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您覺得酒駕撞死人應處以何刑呢?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c8c8c8c8c8c8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時間5年前 (2019/03/13 13:30)推噓6(6推 0噓 8→)留言14則, 11人參與討論串3/6 (看更多)
: → Kreen: 我覺得起碼要關半年,並且沒收汽車。 03/13 13:15
: 推 hohoinqma: 就沒入汽車 直接銷毀絕對比三小死刑有用 03/13 13:19
根據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311004090-260402
另有學者認為一律沒收車輛,侵犯人民財產權,恐有違憲之虞,請法務部再行研議。
另法務部增訂沒收條款,對於酒測值超過0.25毫克酒駕者的車輛,原則上沒收,但有與會
者認為,實際執行將衍生諸多困難,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定有行政沒入規定,又
在刑法中增訂沒收規定,是否會造成法律衝突的可能?有無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而
且沒收的車輛要留置何處?檢察及警察機關有無留置地點?是否破壞車子經濟價值?這些
問題都沒有相關配套作法,都要再討論研議。
我沒有找到可能違憲的資料,所以要請法律高手補充
但是後面這個,他的顧慮在沒有配套措施,
因為他們開這個會是在討論刑法,所以當然會有這樣的問題
但是原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已經有沒入車輛的規定了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所以解決方案應該很簡單,不要動刑法,去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就簡單多了?
有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一定要加在刑法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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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兩個原本到底是想回哪一篇啦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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