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約少女外拍!噁男帶到廁所猥褻 露鳥貼她臀合影已回收
※ 引述《xraymugen (無限X光,每個都有學術上)》之銘言:
: ※ 引述《jeff0025 ()》之銘言:
: : 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 : 完整新聞標題: 約少女外拍!噁男帶到廁所猥褻 露鳥貼她臀合影
: : 完整新聞內文:
: : 高雄一名國中少女受邀外拍,卻被蔡姓男子帶進公園女廁,蔡露下體與少女臀部合影。橋
: : 頭地院依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蔡
: : 7年5月徒刑。
: 我國的司法…
: 就是因為幹下去的罪太重,才拍照的
: 有幹到三年
: 沒幹到七年
: 而且姦獄的地位一樣是豬狗不如
: 這根本就是變相鼓勵強姦
先講結論:你就是誤導沒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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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1:38,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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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1:38, 1F
原本想說會打很長的,但打完條文就沒啥好打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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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1:39,
7年前
, 2F
10/25 11:39, 2F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才是處罰拍影片的。
第35條的「供人觀覽」只是意圖。
況且xraymugen批評「司法」也不對,法律是「立法委員」定的,要批評法律也是批評「立法」,錯誤地批評只會讓立法者更混水摸魚。
※ 編輯: louisetorny (114.43.181.9), 10/25/2018 12:12:07
※ 編輯: louisetorny (114.43.181.9), 10/25/2018 12:14:4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