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假帳號酸人 遭恐嚇沒「法」度已回收
假帳號酸人 遭恐嚇沒「法」度
2018-09-10
無真實個資 不符恐嚇罪要件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男在臉書留下「陳浩偉」的假帳號,在「四面佛爆炸毀了她
,正妹服務店要關了」的新聞留言譏諷受害者,溫男看了很不滿,私訊恐嚇「沒被打過?
」高男自認受驚提告,台北地院發現,假帳號中無高男真實個資,難認他陷於危險不安的
恐懼情境,不符合恐嚇罪要件,日前判溫男無罪,也駁回民事求償。
https://i.imgur.com/xKFOL6F.jpg
台北地院發現,假帳號中無高男真實個資,難認他陷於危險不安的恐懼情境,不符合恐嚇
罪要件。(取自臉書)
前年8月間,高男看完網路一則新聞,突用「陳浩偉」假帳號化身酸民留言「食指跟中指
給截了是吧,你再也不是那個美麗女生了」、「我的生活是那麼的精彩,你人躺在病床上
且沒辦法動」等語,嘲諷被害正妹。
溫男看到留言義憤填膺,私訊給「陳浩偉」,嗆「他媽的沒被打過?住板橋是吧,注意一
點」,本想當個正義鄉民,幾天後卻收到傳票。
溫男辯稱,遭炸傷的正妹是認識很久的朋友,看到「陳浩偉」留言嘲諷、貶低女性,一時
正義感爆發,才會私訊過去,事實上不知對方住板橋,只是臆測,懷疑高男刻意留下不道
德言論,挑釁激怒網友,再到法院提告求償。
法官檢視「陳浩偉」的帳號,發現公開頁面上未揭露高男個資,溫男根本不可能「肉搜」
出高男身分,且高實際居住地在台北市文山區。
高男自稱擔心被溫男找到並毆打,但法官認為溫男並無找到他的可能性,且訊息並沒有提
到如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具體行為,客觀上不會心生畏懼、危害安全。
法官解釋,這與恐嚇罪構成要件「惡害通知」不符,不能單憑高男自稱害怕就論罪,因此
判溫男無罪,本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30898
備註: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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