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酒駕不修刑法就是玩假的(內附草案整理)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jfy1989)時間5年前 (2019/04/08 16:42), 5年前編輯推噓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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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引起太多關注 有點孤掌難鳴的感覺 但還是整理更新一下 首先是先前整理的32案,扣掉重複撤銷的 其中29個草案已經在司法委員會併案審查了 所以應該很快有下文 (這裡很快是指以立法院的速度) 然後時代力量提了一個新版本 不過稍微晚了點沒有併入上述的併案審查 時代力量新版本 4/9(我知道今天才4/8,天知道為什麼立法院寫4/9)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8:LCEWA01_090708_00044 機車與其他交通工具初犯刑期與罰金分開 汽車酒駕未出事6個月以上5年以下,罰金40萬以下 機車酒駕未出事2年以下,罰金10萬以下 5年內再犯加重1/2,致死7年以上最高無期 致重傷5年以上12年以下 如行為人可預見會撞死人或撞傷人 依殺人罪或傷害罪論 法院可勒令行為人賠償 減輕其刑需考量被害者家屬意見、是否賠償等 不過時代力量的草案我個人是不買單啦 不買單點1: 機車酒駕就可以判比較輕?這有什麼邏輯? 照顧弱勢????? 反正我個人不認為機車酒駕比汽車酒駕輕微 不買單點2: 撞死人7年以上最高無期 最低刑期實在太低了 很難期待未被新聞關注的酒駕致死案法官會重判 不買單點3: 如果行為人可預見會撞死人或撞傷人 你不用改本來都該以殺人罪或傷害罪論 所謂可預見本來就是指行為人「故意」 多加這條跟行政院版本一樣廢話 最後強調都是我個人意見,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 引述《jfy1989 (jfy1989)》之銘言: : 大家應該有注意到立法院最近過了酒駕修法的初審 : 但那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注意是「條例」不是「刑法」 : 這東西再怎麼加重就是加重罰鍰,我相信不是大家想看到的 : 目前酒駕之所以可以被抓去關 : 以及今天新聞的酒駕故意殺人 : 是在討論修刑法185-3 : 刑法185-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 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 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 刑。 : 而我相信大家想看到的 : 就是這個條文加重處罰吧? : 那為什麼不修?有!很多立委有提案要修 : 這一屆(105/2-108/3)立委不分藍綠黃 : 連署提案修改共有32案 : 但全部卡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 沒有一個案子出委員會 : 注意喔!整整三年七個會期!整整三年七個會期! :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沒有通過任何一個刑法185-3修正草案! : 對!司法法制委員會都換三屆了沒有人「真的」要修酒駕法!! : 小弟不才,這邊盡量幫大家整理一下這32個草案 : 讓大家看看咱們的立委諸公究竟支持什麼 : 以下前面依小弟我個人對該修正內容的 : 支持度前三名排序 : 以及最幽默兩名 : 後面則按照日期排序 : 因為其實很多長的差不多…… : 個人支持第一名108/3/5 : 主提案人:洪宗熠 : 致死以故意犯論,15年以上最高無期,致重傷5年以上10年以下 : 再犯致死無期徒刑或死刑,致重傷加重1/2 : https://goo.gl/eL49KD : 32個草案裡唯一提出酒駕致死以故意犯論 : 避免酒駕致死犯人被認定過失有減刑、假釋、特赦等等疑慮 : 同時大量加重初犯最低刑責與最高刑責,致死累犯只能判無期或死刑 : 故是我心中認為最適合的 : 個人支持第二名108/2/22 : 主提案人:蔣萬安 陳學聖 呂玉玲 顏寬恒 : 酒駕未出事,最高5年 : 新增嚴重酒駕(吹氣0.75)未出事6個月以上5年以下,罰金100萬 : 致死7年以上最高無期,至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https://goo.gl/yJCwTx : 唯一有提出嚴重酒駕加重罰則 : 避免少量飲酒酒駕被判過重,但我認為致死跟致重傷刑期略為太低 : 故排在第二名 : 個人支持第三名108/2/22 : 主提案人:何欣純  張宏陸  吳琪銘 : 未出事罰金50萬以下 : 致死12年以上最高無期,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5年內累犯未出事加重2/3,致死15年以上最高死刑,至重傷7年以上 : https://goo.gl/6CDbpX : 刑期最低最高都有改到,刑度適中 : 累犯加重幅度夠大 : 不過可惜是累犯僅算5年內,且累犯致死可判有期徒刑這個我覺得不夠重 : 個人認為最幽默獎107/10/12 : 主提案人:曾銘宗 : 毒品獨立與麻醉藥品分開,意即服用毒品即犯此罪,無需不能安全駕駛條件 : 新增「服用毒品。但基於正當目的服用者,不在此限。」 : 致死提高刑期七年以上,致重傷提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https://goo.gl/KHzpt9 : 基於正當目的毒駕無罪!!! : 好奇什麼叫做正當目的吸毒?美沙酮戒毒? : 好啦其實提案說明裡有說,例如手術後口服嗎啡 : 但不管是服用美沙酮或嗎啡後也不應該讓他開車開船開飛機吧? : 總之我理解這個草案比起其他草案單純服用毒品即犯法有更全方位的思考 : 我還是覺得服用毒品後面接個正當目的很好笑XD : 個人認為次幽默獎108/3/22 : 主提案人:羅致政  何志偉 : 致死5年以上12年以下,至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再犯未出事1年以上3年以下,致死10年以上最高無期,至重傷5年以上12年以下 : 沒收交通工具,但如果沒收交通工具過苛或交通工具太便宜不沒收 : https://goo.gl/DDsfRq : 你乾脆不要加沒收交通工具這條啊XD : 過苛刻不沒收,是怕沒收到波音787嗎? : 太便宜也不沒收,瞧不起老車喔!!! : 而且你法條就寫個過苛刻,也沒解釋什麼叫過苛刻 : 把問題丟給法官 : 阿法官只能自由心證然後又被罵恐龍 : 但幫這個草案講一下話,後面有很多立委提案沒收交通工具不限屬於誰,所以是真的有 : 會沒收到客機、輪船等等,講真的我不太相信政府敢啦 : 我想他們會加這條過苛刻應該是真的怕沒收到不敢沒收的交通工具 : 太便宜可能是怕有些人吃飯的工具被沒收變成無法繼續生存 : 放第二名單純是認為法條不應該寫這麼「籠統」 : 什麼是過苛刻要清楚定義出來比較好 : 後面就按照時間排序,請原諒小弟懶得縮網址了… : 一堆超級重複的,有興趣的當附錄看,沒興趣的可以直接End了 : 105/12/30 : 主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 新增十年內再犯前項各款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217:LCEWA01_090217_00030 : 106/5/12 : 主提案人:葉宜津 : 吐氣酒精濃度降為0.15、刪除毒品、麻醉藥品該段「致不能安全駕駛」字句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313:LCEWA01_090313_00017 : 106/5/12 : 主提案人:許毓仁 : 罰金提升到30萬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313:LCEWA01_090313_00010 : 106/5/26 : 主提案人:張宏陸  吳琪銘 : 「服用」毒品(後略)改成「施用」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315:LCEWA01_090315_00049 : 106/9/22 : 主提案人:張宏陸  吳琪銘 : 同上(看起來是同一個,但不知道為什麼立法院查詢系統查出兩列)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315:LCEWA01_090315_00049 : 106/10/13 : 主提案人:羅致政 : 毒品獨立與麻醉藥品分開,意即服用毒品不管能不能安全駕駛都算犯這條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404:LCEWA01_090404_00017 : 106/10/20 : 主提案人:王惠美 : 「服用」毒品(後略)改成「施用」 : 刪除毒品、麻醉藥品該段「致不能安全駕駛」字句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405:LCEWA01_090405_00035 : 106/10/27 : 主提案人:顏寬恒 : 刪除毒品、麻醉藥品該段「致不能安全駕駛」字句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3 : 107/3/9 : 主提案人:林德福  江啟臣 : 吐氣濃度新增「誤差值正負零點零三零毫克範圍區間」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501:LCEWA01_090501_00035 : 107/10/12 : 主提案人:黃偉哲  吳秉叡  羅致政 : 刪除服用酒精以及毒品、麻醉藥品兩段「致不能安全駕駛」字句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5 : 107/11/23 : 主提案人:鄭寶清  施義芳  蘇震清 : 刪除毒品、麻醉藥品該段「致不能安全駕駛」字句 : (阿不就前面顏寬恆提過了?)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8 : 108/2/22 : 主提案人:黃昭順 : 加重致死10年以上最高死刑、致重傷5年以上12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5 : 108/2/22 : 主提案人:馬文君 : 加重5年內累犯,未出事1年以上7年以下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無期,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說真的我看不懂這位立委大人的修法,所以撞死人再犯究竟是47條加重1/2,還是1年 : 上7年一下?) :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3 : 108/2/22 : 主提案人:沈智慧 : 致死再犯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30 : 108/2/22 : 主提案人:江啟臣 : 未出事7年以下,罰金50萬以下 : 致死處12年以上最高死刑,至重傷10年以上最高無期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28 : 108/2/22 : 主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吳琪銘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死刑,至重傷7年以上最高無期 : 沒收駕駛交通工具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26 : 108/2/22 : 主提案人:張廖萬堅 : 未出事最低6個月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無期,至重傷5年以上最高12年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1 : 108/2/22 : 主提案人:吳志揚 : 未出事最高3年,罰金40萬以下 : 致死10年以上15年以下,再犯無期徒刑或死刑 : 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10 : 108/2/22 : 主提案人:呂玉玲 : 未出事1年以上5年以下,罰金50萬以下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死刑,致傷害1年以上7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2:LCEWA01_090702_00008 : 108/3/5 : 主提案人:林麗蟬  陳宜民  顏寬恒 : 未出事5年以下,罰金50萬以下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死刑,致重傷無期或3年以上10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3:LCEWA01_090703_00031 : 108/3/5 : 主提案人:林奕華  童惠珍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死刑,致重傷5年以上12年以下 : 再犯未出事1年以上7年一下,沒收交通工具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3:LCEWA01_090703_00026 : 108/3/8 : 主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陳宜民 : 未出事罰金100萬以下 : 致死7年以上最高無期,致重傷5年以上10年以下 : 10年內再犯加重2/3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4:LCEWA01_090704_00041 : 108/3/15 : 主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 再犯致死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犯致重傷10年以上最高無期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5:LCEWA01_090705_00052 : 108/3/15 : 主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 致死7年以上12年以下,致重傷5年以上10年以下 : 再犯致死10年以上最高死刑,再犯至重傷7年以上12年以下 : 沒收交通工具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6 : 108/3/15 : 主提案人:蔣乃辛 顏寬恒 沈智慧 賴士葆 : 呂玉玲 陳學聖 : 未出事5年以下,罰金100萬以下 : 致死10年以上最高無期,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2 : 108/3/22 : 主提案人:趙正宇  蔡適應 : 未出事1年以上2年以下 : 致重傷2年以上7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6:LCEWA01_090706_00018 : 108/3/22 : 主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蘇震清 : 酒精0.15以上0.25以下未出事三年以下,罰金50萬 : 酒精0.25以上未出事5年以下,罰金100萬 : 酒精0.15以上致死10年以上最高無期,致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706:LCEWA01_090706_000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62.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4712971.A.C19.html

04/08 16:45, 5年前 , 1F
沒有不得易科罰金都是打假球
04/08 16:45, 1F

04/08 16:45, 5年前 , 2F
偷拍就要修法關12年~酒駕就2年...一堆垃圾立委
04/08 16:45, 2F

04/08 16:45, 5年前 , 3F
可預見等於故意這是怎麼來的可否說明一下?
04/08 16:45, 3F
可預見若解讀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那便等於故意

04/08 16:47, 5年前 , 4F
法案會先送 一般就2、5院會審查 上禮拜清明所以就跳明天
04/08 16:47, 4F
感謝解答

04/08 16:48, 5年前 , 5F
沒有沒收交通工具的都沒必要看
04/08 16:48, 5F

04/08 16:49, 5年前 , 6F
就單純機車對他人傷害比汽車小,要不然酒駕腳踏車呢?
04/08 16:49, 6F
腳踏車是人力車 法律上屬慢車 機車跟汽車一樣被歸類在汽車類別 所以我才認為不合理

04/08 16:51, 5年前 , 7F
你只看到機車比較輕,忽略相對來說汽車比較重,兩個
04/08 16:51, 7F

04/08 16:51, 5年前 , 8F
傷害性差這麼多,用一樣的規定才不公平吧
04/08 16:51, 8F
時代版本汽車並沒有特別重哦 可參考我前面整理的懶人包

04/08 16:53, 5年前 , 9F
只能行政罰 要不然垃圾藍綠和金主會很不開心 懂?
04/08 16:53, 9F

04/08 16:59, 5年前 , 10F
根本不用那麼麻煩,現行法規加上不得易科罰金,大家就怕
04/08 16:59, 10F

04/08 16:59, 5年前 , 11F
死了
04/08 16:59, 11F
6個月以上就不能易科罰金 所以要支持最低刑期6個月版本

04/08 17:02, 5年前 , 12F
這樣反而很麻煩 台灣沒有地方蓋監獄了
04/08 17:02, 12F

04/08 17:04, 5年前 , 13F
你把人送進去又要多花稅金預算也不夠
04/08 17:04, 13F

04/08 17:04, 5年前 , 14F
當然錢都亂花預算亂編才是問題不過就是題外話了
04/08 17:04, 14F
※ 編輯: jfy1989 (180.217.162.178), 04/08/2019 17:41:10

04/08 18:04, 5年前 , 15F
笑死我,一定不能聽你的
04/08 18:04, 15F

04/09 08:09, 5年前 , 16F
修這法你叫維士比跟保力達B怎麼賣?
04/09 08:09,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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