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陳致中告 韓國瑜反嗆何不自首"外遇罪"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9/03/28 22: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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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師是一位公民腦虱 而小珮的爸爸則為竹科工程虱 常常加班到很晚才回家 甚至還要半夜on call回公司臨時加班 小珮的媽則為家庭主婦對爸爸的工作狂略有微辭 所以時常外出不歸或與鄰居好友到處相約出遊 一般時候 家裡常常只剩下小珮媽跟小珮兩人 而小珮爸因為回家時間不一常常搞得小珮媽等到不知道要何時煮 常常小珮媽有時候就厭倦得不想煮飯 就隨便買便當回家給小珮吃 吃飯時 甚至累到和先生說話的時間也沒有 有天放學後 吳老師突然發現班上的學生小珮躲在教室角落哭泣 吳老師發現後 關心的問小珮:「小珮啊你怎麼了?」 小珮突然抱住老師 哭著說:「小珮爸跟小珮媽突然吵著要離婚,囧辦?」 小珮老師輕輕地撫摸問說:「小珮啊你知道是什麼原因嗎?」 小珮說:「聽小珮爸說,小珮媽有外遇,不回家吃晚餐,甚至不回家睡覺。」 吳老師心疼的搓揉著小珮,安慰說:「小珮啊你知道嗎?那是大人的事,小珮沒有錯, 乖乖別哭了!」 小珮終於破涕為笑,跟吳老師道別後,安心回家了。 這時 吳老師也終於不安了起來 她想起這些日子 她冷落了丈夫 先生該不會有外遇吧? 到了家 吳媽媽開了門 吳老師就看見吳媽媽和張老師正坐在庭院下棋 這時吳老師覺得自己太多心了 也決定晚上要準備一桌好菜 好好補償太太 其實六法全書裡面是沒有外遇罪這條 外遇罪比較有關的應該是 通姦罪、妨礙婚姻及家庭罪 而通姦罪是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告的是腦公 而妨礙婚姻及家庭罪是刑法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分別有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以告起來其實相當複雜 ※ 引述《yanzoku (不要不要的)》之銘言: : 遭陳致中告外患罪 韓國瑜反嗆何不自首「外遇罪」 : http://tinyurl.com/y5k5rb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2.111.136.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3783334.A.4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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