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董事長涉性侵害女員工 行為地在澳門不起訴已回收
事實上,實務是認為「大陸地區」是算我國審判權所及的,例如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判決認為:刑法第302條第1 項
之罪(私行拘禁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固非屬同法第5條、第
7 條規定之罪,但上開二法條係就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所為之
規定,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第75
條之規定,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
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所以,在大陸犯刑法第5條、第7條的罪,回來臺灣仍然是要受罰
的,直覺上,香港、澳門也是中華民國領土,照最高法院的見解
,應該也是我國審判權效力所及啊,這件為啥會不起訴呢?
因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
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
不罰者,不在此限(其實就是刑法第7條+第8條)。
意思大概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在港澳犯罪的話,是回歸刑法第5到8
條適用的,這樣就形成「大陸地區」是我國審判權效力所及(也
就是算國內),但港澳地區卻被當成「國外」的有趣情形。
本件既然是在澳門,當然就是適用港澳條例,最後就只能不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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