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造謠關西機場事件的GURUGURU就是游旻哲!!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傳統的與現代的)時間5年前 (2018/12/15 22:46), 5年前編輯推噓1(2115)
留言18則, 9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26 (看更多)
※ 引述《Liplet (怎可能?)》之銘言: : 我知道很多鄉民今天都知道GURUGURU就是游旻哲了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4812535.A.5AB.html : 但重點一就是沒有一個新聞媒體報導這個造謠者的全名! : 重點二是這個游旻哲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為他造謠害死外交官道歉過! : 敢造謠不敢面對嗎?大家如果不幫忙高調這個話題 : 不讓這個人出來面對社會大眾說明道歉,台灣還有公義還有天理嗎? : 照今天新聞媒體的說法,這個人9月6日在旅日版發文稱,他搭乘中國駐日使 : 館巴士回到大阪市區,之後打給台灣駐日辦事處,詢問是否提供任何協助, : 像是住宿、交通等,但卻被對方訕笑拒絕,冷眼相待。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15/1483653/ : 但姓游的根本是12號才回台灣! : 所以很大的可能是事發當時他根本不在機場內,那通遭到大阪辦事處的電話 : 也可能根本都不存在! : 這個人所謂被中方巴士接走或是大阪辦事處不理的說法 : 到底是誰叫他貼的?是誰給他消息或是照片的? : 誰讓他平白無故在大家消息混亂不清時蓄意跟著中國網軍的步調上網貼文的? : 這個是我認為台灣的檢調或是國安單位應該介入徹查的! : 大家還記得之前登山客把搜救隊拿來亂用的,這種都被公佈全名讓媒體去追了 : 這個造謠確定的游旻哲為什麼媒體不能公佈他的全名? : 他成年!犯行被確認! : 這次法官不罰不代表台灣社會應該縱容這樣劣質的行為! : 如果法官裁定不罰,我們至少要讓全台灣人知道 : 是誰造謠大阪辦事處不理台客?害死了蘇處長? : 就是你!游旻哲! 前面就有人PO過判決書概要 那我就PO全部 法院確認是謠言,但不足為公眾恐慌因此不罰 107年埔秩第4號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游旻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 年11月3 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0700194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旻哲不罰。 理 由 一、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與刑法第3 條前段規定:「本法 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除用語略有不同外 ,文義上幾近相同,而就「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 社會秩序維護法固未有如刑法第4 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 ,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之規定,惟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固非 完全相同,然可認均包含維護公共秩序及確保社會安寧,則 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自得參考刑法第4 條之規 定,是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其行為或結果有一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均得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本件 移送意旨係認被移送人在日本國大阪關西機場透過網際網路 連結至台大批踢踢實業坊BBS 網站(網址:ptt.cc;下稱批 踢踢網站),並於看板上散佈謠言,而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故被移送人之行為地並非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應可認定,惟被移送人透過網際網路於批 踢踢網站刊登其言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民眾亦均可透過 網際網路連結至批踢踢網站閱覽該篇文章,自應認行為之結 果地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件自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10時41 分許在日本國大阪關西機場,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批踢踢網 站,以帳號「GuRuGuRu」(下稱該帳號)在Japan_Travel看 板上,散佈內容「其於燕子颱風肆虐關西機場時,搭乘中國 提供之專車前往大阪,嗣並聯絡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下稱臺北代表處),詢問是否可提供住宿及交通之協助,卻 得到臺北代表處不耐煩之回應」之謠言(下稱該謠言),足 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 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 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次按散佈謠 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固有明文 規定。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 項款之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 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 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 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 之要件。 四、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 5 款之犯行,無非係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刑事警察 局偵查第九大隊查處報告及所附該謠言截圖、Rent_apart租 屋版截圖、LINE帳號搜尋、入出境紀錄、刑事告發狀及該謠 言全文等為其論據。被移送人則否認有何上開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行為,並辯稱:其於107 年8 月30日至同年9 月12日有在日本大阪旅遊,其有申請批踢踢 網站之帳號,但是該帳號非其申請,且其並未尋求臺北代表 處之協助,該謠言亦非其張貼散佈;批踢踢網站租屋版之貼 文非其所張貼,但內文中所留電話係其持用,可能是他人在 租屋版看到其個人資訊而以該帳號至批踢踢網站轉發出去等 語。經查: (一)該帳號之使用者曾於107 年7 月26日於租屋版刊登有租屋 需求之文章,內文略為「承租人性別:男... 聯絡人及聯 絡方式:游同學,0000000000(同line ID ),我是臺北 大學大四的學生... 」,有租屋版截圖及PTTWeb網頁存檔 各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35頁), 且該貼文亦未記載係幫他人代為貼文,故勿回該帳號站內 信等語,且經警以LINE通訊軟體搜尋上揭電話號碼,顯示 姓名為游旻哲等情,亦有該查詢截圖1 紙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19頁下方),且經本院以GOOGLE搜尋引擎查詢該帳 號於批踢踢網站之其他貼文,該帳號於105 年12月19日時 亦曾於臺中版刊登內容為「... 母親大人最近續約想換i7 + ,在埔里中華門市i7+ 要到農曆年後才會到貨... 」之 言論,亦有網路搜尋之資料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 頁),足見該帳號之使用者與南投縣埔里鎮具有地緣關係 ,佐以被移送人之戶籍地址確係於南投縣埔里鎮,且北大 休運籃球營亦曾於FACEBOOK上介紹籃球營之教練「游旻哲 」,並記載經歷為埔里國中籃球隊JHBL第9 名、臺北大學 籃球隊隊長,此亦有FACEBOOK貼文資料1 紙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37頁),參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自承其於107 年8 月30日至同年9 月12日有在日本大阪旅遊等語(見本 院卷第7 頁),由前揭資料互為對照觀之,使用該帳號於 批踢踢網站散佈該謠言者,應係被移送人無誤。 (二)又被移送人於批踢踢網站上散佈謠言之事實,固經本院認 定如前,惟本件於被移送人散佈謠言後,是否已有使聽聞 者心生畏懼及恐慌部分,被移送人於批踢踢網站所散佈之 該謠言,即其於關西機場係搭中國所提供之專車前往大阪 ,且其嗣後聯絡臺北代表處表達希望獲得住宿及交通協助 ,然為臺北代表處所拒絕等情,於批踢踢網站張貼該謠言 後,固引發使用批踢踢網站民眾之熱烈討論,並由新聞媒 體於電視、網路廣為報導,惟對當時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之民眾而言,既未身處日本大阪,該謠言自不足使民眾心 生畏懼或恐慌,且先不論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射程是否 及於在日旅行者,縱然係身處日本大阪之臺灣民眾,以當 時之客觀情狀縱未獲得臺北代表處之協助,至多係等待時 間拉長或需自行找尋飯店住宿之不便而已,亦非生命已遭 急迫之威脅,尚難認聽聞者即會因此而心生畏懼或產生恐 慌,且移送機關亦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該謠言而產生 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自難認被移送人之所為有何影響 公共安寧之情,而與「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要件不 符,從而,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 共之安寧之行為,因舉證不足,尚屬不能證明,依上開說 明,自應為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資訊來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 想看的要選簡易事件 -- realtw: 百越民族在古代就是禮失求諸野的“野” 中原文明之外的 03/06 00:19 realtw: 你吹得再厲害 也是“野” 03/06 00:20 realtw: 吳語當然也是百越方言 03/06 00:32

03/06 00:33,
我前面早就闡述得很清楚了
03/06 00:33
realtw: 吳語 滬語 蘇州話當然是百越方言為底層的 還有什麼問的 03/06 00:34 realtw: 百越地區都是野 不要翻來覆去的問了 03/06 00:3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6.13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4885160.A.288.html

12/15 22:49, 5年前 , 1F
造謠是事實 只是不處罰
12/15 22:49, 1F
判決書用謠言描述代表法院認為這的確是謠言

12/15 22:50, 5年前 , 2F
有判決書給推
12/15 22:50, 2F

12/15 22:50, 5年前 , 3F
補一下
12/15 22:50, 3F

12/15 22:56, 5年前 , 4F
沒有絕對正相關也可以鍵盤獵巫 很會
12/15 22:56, 4F
法院的想法確實不認為有絕對正相關 所以不罰

12/15 22:58, 5年前 , 5F
旻哲有沒有後台啊 沒有啊那就燒死你好了長官媒體
12/15 22:58, 5F

12/15 22:58, 5年前 , 6F
safe again
12/15 22:58, 6F

12/15 23:09, 5年前 , 7F
看判決書自己也在那邊否認沒有打過去不是他...那真
12/15 23:09, 7F

12/15 23:09, 5年前 , 8F
的沒啥好說的,但我覺得打媒體的力道應該更大力啦
12/15 23:09, 8F

12/15 23:09, 5年前 , 9F
,他只能算火種,媒體可是搧風點火個爽
12/15 23:09, 9F
台灣媒體就是亂源 我現在都看WSJ

12/15 23:16, 5年前 , 10F
我很恐慌阿
12/15 23:16, 10F
法院應該是覺得恐慌=生命受威脅 ※ 編輯: pikakami (140.116.132.46), 12/15/2018 23:17:41

12/15 23:22, 5年前 , 11F
人品好球就打的好。這成績笑了
12/15 23:22, 11F

12/15 23:23, 5年前 , 12F
我看到造成上吊超級恐慌。法官腦袋是?
12/15 23:23, 12F

12/15 23:46, 5年前 , 13F
你要認真看這判決書就知道想以這份判決書來認證謠言
12/15 23:46, 13F

12/15 23:47, 5年前 , 14F
是很荒謬的事情,判決都寫了要明知不是事實
12/15 23:47, 14F

12/15 23:50, 5年前 , 15F
再以言語捏造,但這份判決書沒有去探討這點就直接認
12/15 23:50, 15F

12/15 23:50, 5年前 , 16F
定被告散布謠言,如果被判有罪絕對會被拿出來做攻防
12/15 23:50, 16F
所以這是法官不罰的原因之一嗎? 其實滿好奇的 ※ 編輯: pikakami (140.116.132.46), 12/15/2018 23:54:44

12/16 00:00, 5年前 , 17F
因為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當然不罰
12/16 00:00, 17F

12/16 00:25, 5年前 , 18F
就是有散布謠言,但是沒有到影響公眾之安寧的程度
12/16 00:25, 18F
文章代碼(AID): #1S5HEeA8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26 篇):
文章代碼(AID): #1S5HEeA8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