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房子曾"運屍借道" 賣方刻意隱瞞遭起訴已回收
※ 引述《gnest (海邊漂來的鳥巢)》之銘言:
: 隱瞞凶宅,轉賣賺130萬,讓買家怒告詐欺!宜蘭有位蕭姓女子,他花了480萬,在羅東買
: 了一戶民宅。但裝潢時,從社區住戶口中得知,幾年前一名工人跌落死亡,當時的屋主好
: 心借道讓遺體通行運出,買方發現賣方隱瞞這段事實,還提高售價賣出,氣得提告。宜蘭
: 地檢署,偵結後,依詐欺罪,起訴賣方。
: 興高采烈的在宜蘭羅東買了一間房,買房時,還強調,一定要是乾淨的房子。沒想到,裝
: 潢到一半,突然被同社區住戶告知說,這曾借道運屍,而且對方還賺進130萬,氣得怒告
: 詐欺。買家,蕭姓婦人事後了解發現,其實,原屋主賣房時,曾告知借道運屍給仲介,也
: 降價到350萬,賣給他的賣家,吳姓婦人。沒想到,吳姓婦人再轉手賣時,不但隱匿事實
: ,甚至還把價格拉高到480萬,從中賺取130萬。檢方審理後認為,吳姓婦人不斷揮手強調
: 「沒有、沒有」、有消極隱匿的行為,因此不法獲得130萬元,偵結後,依詐欺罪起訴。
: 買賣起糾紛,幸好有留下證據,才沒當無辜的冤大頭。
: https://www.ttv.com.tw/news/view/10707230027000L/575
: 房子曾"運屍借道" 賣方刻意隱瞞遭起訴
: 350萬買入轉手賣480萬 涉隱匿挨告詐欺
: 賣方"消極隱匿"獲利130萬 依詐欺罪起訴
: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1066
: 「我的房子會變凶宅!」鄰居拒借道搶救 冷氣工墜樓不治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63378
: 以不想變凶宅為由拒借道 卻還是被登錄上凶宅網
這件事有幾個事情可以研究:
一、借道到底算不算凶宅?
實務上凶宅的定義不明,像跳樓自殺,到底是一樓算凶宅?
還是跳下去的那層樓算凶宅?還是兩層樓都算?每個人的見
解不同,所以像這種借道的,會不會變成兇宅,原po舉的第
一個新聞,屋主就認為會變成凶宅不借道;但也有人認為就
算沒借道也算凶宅,所以第二個新聞,就寫有人把他登錄到
凶宅網。
二、如果借道不算凶宅,賣方有沒有告知的義務?
如果是凶宅,依目前的買賣房屋定型化契約屬於須告知事項
,沒有爭議。
如果不算凶宅,就不屬於定型化契約的必要告知事項,那賣
方是不是有告知義務,就要看這是不是交易重要事項,每筆
交易的重要事項都不一樣,有人側重A,有人側重B,所以,
我們要注意的是,當初買方是不是有詢問賣方這件事?若買
方只問說是不是凶宅,賣方說不是,依八卦肥宅們的常情(
依原PO所列新聞之前八卦板的推噓文來推測),應該不算是
凶宅,我個人覺得這個要說賣方有問題,是有點困難的,但
是若買方有問是不是曾經有借道的情形(當然我覺得會這樣
問的人幾乎沒有),賣方還回答沒有,那就的確是構成詐欺
。
買方說要乾淨的房子?若房子不算是凶宅,算是不乾淨嗎?
這點也是有很大疑問的。
三、如果不是凶宅、賣方又沒有告知義務,構不構成詐欺?
詐欺罪的要件是要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如果不是凶宅
、賣方又沒有告知義務,應該沒有施用詐術的問題,所以,
要構成詐欺罪,感覺有點困難。
再來,是這件事的影響,那就是以後沒有人能夠苛責「不借道的
屋主」了,因為沒有人有義務要「減低一百三十萬的屋屋價值」
,來做一件好事,就像沒有人能強迫你捐款一百三十萬給可憐的
窮苦老人一樣,所以檢察官這樣做,就是讓以後有需要借道的人
,有更大的機率借不了道而已,感謝本件起訴的檢察官。
當然,會有人說,有很大的機率判無罪,但你想想,你從偵查、
一審、二審要跑幾次地檢署、法院,除了刑事,還有民事要跑,
光跑地檢署、法院,你就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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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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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eres1209 (117.56.41.52), 07/24/2018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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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保護善意第三人,並不是沒有界線的,這就如同我上面說的,
借道運屍到底算不算凶宅?不算的話,算不算交易重要事項?也不算
的話,那賣方有告知的義務?同樣買一台電腦,有的人認為品牌很重
要,有的人認為功能很重要,有的人認為外觀很重要,你能單純因為
賣方沒有說品牌、功能或外觀就認為賣方有問題嗎?除非買方很明確
的跟賣方說,我一定要某某品牌、一定要跑得動某某程式或一定要有
很炫的外觀,然後賣方隱暪了某個事實,才能夠說賣方如何如何吧?
今天,買方如果是問賣方問「你的房子是不是凶宅」、「你的房子有
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你的房子乾不乾淨」,如果這件定義上
就不是凶宅的話,賣方回答沒有,有什麼問題呢?我個人是認為沒有
。
所以,今天要探究的是,到底買方當初怎麼問,這是新聞沒有披露的
,但這也是新聞應該披露的,如果當初買方真的有問是不是有「借道
運屍」或「是否曾有屍體存在於房子裡面過」,賣方說沒有,那的確
是會有問題;相反的,若買方只問上面說的房子是不是凶宅,賣方是
否有要告知「借道運屍」的義務,就只是你所謂的「保護善意第三人
」(但真的有保護必要?),與「維持社會救助他人的善良風氣」之
間的抉擇而已,人都是自私的,當你選擇保護善意第三人,以後大家
就是選擇不借道而已,而我個人認為,在本件中「維持社會救助他人
的善良風氣」比「沒有保護必要的善意第三人」重要,如此而已。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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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太懂這和法案的完備性有啥關係?這不是詐欺罪
「施用詐術」的解釋而已嗎?
我贊同您說的,應該要推廣某種道德價值,與這件的核心
是「借道運屍是不是會影響交易價格」的講法。
若認為「維持社會救助他人的善良風氣」是需要推廣的道
德價值,應該傳達的似乎應該是「借道運屍」、「借道救
人」是救助他人的好事,既然是好事,就不會讓你的房子
變成凶宅,你也沒有告知買主的義務,然後為不起訴處分
,才是正確的嗎?
然而,檢方今天選擇起訴,不就是認為「借道運屍」、「
借道救人」影響了房子的價值,屋主賣屋時沒有講,就是
詐欺,所以起訴了屋主,這不就是讓民眾瞭解到,「借道
運屍」、「借道救人」會讓房子變凶宅,進而讓大家選擇
不要借道嗎?
當然,我試著解釋您的意思,似乎是認為應該要推廣「就
算借道會影響房屋價值,民眾仍然應該要借道」的道德價
值,所以才會認為本件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起訴賣方和維
持社會救助他人良好風氣是不扞挌的。但是,這種和人性
相背的道德價值,是有多少人會願意花一百三十萬,去救
助一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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