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沈智慧提案谷辣斯條款已刪文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 不得任政務委員、委員會主任委員、發言人
: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不得任副(市、縣市、區、鄉鎮市)長、
: 地方秘書長、地方一級單位主管、地方一級機關首長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酒駕各機關不得辦理陞任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 酒駕不能當候選人
這個是不可能的事情
頂多不分區立委跟政務委員不提名而已
民眾有水準的話自己會在地方選舉或初選把他幹掉
但是如果民眾認為這個人的價值大於他酒駕的話 還是會選得上
: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
: 有酒駕就要懲戒
沈智慧哦 沒用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9xRuj9CCAo
他連法條後面要直接連結罰則都不知道了
請參閱逐字稿第60頁開始
https://misq.ly.gov.tw/MISQ/docu/MISQ5005/uploadFiles/caucusFiles/2019032234_1.pdf
縮網址
http://0rz.tw/8rAoO
黃委員國昌:沈委員要不要再考慮一下,有關酒精鎖的部分,我
們在第四次協商的時候談了滿久,也把您的高見都納進來了,
因此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等第三十五條之一再處理?我直接講理
由,在立法技術上就先不講它與吊銷駕照之間的關係,如果現
在就把它直接插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裡的話,請問違反的法律
效果在哪裡?有了一個行為要求之後,違反該行為要求的法律
效果是寫在哪裡?
沈委員智慧:我回應一下黃委員,那天我們協商的時候,放在第
三十五條之一中的是處罰部分的罰則,罰則的原始條文若無「
應裝酒精鎖」這個基本條文的話,之後怎麼會有酒精鎖相關的
處罰呢?是不是這個意思?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跟你講的是……
沈委員智慧:那天是你起草的嘛!
黃委員國昌:不是我起草的啦!那天第四次協商我的功能就是希
望把大家的意見整合進來,提供一點法律的建議,第三十五條
之一當初是把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都寫進去了,也就是把做這
件事情以及不做這件事情的效果都寫在第三十五條之一。但是
現在如果你要把做這件事情寫在第三十五條,卻沒有相應的規
定,也就是沒有做到這一項的法律效果,那麼在整個立法體例
上會亂掉。
沈委員智慧:有啊!第三十五條之一不就有寫了?
黃委員國昌:但是第三十五條之一是同時處理什麼時候要做這件
事情,以及如果沒有做這件事情的法律效果,那時候都寫在第
三十五條之一了。
沈委員智慧:對,你已經寫在第三十五條之一了,可是如果在第
三十五條之一要處理這個事情,但卻沒有在前面的第三十五條
裡面規定必須加裝酒精鎖,要怎麼去處理它?
黃委員國昌:第三十五條之一是在一定的情況下要加裝酒精鎖的
行為規範,所謂的行為規範就是你要做的這件事已經寫進去了。
沈委員智慧:你指的是再犯吧?
黃委員國昌:對啊!
沈委員智慧:但是我在這裡的意思是一旦犯了,只要有酒駕行為
之後,為了避免以後再發生悲劇,預防再有第二次,就應該加
裝酒精鎖,我的意思是這樣。
黃委員國昌:當初是綜合大家的意見,但是現在聽起來沈委員的
意見顯然是,要另外再有一個行為規範,那個行為規範是如果
酒駕被抓到就要裝酒精鎖。
沈委員智慧:對,而且只限於汽車。
黃委員國昌:現在問題又來了,回到我的問題,我們在這邊做了
行為規範,先姑且不論它與吊銷駕照的關係,但是在這裡的行
為規範是一個新的行為規範,已經獨立於第三十五條之一,你
增加了這一項,可是沒有法律效果耶!
沈委員智慧:為什麼?
一直以為其他處罰可以一體適用 所以會造成違反這條法律之後
沒有罰則可以處罰 "公務員違反酒駕"這一條規定
: 雖然看起來很屌
: 不過各黨應該就一讀後就不動了
: 畢竟明年要選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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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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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
今天我要求你累犯必須裝酒精鎖 但是如果你沒裝的時候 有罰則嗎?
該項條文後面沒寫罰則
可是立法者認為可以直接連結到前面的罰則 所以後面就不寫
但是裁罰者則因為該條文後面沒寫罰則就不判
結果就變成 你應該要裝酒精鎖 可是你卻沒裝就上路 這樣沒有任何罰則
因此公務員如果違反酒駕條款的時候
後面沒寫罰則 就不會被罰
這叫做技術性立法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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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suma (60.251.149.178), 03/28/2019 1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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