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誰摔死了李新已回收
: 假設有被告的鄉民
: 可以私訊粉絲專頁
: 郭新政會請律師團幫你
: 羅淑蕾要開告了
: 不知道盛竹如會不會怎麼樣
: 媒體似乎都沒報,也是詭異
: FB連結:https://reurl.cc/02lQA
: FB內容:
: 羅淑蕾、嚴嘉慧放話要告人
: 請問有人接到法院通知嗎
: 對於擔心被告的朋友,
: 謝謝你們的勇敢相挺
: 如果你需要法律專業資詢
刑事 主要法條
§309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10 誹謗罪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311 善意發表之言論而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民事
§184 侵權行為
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5 人格權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事部分有言論自由、大法官釋字509、刑法謙抑、真實惡意原則等問題
要成立機率比較低,而且即使成立也是輕罪
民法名譽權的損害賠償機率"比較"高
若成立要賠錢
具體還是要看情況而定
羅淑蕾算是公眾人物,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程度比較低
但是其他相關人士不是公眾人物,如果太過分我看是有可能被告成的
總之大家關心公益、要真相是好事,但是真的不要太過分XD
尤其是本案已經有判決書可以查(雖然有人也覺得判決書不可信)
那法官可能會認定你可以查證卻不查證云云,沒有善盡查證義務等等
而且郭小姐本人的官司都是輸的居多,他自己官司纏身還可以幫別人這點我滿佩服
總之大家還是要小心!!以保護自己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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