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鄭捷槍決這麼快已回收
※ 引述《ru04ul4 (拒絕)》之銘言:
: 如標題
: 2014/5/21犯行
: 2016/4/22死刑三審定讞
: 2016/5/10執行
: 短短18天就執行 為什麼這麼快
: 其他關在牢裡的死刑犯為什麼這麼久
: 不要告訴我鄭捷最邪惡所以要先殺
: 有什麼法源依據嗎?
死刑執行法源應該只有一條
刑事訴訟法461條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也就是法務部長簽字
回想一下馬英九任內有個不簽的法務部長
再回想執行死刑後的法務部記者會
都是講說為啥執行,而不是其他不執行
認真來說
他要定讞後第一天就簽字執行還是都不簽
沒有法律規範可以強制要求法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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