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烏龍爆料質疑檢方不辦案 遭新北地檢打臉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QQ萊恩)時間5年前 (2018/08/24 16:29), 編輯推噓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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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o000uuu (花蓮bang)》之銘言: : 中時 : 黃國昌烏龍爆料質疑檢方不辦案 遭新北地檢打臉 : 2018年08月24日 11:53 中時 許哲瑗 :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早(24日)在臉書爆料,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前辦公室主任曾碧珠 : 涉嫌詐騙,檢調分明知情,也已經掌握證據,卻擺爛多時不願偵破,新北地檢署發聲明表 : 示,相關案情一件因無管轄權,已於8日15日簽請移轉管轄,另一件則在6月8日簽分他字 : 案由承辦檢察官持續偵辦中。 比較好奇的是這一段:另一件則在6月8日簽分他字案由承辦檢察官持續偵辦中。 我國檢方發動偵查可以分偵字案、他字案、查字案 偵字案是指檢方若鎖定了特定嫌犯,會將案件分為「偵」字案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年籍資料及犯罪事實都相當確定下 即會簽分偵案處理。 他字案是指有時候只知道發生了犯罪事件,但還不能鎖定嫌犯是誰 不管是被告的姓名、年籍、身分證號或顯然不構成犯罪等情形都不明時 因為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沒有人可以被當成被告傳喚 檢察官便會將案件分為「他」字案,將跟案情有關的人士加以傳喚以釐清案情 兩者的差別就是 「偵字案」會以「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做結 「他字案」則會以「簽結」的方式,遞簽呈給檢察長即可。 簽結的內容可能是改分成「偵字案」,或是認定無涉犯罪,直接結案。 以上參照:https://goo.gl/kiRHZW 想問的是這件事情的犯罪事實跟犯罪嫌疑人還不夠明確嗎? 按照黃國昌委員今天的說法 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的罪證 調查局早在3月就已取得相關事證,更在4月初完成告發人筆錄制作 隨即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由黑金組負責偵辦。 五月初更有日本人特地前來臺灣至新北檢出席偵查庭作證。 而許多簽發給曾碧珠的支票,也追查金流完畢,然後就沒有動靜了 四月開始黃國昌委員就已經在質詢中明示錄音證據 還有五月這篇文:https://disp.cc/b/163-aDnn ""大創門神被爆是綠委主任曾碧珠 檢調早已鎖定"" 請問一下這還叫做犯罪事實不明確或犯嫌不明確嗎??? 真的讓人合理懷疑 弄成他字案就是方便簽結? 尤其隨便一查都還有前例 http://www.storm.mg/article/270415 兆豐洗錢案,北檢「查無犯罪事實」全案簽結 我只能說 新北檢加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76.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5099348.A.FD6.html

08/24 16:33, 5年前 , 1F
希望可以查個水落石出
08/24 16:33, 1F

08/24 16:47, 5年前 , 2F
08/24 16:47, 2F

08/24 17:46, 5年前 , 3F
完成筆錄製作、追查完畢、檢調早已鎖定
08/24 17:46, 3F

08/24 17:46, 5年前 , 4F
這種單純敘述的中性說法你也可以解讀
08/24 17:46, 4F

08/24 17:46, 5年前 , 5F
成犯罪事實明確 犯嫌明確?
08/24 17:46, 5F

08/24 17:47, 5年前 , 6F
是不是你心中就認定他有罪啊?這也可以
08/24 17:47, 6F

08/24 17:47, 5年前 , 7F
印證柯文哲引用佛印的例子 一個人心中
08/24 17:47, 7F

08/24 17:47, 5年前 , 8F
有大便 看什麼都大便
08/24 17:47, 8F
文章代碼(AID): #1RVy7K_M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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