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爆乳媽被射後不理 殺嬰做人肉泰迪熊僅判1年已回收
給大家科普一下精神疾病對刑罰的影響 別再說可教化惹
這要分成兩個部份說
一是我們如何評價某個人應該如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也就是某人該不該以及能不能為觸犯到刑法的行為負起責任
簡單講就是他的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9條第1、2項就有寫出精神疾病對於刑事責任能力的影響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裡面說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可以理解為精神醫學或心理學上的診斷
行為人若是因為這兩個原因
影響了認知功能(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是行為控制能力(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
那麼就有可能獲得無罪或者減刑的判決
這裡的無罪or減刑和其他地方的判決都不太一樣
是由精神障礙直接阻卻了犯罪裡的有責性
並不是像可教化/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這種法官的量刑基礎
這種有責性的概念其實不難理解 也不是最近冒出來的事情
「既然出自於意願的情感和實踐應當受到稱讚或譴責,
那麼違反意願的情感和實踐就應得到原諒,甚至有時是憐憫。」
~亞里斯多德《尼個馬可倫理學》
當然現在這種概念已經不只是考量到犯罪者的意願
對於減刑的基礎也不是憐憫
但卻描述了 那些在精神障礙的影響下而犯罪的人為何可以獲得無罪或減刑的判決
以上只是大略的基礎 很多細項還是要根據個案再做考量
這裡先為大家Highlight四個重點
1.考量的精神狀態的時節點應為行為時
犯罪前或犯罪後的精神狀態都不在範圍內
2.犯罪者必須罹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有效地限縮抗辯的空間 例如被告辯稱:「我生氣到受不了才殺人的」
這種理由是不會成立的
然後精神衛生法第3條已經將反社會人格違常排除在上述的範圍外了
3.受第三點影響的必須是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
4.第二點和第三點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
以上四點相當仰賴司法精神鑑定的幫助
(但實務卻受到執行上的證據法和訴訟法的許多限制)
有機會再細講
第二個概念要從刑罰的目的講起
刑罰的目的有三個
1.實現社會正義的應報
簡單說就是以公權力作為犯罪行為的報應、以刑罰來懲治惡行
這個和精神疾病的犯罪行為沒有太大關聯 跳過~
2.嚇阻犯罪的預防
以法條寫明犯罪行為和該行為的結果
並期待一般人(484叫做理性平均人?我忘惹)在面臨選擇的時候
會做出符合法律期待(也就是合法、不犯法)的行為
假設我們現在遇到一個完全失去自我的精神病人犯下了某個罪行
且已知他完全不受刑罰的嚇阻效果
那麼此時刑罰已經失去了嚇阻的目的、效果以及意義
3.針對再犯的特別預防
特別預防的理念就是藉由刑罰或是保安處分所產生的痛苦 讓犯罪者不敢再次犯罪
並在刑罰或處分的期間達到矯治與隔離的作用
這應該是大家最關心的議題(精神疾病484成為了犯罪者的免死金牌)
法律給予的回應是 隨無罪或減刑而來的保安處分
將會確保這些特別的犯罪者能夠以正常的身分回歸社會
例如監護處分、強制治療、再犯危險性鑑定
以上大概就4為何精神疾病可以獲得無罪或減刑判決的理由
當然就某種結果論的層面而言
社會大眾的不滿也反映了法律的標準還不符合人民的期待
不過那都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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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從德日派那邊傳來的
好像是反社會人格的症狀表徵就是做出反社會行為所以不算的樣子
等我看得懂德日文再回你QQ
※ 編輯: PrSeven (223.136.79.85), 02/01/2019 23: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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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的 效果一樣 不同的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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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rSeven (111.184.33.78), 02/02/2019 0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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