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遇臨檢反逼警「出示證件」遭轟 他今已回收
※ 引述《a77774444 (我愛ˋ台灣)》之銘言:
: 大法官釋字535是檢討當時的警察勤務條例,是組織法不可當作用法使用,要相關權責
單?
: 限時擬定法律,因此後來催生警職法。
: 簡單講,535很多人只看中間沒看後面,認為大法官說的就是真理,等等?這樣司法不會
有
: 度干涉行政的問題?因此中間的內容是作為給行政機關的建議,要行政機關擬定相關法
律?
: 也就是後來的警職法。
: 難道大家不認為如果警職法牴觸釋字535,難道沒有法律優位的問題?早該違憲?
: 第二出示警員證,法律已有相關說明,或的用語已經明顯,而鄉民認為冒用制服是會有
刑
: 的適用,在者警員證難道不能被冒用?另外在當時情境下,警車,槍都是假裝的嗎?即
便?
: 示警員證我就不能說頭像不像,我沒看過警員證哪知你是真假證來反駁警員?
: 很明顯當事人就只是不配合警員的盤查,雖然大家教訓警察很爽,可惜背後的成本,這
樣
: 不服從某種程度也是在對國家的法律造成傷害,依法治國原則,更不用說國家的精神可
以
: 被受到尊重和配合,傷害的就是大家的公益,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無法變強的原因。
: 另外警察最恨的勤務便是路檢,怎會有人以為警察很喜歡佔路檢來找民眾麻煩?如果鄉
民?
: 求人權廢除路檢臨檢和盤查小弟一定舉手贊成。
1. 釋字535用“並” 警職法就是投機取巧用“或” 不是有意規避跟違憲是甚麼?
2. 警政署頒佈的辦法也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要出示證件 否則民眾可以拒檢
3. 就針對警職法4條的用語“或” 而非只主張釋字535
警職法根本沒有遵照釋字在立法 而且臨檢的要件也需要適用釋字535 釋字535也沒有失去
效力 為甚麼不能用?
警政署頒佈的辦法也有參照釋字535 警政署難道幹古?
還有一些人在那邊要適用新法 那新法牴觸釋字也要照用嗎? 法律優越原則在哪裡?
釋字535雖然針對舊法的解釋 但提出的見解也有憲法上的效力 釋字文內的見解可不是建
議 是新訂的法律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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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1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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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2:00:53
※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2:01:22
※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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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甚麼治安的後果? 帶證件是應該的 警政署的辦法也規定了要出示
不照行政程序走 反而恐嚇治安變差?
※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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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抗多數困境」 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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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是一定要出大事 侵害到人民 才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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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的聲請人是有限制 人民除非有訴訟 窮盡一切方法才能提 反觀行政機關跟立
法諸公們有能力提卻不提 反叫一般人提 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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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寧願相信大法官 大法官一直在為司法的進步做改變 反關人民不願意去瞭解法 下面的
某位連憲法是法律之母都不知道 連法學緒論的基本概念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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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 法律之母 可以說出這種話我也是不知道說甚麼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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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4:38:02
※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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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所有法律跟命令的母法 連這都沒聽過 法學素養真是...
不是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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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4:44:20
※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4:47:55
※ 編輯: kingyes (42.73.116.155), 01/30/2019 1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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