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公車上狂嗑雞排 臭味整車逼瘋乘客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hsinyeh)時間5年前 (2018/08/01 13:02), 5年前編輯推噓5(6114)
留言21則, 10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 引述《Northgarden (馬蛋神奇大禪師)》之銘言: 只要在台北生活過的都知道公車禁止飲食 http://i.imgur.com/9YDj4zR.jpg
不過如同推文說的 應該是客運業者自己規定的 沒有法源依據 不過推文一堆說沒聽過公車禁止飲食的 我都快搞不清楚是反串 還是見識短淺的X部人了呢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G81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69.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3099341.A.9B3.html

08/01 12:57,
我在台中搭公車 連手提飲料都被司機問了
08/01 12:57

08/01 12:57,
沒法源但是有規定,客運可以拒載這個臭三
08/01 12:57
沒研究 不過對北部人來說算是常識罷了 甚麼規定可以拒載? 便利商店可以拒絕這客人,因為替代性高,沒有公益性質。 身為大眾運輸工具的載具有沒有權利依照民法締約自由任意拒載乘客?這是有疑慮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 第 57 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 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第 72 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 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反面解釋就是沒這些狀況汽車客運業者不能拒絕乘車 請問吃雞排是該當於哪一款要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3099758.A.84D.html

08/01 13:04, 5年前 , 1F
我覺得大概是惡疾吧
08/01 13:04, 1F

08/01 13:05, 5年前 , 2F
抓到外來種ㄌ
08/01 13:05, 2F

08/01 13:05, 5年前 , 3F
厭惡品
08/01 13:05, 3F

08/01 13:05, 5年前 , 4F
我是很久沒坐公車,但10幾年前以前沒這
08/01 13:05, 4F

08/01 13:06, 5年前 , 5F
種規定啊
08/01 13:06, 5F

08/01 13:06, 5年前 , 6F
十幾年前應該一直都有這規定 沒人鳥而已
08/01 13:06, 6F

08/01 13:06, 5年前 , 7F
常識是指不能飲食 不是拒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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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9, 5年前 , 8F
厭惡品啊,還是你要請聯營條列所有厭惡品
08/01 13:09, 8F

08/01 13:19, 5年前 , 9F
厭惡品?你是指所有攜帶雞排的都不能上車
08/01 13:19, 9F

08/01 13:19, 5年前 , 10F
這條款是攜帶 不是食用喔
08/01 13:19, 10F

08/01 13:20, 5年前 , 11F
用法條打臉崩潰人士 哈哈
08/01 13:20, 11F

08/01 13:37, 5年前 , 12F
這是執行與否的問題,肺結核的人就不能上
08/01 13:37, 12F

08/01 13:37, 5年前 , 13F
車嗎?公車是有檢疫嗎?買一桶油漆、菜刀
08/01 13:37, 13F

08/01 13:37, 5年前 , 14F
就會被公車門的結界擋住嗎?台灣在規定本
08/01 13:37, 14F

08/01 13:37, 5年前 , 15F
來就多數時候給人方便,你可以說自己很愛
08/01 13:37, 15F

08/01 13:37, 5年前 , 16F
雞排,不覺得被冒犯,但該規定並沒有列舉
08/01 13:37, 16F

08/01 13:37, 5年前 , 17F
禁止物品,那致使他人感受不佳的當然可以
08/01 13:37, 17F

08/01 13:37, 5年前 , 18F
概括
08/01 13:37, 18F
你是看不看得懂 第57條寫的是"得",就是看情況, 如果沒有顯著外觀上得知的,客運業者本得依職權選擇。 油漆就算了搞不好有爭議,菜刀是哪門子危險品.... 還有雞排到底是哪種跟油漆還有菜刀啥關係,看不懂你再跳針甚麼...

08/01 13:46, 5年前 , 19F
樓上跳針到 不如說拿雞排是準現行犯
08/01 13:46, 19F

08/01 13:47, 5年前 , 20F
反正刑訴法也沒切確說如何是犯罪跡象
08/01 13:47, 20F
※ 編輯: hsinyeh (203.145.192.245), 08/01/2018 13:51:18

08/01 13:48, 5年前 , 21F
雞排有些人可能覺得是犯罪工具阿
08/01 13:48,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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