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槍殺陸戰隊落網】「女友在房間別叫他」藏匿洪偉智連爸都騙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南港李國毅)時間6年前 (2018/06/06 17:38), 編輯推噓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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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l (腹內原來草莽)》之銘言: : 藏匿的話該當何罪?! : 不會又要上演我兒子很乖 : 都是別人的問題的戲碼吧?! : 館長說了一命抵一命 : 那就看要怎麼來處理了 : 海陸的弟兄是不是要讓這些人得到應得的報應? 屋主兒子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164條第1項 藏匿犯人或使之隱蔽罪 客觀上 ,依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以為,刑法164條第1項第2項之藏匿人 犯罪或使之隱蔽頂替罪,所為之犯人係指違反刑法之人而言;祇要事實上違犯刑法,即為 犯人,至於國家司法機關對之己否開始刑事追訴、是否業已判決、均不在所問,故偵查中 之嫌疑人,起訴後之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後之受刑人等固然均為犯人,縱係尚未為人所逮 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為本罪之犯人 按上開所揭示,屋主兒子藏匿洪偉智係為164條之客體,而屋主兒子自開始藏匿犯人之持 續行為,使國家偵查審判之司法權無從進行而遭受侵害;主觀上,屋主兒子具故意 故構 成要件該當。 無阻卻違法事由 且具罪責 屋主兒子成立164條第一項藏匿犯人罪 宣告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定讞 不得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38.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8277907.A.751.html

06/06 17:39, 6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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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7:50, 6年前 , 2F
所以你昨天萬安真的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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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7:50, 6年前 , 3F
館長有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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