那我知道後,我其實、嗯、剛開始也會   覺得說有沒有可能成為另外、就是、代替姊姊…」。原告:   「他在還沒有被我發現之前就有跟你說過如果我發現他就要   馬上跟你分手,他有這樣說過嗎?」。被告:「很久以前聊   過啦,很久很久很久以前聊過」。原告:「所以他後面有沒   有跟你講,有沒有想要跟你組家庭?」。被告:「…,我曾   經盧過我想要小孩,我說我有小孩不要老公沒關係,因為我   也會害怕我終老嘛,我說我只要小孩我不要你沒關係」。被   告:「他說不可能,他說已經有家庭」。原告:「因為這麼   長4年的時間都沒有懷孕嗎?因為你們每個禮拜都做一次愛   的話,有時候也會不小心,說真的」。被告:「就是都有做   好預防措施」。原告:「所以你每個禮拜都做一次?然後這   樣4年都沒有懷孕嗎?」。被告:「當然沒有啊,沒有到每   個禮拜啦,...」原告:「那一個月至少也一兩次以上?」   。被告:「這真的」,原告:「那如果我有問題的話我可能   會再問你一下,…」被告:「…,那你有問題可以問我,..   .」(1卷第39-45頁)。 二、(一)依上述原告詢問謝紀偉外遇期間是否係4年及兩人有無性    行為,暨頻率是否每月1、2次,被告均為肯定答覆,且明    確陳述:因伊不欲懷孕,故謝紀偉於兩人每次性交均有戴    保險套,謝志偉於兩人剛開始認識時即直接表明與原告已    有長久感情,不可能離婚,很久以前兩人即曾談及倘遭原    告察覺就得分手,他的假日必須回歸家庭等語,堪知被告    與謝紀偉初識時,即知其有配偶,且被告於兩人對話中表    明己非隨便之人(第44頁),當係持守貞操之人,倘無確    與謝紀偉交往4年及發生性關係,豈會僅因安撫與之無任    何親誼關係之原告情緒,而任意虛捏兩人交往及通姦事實    之不利於己之陳述,致其與謝紀偉兩人均有遭民刑事賠償    追訴風險之損人又不利己陳述之必要與可能,況依被告尚    能回覆兩人性行為時有無為保護措施之私密問題,倘其未    曾與謝紀偉發生性關係,豈能知悉此情,是被告前開陳述    ,應屬信實;再酌以兩造對話全文內容,可知被告對原告    多項提問均耐心詳細答覆,更述及曾有代替原告與謝紀偉    共組家庭之想法,交談結束之際尚陳稱倘原告有問題仍可    詢問伊等語,堪認被告斯時係基於誠懇坦白心態答覆提問    ,顯非如其所辯僅屬敷衍扯謊之應答,是其於107年4月10    日向原告所陳兩人交往發生性行為及其頻率一事,應堪信    憑;末參以卷附原告與謝紀偉之對話可知,謝紀偉並不否    認其與被告交往4年,並陳稱:伊做錯事被抓到,兩人起    初約在外面旅館做愛,嗣就在被告家等語(見第47-53頁    譯文),核與被告前開兩造通話所述交往4年及發生性關    係一節相符,足證被告與謝紀偉確交往4年並發生性行為    ,是認被告有明知謝紀偉有配偶仍與之發生性行為之相姦    行為,而有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之侵權行為,被告抗辯:伊忙於工作課業及照顧癌母    ,無暇與謝紀偉交往云云,洵無足信。   (二)被告固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9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實,民事訴訟    目的在於解決紛爭,並保護當事人私權,兩者於法院舉證    責任分配法則及心證程度有異,前者檢察官須達一定程度    之心證,始得起訴,惟後者僅須具「證據之優勢」,法院    於取得蓋然性心證時,即應相信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    ,且已婚男女通姦或與之相姦之事實,因具私密性及違反    社會倫理秩序與法規範之特性,極少公開或於第三人前為    之,是於此情形,法院本得斟酌當事人事發後陳述內容及    陳述時之客觀情狀,並參酌經驗法則推認該事實之有無,    故本件自得獨立為與檢察官偵查結果相異認定,而不受該    不起訴處分所拘束,被告執該不起訴處分謂無相姦行為云    云,委無足採。 肆、原告主張:被告相姦次數係98次云云,然查:依上述兩造對   話內容,被告僅就原告所為兩人每月至少1、2次以上之提問   ,為肯定答覆,而原告並未舉證兩人4年交往期間每月均有2   次性行為,是僅能認1個月有2次性行為,其餘47個月均僅有   1次性行為,故計出4年交往期間性行為次數係49次(47*1+2   =49)。 伍、觀閱原告所提兩人觀影、出遊合照及被告貼文內容,並無特   殊親暱舉動或露骨不堪字眼,且被告接受謝紀偉餽贈禮物並   與其母偕同逛街及享用下午茶一節,尚難認符合民法第195   條第3項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此部分不構成侵權行   為。 陸、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參照)。   原告主張因被告相姦行為致憂鬱症、恐慌症復發,並提出臺   大醫院107年3月5日、同年5月18日病歷存卷為證(第185-18   8頁),經查:   原告先前固有產前憂鬱症,惟確因察覺謝紀偉外遇而致失眠   、憂鬱、焦慮、恐慌症發作,並於上開2日期經醫師開立治   療安眠藥、憂鬱症、恐慌症之藥物,此有病歷記載:「S.主   訴:近兩週容易失眠。現病史:過年發現老公外遇!!1-2a   m才入睡,3-4am就醒來無法再睡,白天無法專心,不會累,   肌肉緊繃,容易操心,工作壓力,完美主義,low mood,de   nied suicide ideation,為了小孩要撐下去,小學老師,   有些事要處理但處理不完,有一次坐電梯很慌,幾分鐘就好   了,有一次上班到一半也是,突然發生,十分鐘就好了,都   是白天,不能呼吸、胸悶、心悸、窒息感、快要死掉,因此   怕坐電梯,之後再讓家人知道丈夫外遇。過去病史:以前看   曾美智(peripartum depression)有吃藥,懷孕四個月就   開始了,產後就好了,之前是不孕症,PCOS。目前用藥:de   nied any。最近三個月內旅遊史:NA。家族病史:NA。…A.   Adjustment reaction with depressed and anxiousmood   Panic attack,(pending panic disorder)1.﹝主﹞F43.   00 Adjustment disorder with mixed anxiety and depress   ed mood…」可參(第185-187頁),是原告所稱:伊因被告   行為致憂鬱症復發、恐慌症發作,應屬可信。至被告抗辯病   歷記載原告易操心,工作壓力,完美主義,故難謂與被告侵   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查上開病歷固有前開內容記載   ,惟憂鬱症、恐慌症成因多樣,不僅與個人人格特質或性格   相關,亦有因重大高壓或負面事件如婚姻危機、人際煩惱、   失戀、親人逝世、失去健康、搬家、調職、失業或面臨財務   危機等生活環境條件變動、人際關係不諧所致,依上述原告   就診日期與其察知婚外情事件時點極為相近之病歷記載可知   ,原告於107年2月知悉謝紀偉與被告之婚外情事件後,即陷   於憂鬱、焦慮心情且恐慌症發作,是原告此次憂鬱症復發及   恐慌症發作,縱認有部分因其性格所致,然被告相姦行為仍   係成因之一,此有上述病歷記載甚明,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被告辯稱:與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並不可採。 陸、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有明文。   被告相姦行為嚴重破壞原告與謝紀偉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和   諧及幸福暨家庭與婚姻本質,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爰   審酌被告相姦期間長達4年之加害情節非輕,原告精神自感   相當痛苦,其雖因此憂鬱症復發且恐慌症發作,然依卷附病   歷疼痛各項層面評估分數一欄之記載及107年5月18日門診日   期已有減藥暨原告2個月就診頻率,堪認原告憂鬱症及恐慌   症病況尚非嚴重,復參以其大學畢業,現職為國小教師,10   3年至106年之年所得依序為509,634元、539,548元、61491   元、517,069元,103年至106年投資所得平均為34,365元,   被告係碩士畢業,職業為彩妝造型師,103年至106年薪資及   執行業務所得依序為10,880元、6,505元、48,020元、62,46   2元,103年至106年有利息、營利、租賃及股利所得依序為2   6,438元、40,531元、35,515元、39,842元,名下有不動產   、1輛汽車,103年至106年投資所得均各為250,136元,此有   兩造103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   徵(1卷第85-100、323-404頁),而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慰撫   金以500,0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核屬過當,不應   准許,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13日起(第75頁)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核屬無由,應予駁回。 丁、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此部分假   執行聲請,僅係促使本院發動上述職權,故不就此另為准駁   之諭知,因被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乃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   請,因訴之駁回失所附據,併予駁回。 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不影響判決結果,   爰未逐一論敘,末此指明。 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27.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5327242.A.027.html

04/15 19:21, 5年前 , 1F
名字也碼一下啦
04/15 19:21, 1F

04/15 19:21, 5年前 , 2F
鮑鮑換畢業論文~水喔!
04/15 19:21, 2F

04/15 19:22, 5年前 , 3F
台男真的很棒
04/15 19:22, 3F

04/15 19:24, 5年前 , 4F
妝品系,健行科大的感覺
04/15 19:24, 4F

04/15 19:25, 5年前 , 5F
有圖欸 這好嗎?
04/15 19:25, 5F

04/15 19:26, 5年前 , 6F
女人沒事真的不要當小三,人夫吃嫩草還能拿錢,爽
04/15 19:26, 6F

04/15 19:26, 5年前 , 7F
瘋狂做愛
04/15 19:26, 7F

04/15 19:26, 5年前 , 8F
查得到的不用馬
04/15 19:26, 8F

04/15 19:27, 5年前 , 9F
噴槍彩妝與傳統彩妝妝容之探討
04/15 19:27, 9F

04/15 19:27, 5年前 , 10F
書記官名字感覺是正妹
04/15 19:27, 10F
※ 編輯: yhwh (150.116.27.172), 04/15/2019 19:31:28

04/15 19:32, 5年前 , 11F
丈夫表示,超爽脫身。
04/15 19:32, 11F

04/15 19:33, 5年前 , 12F
糟糕了這個變公開的秘密了..
04/15 19:33, 12F

04/15 19:36, 5年前 , 13F
公平公正公開
04/15 19:36, 13F

04/15 19:40, 5年前 , 14F
FB隨便找ㄧ下名字就找到了耶@@
04/15 19:40, 14F

04/15 19:41, 5年前 , 15F
FB那個是本人嗎
04/15 19:41, 15F

04/15 19:42, 5年前 , 16F
真的醜到爆
04/15 19:42, 16F

04/15 19:44, 5年前 , 17F
樓上小心 @@
04/15 19:44, 17F

04/15 19:45, 5年前 , 18F
這論文題目好微妙…這樣能PASS?
04/15 19:45, 18F

04/15 19:48, 5年前 , 19F
fb的居然是本人xd....
04/15 19:48, 19F

04/15 19:49, 5年前 , 20F
果然是高職8+9妹,手還刺青,臉又醜
04/15 19:49, 20F

04/15 19:50, 5年前 , 21F
胃口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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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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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剛去fb居然還可以跟沒事人一樣貼文回訊息 都被掀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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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為會關帳 然後又要去北科大XX換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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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連寫論文的方式都贏台男 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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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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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在看我們與惡的距離 這算是對女生霸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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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元八點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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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20:21, 5年前 , 29F
我驚訝的是那些新娘 實在是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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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妝收這個價錢很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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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那不同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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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這麼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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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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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她有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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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00:25, 5年前 , 36F
不同人吧,這篇推文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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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02:58, 5年前 , 37F
太牛逼了吧!這樣都能肉搜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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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萬能,萬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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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說不同人的智障 自己不會進臉書看 有那麽巧同名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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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0:38, 5年前 , 40F
學彩妝還讀過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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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j6aA0d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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