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法大翻修 聚焦四重點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5年前 (2018/12/22 10:51), 編輯推噓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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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經濟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保險法大翻修 聚焦四重點 3.完整新聞內文: 金管會昨(20)日公布保險法修正案,這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增訂要保人有14天 契約撤銷權,同時取消紛擾已久的三天審閱期規定,並賦予團體保險法源依據,有助擴大 團體保險業務,及增訂多項有利保戶規定等。 金管會決定大幅翻修保險法,其中有不少條文更是超過82年都沒修過,金管會表示,這次 修正重點共有四大項。 第一,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增訂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得在保 險契約送達翌日起算14天內,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並取消三天審閱期規定。 現行契約撤銷權是十天,但未在保險法明訂,這次在法律明訂,並延長為14天,對保戶權 益更有保障,同時拿掉三天審閱期。 現行審閱期三天規定,保險局只以行政令規定,而且只針對傳統型保單,過去投資型保單 ,曾有保戶告保險公司沒有給三天審閱期,拿掉後可避免紛爭。 保險法修正案增訂團體保險的定義,讓多年來妾身未明的團體保險,終於有了法源。 企業與員工,因為不具「保險利益」,依現行保險法規定,企業主是不能為受雇員工及員 工家屬,訂立保險契約,但實務上都有投保,這次修法讓團體保險有法源依據,業者表示 ,過去是偷偷摸摸保,有法源後,應有助團體保險業務的擴大。 在告知義務方面,也有多項有利保戶規定,包括增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說明的事項, 如屬「保險公司明知、依通常注意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則不負說明義務。例如保 險公司己面對面知道要保人是身心障礙者,就屬要保人不用說明的事項等。 增訂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險,要 保人是企業負責人,可能不清楚每位員工健康情況,員工可能帶病投保,因此,在這種情 況下,員工就必須負健康告知義務等。 第二,營造保險業發展金融科技有利環境,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修正案增訂用書面以外 的方式,辦理詢問及交付保險契約彈性。被視為因應未來可能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預作 準備。 第三,明確保險契約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時即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回歸 雙方契約約定。 第四,檢討相關罰則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命令保險業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執 行職務,或得命保險業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處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549143 5.備註: 保險法終於修了阿..... 終於把保險契約法的法理地位變成實質法條了 很重要的修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178.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5447093.A.0C0.html

12/22 10:51, 5年前 , 1F
閉嘴啦 廠公
12/22 10:51, 1F

12/22 10:52, 5年前 , 2F
審閱期真的很擾人,行政院又很愛用
12/22 10:52, 2F

12/22 11:02, 5年前 , 3F
15歲那條拿掉再叫我一聲
12/22 11:02, 3F

12/22 11:31, 5年前 , 4F
政府都沒做事 2020年繼續投KMT
12/22 11:3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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