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陳致中告 韓國瑜反嗆何不自首"外遇罪"已回收
吳老師是一位公民腦虱 而小珮的爸爸則為竹科工程虱 常常加班到很晚才回家
甚至還要半夜on call回公司臨時加班
小珮的媽則為家庭主婦對爸爸的工作狂略有微辭
所以時常外出不歸或與鄰居好友到處相約出遊
一般時候 家裡常常只剩下小珮媽跟小珮兩人
而小珮爸因為回家時間不一常常搞得小珮媽等到不知道要何時煮
常常小珮媽有時候就厭倦得不想煮飯 就隨便買便當回家給小珮吃
吃飯時 甚至累到和先生說話的時間也沒有
有天放學後 吳老師突然發現班上的學生小珮躲在教室角落哭泣
吳老師發現後 關心的問小珮:「小珮啊你怎麼了?」
小珮突然抱住老師 哭著說:「小珮爸跟小珮媽突然吵著要離婚,囧辦?」
小珮老師輕輕地撫摸問說:「小珮啊你知道是什麼原因嗎?」
小珮說:「聽小珮爸說,小珮媽有外遇,不回家吃晚餐,甚至不回家睡覺。」
吳老師心疼的搓揉著小珮,安慰說:「小珮啊你知道嗎?那是大人的事,小珮沒有錯,
乖乖別哭了!」
小珮終於破涕為笑,跟吳老師道別後,安心回家了。
這時 吳老師也終於不安了起來 她想起這些日子 她冷落了丈夫 先生該不會有外遇吧?
到了家 吳媽媽開了門 吳老師就看見吳媽媽和張老師正坐在庭院下棋
這時吳老師覺得自己太多心了 也決定晚上要準備一桌好菜 好好補償太太
其實六法全書裡面是沒有外遇罪這條
外遇罪比較有關的應該是
通姦罪、妨礙婚姻及家庭罪
而通姦罪是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告的是腦公
而妨礙婚姻及家庭罪是刑法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分別有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以告起來其實相當複雜
※ 引述《yanzoku (不要不要的)》之銘言:
: 遭陳致中告外患罪 韓國瑜反嗆何不自首「外遇罪」
: http://tinyurl.com/y5k5rb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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