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擄人撕票不同命 2共犯已槍決 林義州逃25年免訴已回收
※ 引述《ytkuang (就是那個光)》之銘言:
: 5.備註:
: 中華民國有哪一條法律是屬於永久追訴權?受害者要承受一輩子的痛苦 加害者只要能
躲
: 年就開脫了 人權好棒棒
有啊,叛變那個 林毅夫
上次想回來奔喪
想說應該過了法律追訴期了,可以回來了
結果國防部說
「你的投敵罪犯行仍在持續中,沒有追訴期問題」
「通緝仍然有效,回來就準備軍法審判」
————
另外法律追訴期是為了減輕司法負擔好嗎
不然證據不足沒辦法繼續辦的案子
相關卷宗跟資料夾就永遠堆在承辦人那
承辦人還得花心思整理
新的案件都辦不完了還辦陳年老案?
法律追訴期的真正意義是
「過了這麼久,已無法取得突破性證據」
「破案希望渺茫,再辦也沒意義」
「因此停止這個案件的偵查,節省人力資源」
所以印象中,如果取得重大進展
那檢方可以申請延長追訴期
繼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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