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議員爆:侯友宜出租文大宿舍 15年收租3億2千萬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shrines (中國志漲/志漲中國)時間6年前 (2018/06/17 16:42)推噓30(41推 11噓 56→)留言108則, 45人參與討論串54/54 (看更多)
※ 引述《LAKobeBryant (Forever Superstar)》之銘言:
: : 你完全在胡說八道
: : 侯友宜的建物不管是申請的類別、法律上的定義都是「集合式住宅」
: : 請問「集合式住宅」不能租給學生嗎?簡直是胡扯
: : 你在台大旁邊買了個集合式住宅(公寓大廈)的雅房,租給台大學生
: : 這棟公寓或你的雅房就變成學生宿舍了嗎?
: : 錯,他在法律上還是「集合式住宅」,但是他可以給租借給學生住宿用
: : 只有學術單位才能跟教育部申請學生宿舍當作教育設施
: : 侯友宜不是文化大學,他沒有也無法讓他的建物變成學生宿舍
: : 從頭到尾那棟建物就是集合式住宅
: : 我看你民進黨有沒有膽子凹集合式住宅不能租給學生
: : 結論:
: : dpp立委無恥
: : dpp黨工下賤
: : dpp支持者智缺
: https://goo.gl/eZspoY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第 二 條
: 一 住宅單位: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
: 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
: 六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
: 建築物。
: 七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 八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出什麼是集合住宅與寄宿舍
: 簡單說侯友宜這間當初申請的是集合住宅沒錯
: 但現在當作寄宿舍在使用啊
: https://goo.gl/8y6VJC
: 第 四 條
: 二 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
: 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
: 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 第 七 條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
: 使
: 用:
: 一 允許使用
: (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
: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 (五)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 (六)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 (七)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 (八)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 (九)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 侯友宜的房子是屬於第二種住宅區
: 正面表列,此區塊的房子不能以寄宿舍的方式使用
: 這樣有清楚了嗎???
身為一個以前在建築業打滾的人,
看到侯粉對法條硬凹簡直是歎為觀止,
從一開始推說是文大自己改,
被打臉簽約時就白紙黑字寫要當宿舍,根本不是不知情,
後來硬凹說寄宿舍沒說一定要廚房,
現在人家貼證據說一般住宅單元要有衛浴和廚房,
又開始掰說使照不用跟實際用途相符,
看到這句侯粉反智的言論我差點從椅子上掉下來,
首先,
法條早就規定:
第七條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
之
使用:
一 「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五)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六)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七)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八)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九)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
氣
站)。
(四)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五)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六)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七)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八)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九)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十)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十一)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
會
信用部。
(十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物
從以上就知道侯粉根本是法盲,
人家已經規定寫你能做什麼,
這還可以凹XDDDD,
然後也真的曾經有白癡曾經去問內政部,
不過也是被打槍:
有關建築物未依使用執照核准用途使用,是否不符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8-06-17
內政部函 95.07.17.台內營字第095080432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14日北府城開字第095044202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
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
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及本部營建署86年2月13日86營署建
字第01227號函檢送之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業務協調會紀錄結論
:「(一)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之處理,應按實依建築物核准用途或現況用
途申報…」。依上開規定意旨,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合法使用」係指合法使
用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而言,即建築物應符合其現況用途之構造與設備標準。本案建築物
現況供作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或餐飲業使用,其構造與設備如有未符合法令規定者,
方始違反同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而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
其實要合法最簡單方法就是變更使用,
變更使用執照找建築師事務所辦,
政府也早就規定好: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https://goo.gl/tcYDBk
以前我在建築師事務所也不少地主或房東來辦,
然後成功變更就可以出租,
費用部分商業變更收費到10萬以上是很正常的事。
但變更沒那麼容易,要審的東西很多,時間也很久,
最後不一定能辦成,
侯粉的硬凹簡直就是說長久以來那些乖乖無數去辦的老百姓是白癡,
就侯粉最聰明。
當然我也看到天兵拿條例第14章來護航,
真是蠢到極點,要護航也不認真看法條,
不知道是中文閱讀能力有問題還是視力有問題。
第14章是「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也就是法條施行前就存在使用的狀況,
附帶一提此條例是「民國72年」開始,
侯友宜是民國85年申請99個門牌,
顯然侯粉的人生是逆著走。
最後總結,
柯文哲如果發生事情一下就認錯道歉,
一開始民調會低,但久了淡忘也就過去,
侯就是死不認錯一直說謊又被打臉,
才被這樣擠牙膏式的戰術玩死。
好啦!最後補一句垃圾不分藍綠,
侯粉根本從頭到尾都搞錯,就算民進黨、蔡英文再爛,
也磨滅不了侯友宜就是在亂搞的事實,扯這個有用嗎?
10年前可能有用,反正到後來就故意讓人對政治反感,
呼嚨就可以過去,但現在網路時代可不是這樣,
扯民進黨、扯罵別人綠吱只是讓人看笑話轉移焦點,
奉勸白癡侯粉身邊要是有誰在建築業所上班的,
趕快去求教惡補一些專業知識,不要腦袋半瓶水出來練蕭崴,
丟臉死了。
--
http://i.imgur.com/rGXEdd5.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71.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9224922.A.AA3.html
推
06/17 16:43,
6年前
, 1F
06/17 16:43, 1F
推
06/17 16:43,
6年前
, 2F
06/17 16:43, 2F
更好笑的是拿"以前若有問題為什麼當時沒事"出來說嘴,
以前誰執政又不是不知道,
睜眼放水的狀況建築業多的事,
這種說詞我就看藍藍路拿來護航黨產過,
結果蔡英文把黨產給抄了以後就哭哭啼啼,
丟臉死了,
政治這種東西,有關係就沒關係給你護航要感謝老天,
最好祈禱不會風水輪流轉政黨輪替。
→
06/17 16:44,
6年前
, 3F
06/17 16:44, 3F
→
06/17 16:44,
6年前
, 4F
06/17 16:44, 4F
推
06/17 16:44,
6年前
, 5F
06/17 16:44, 5F
→
06/17 16:44,
6年前
, 6F
06/17 16:44, 6F
→
06/17 16:45,
6年前
, 7F
06/17 16:45, 7F
→
06/17 16:46,
6年前
, 8F
06/17 16:46, 8F
→
06/17 16:46,
6年前
, 9F
06/17 16:46, 9F
→
06/17 16:46,
6年前
, 10F
06/17 16:46, 10F
推
06/17 16:46,
6年前
, 11F
06/17 16:46, 11F
推
06/17 16:46,
6年前
, 12F
06/17 16:46, 12F
推
06/17 16:47,
6年前
, 13F
06/17 16:47, 13F
→
06/17 16:47,
6年前
, 14F
06/17 16:47, 14F
→
06/17 16:47,
6年前
, 15F
06/17 16:47, 15F
→
06/17 16:47,
6年前
, 16F
06/17 16:47, 16F
→
06/17 16:47,
6年前
, 17F
06/17 16:47, 17F
→
06/17 16:48,
6年前
, 18F
06/17 16:48, 18F
→
06/17 16:48,
6年前
, 19F
06/17 16:48, 19F
※ 編輯: shrines (114.25.171.107), 06/17/2018 16:49:33
→
06/17 16:48,
6年前
, 20F
06/17 16:48, 20F
推
06/17 16:48,
6年前
, 21F
06/17 16:48, 21F
→
06/17 16:49,
6年前
, 22F
06/17 16:49, 22F
噓
06/17 16:49,
6年前
, 23F
06/17 16:49, 23F
笑死人,政府執行後告輸的官司多的是,
拿執行公文充當法律護航,根本是雞毛當令箭,
少當法盲會更快樂,真的!
→
06/17 16:50,
6年前
, 24F
06/17 16:50, 24F
→
06/17 16:50,
6年前
, 25F
06/17 16:50, 25F
→
06/17 16:50,
6年前
, 26F
06/17 16:50, 26F
推
06/17 16:50,
6年前
, 27F
06/17 16:50, 27F
推
06/17 16:50,
6年前
, 28F
06/17 16:50, 28F
→
06/17 16:51,
6年前
, 29F
06/17 16:51, 29F
※ 編輯: shrines (114.25.171.107), 06/17/2018 16:54:44
→
06/17 16:51,
6年前
, 30F
06/17 16:51, 30F
推
06/17 16:52,
6年前
, 31F
06/17 16:52, 31F
→
06/17 16:52,
6年前
, 32F
06/17 16:52, 32F
→
06/17 16:53,
6年前
, 33F
06/17 16:53, 33F
→
06/17 16:53,
6年前
, 34F
06/17 16:53, 34F
→
06/17 16:53,
6年前
, 35F
06/17 16:53, 35F
還有 33 則推文
推
06/17 17:28,
6年前
, 69F
06/17 17:28, 69F
推
06/17 17:34,
6年前
, 70F
06/17 17:34, 70F
推
06/17 17:35,
6年前
, 71F
06/17 17:35, 71F
→
06/17 17:35,
6年前
, 72F
06/17 17:35, 72F
推
06/17 17:36,
6年前
, 73F
06/17 17:36, 73F
噓
06/17 17:36,
6年前
, 74F
06/17 17:36, 74F
推
06/17 17:39,
6年前
, 75F
06/17 17:39, 75F
→
06/17 17:39,
6年前
, 76F
06/17 17:39, 76F
推
06/17 17:40,
6年前
, 77F
06/17 17:40, 77F
→
06/17 17:40,
6年前
, 78F
06/17 17:40, 78F
推
06/17 17:41,
6年前
, 79F
06/17 17:41, 79F
噓
06/17 17:41,
6年前
, 80F
06/17 17:41, 80F
→
06/17 17:41,
6年前
, 81F
06/17 17:41, 81F
推
06/17 17:42,
6年前
, 82F
06/17 17:42, 82F
→
06/17 17:42,
6年前
, 83F
06/17 17:42, 83F
→
06/17 17:43,
6年前
, 84F
06/17 17:43, 84F
→
06/17 17:43,
6年前
, 85F
06/17 17:43, 85F
→
06/17 17:44,
6年前
, 86F
06/17 17:44, 86F
噓
06/17 18:00,
6年前
, 87F
06/17 18:00, 87F
推
06/17 18:05,
6年前
, 88F
06/17 18:05, 88F
推
06/17 18:33,
6年前
, 89F
06/17 18:33, 89F
噓
06/17 18:39,
6年前
, 90F
06/17 18:39, 90F
→
06/17 18:46,
6年前
, 91F
06/17 18:46, 91F
→
06/17 18:47,
6年前
, 92F
06/17 18:47, 92F
→
06/17 18:49,
6年前
, 93F
06/17 18:49, 93F
推
06/17 18:51,
6年前
, 94F
06/17 18:51, 94F
推
06/17 18:57,
6年前
, 95F
06/17 18:57, 95F
推
06/17 20:32,
6年前
, 96F
06/17 20:32, 96F
推
06/17 20:32,
6年前
, 97F
06/17 20:32, 97F
推
06/17 20:48,
6年前
, 98F
06/17 20:48, 98F
→
06/17 20:48,
6年前
, 99F
06/17 20:48, 99F
推
06/17 20:50,
6年前
, 100F
06/17 20:50, 100F
推
06/18 02:08,
6年前
, 101F
06/18 02:08, 101F
→
06/18 08:25,
6年前
, 102F
06/18 08:25, 102F
→
06/18 08:25,
6年前
, 103F
06/18 08:25, 103F
推
06/18 08:30,
6年前
, 104F
06/18 08:30, 104F
→
06/19 14:35,
6年前
, 105F
06/19 14:35, 105F
→
06/19 19:10,
6年前
, 106F
06/19 19:10, 106F
推
06/22 15:00,
6年前
, 107F
06/22 15:00, 107F
→
06/22 15:00,
6年前
, 108F
06/22 15:00, 10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4 之 5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