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謝長廷:台灣事實上是一個獨立國家已回收
※ 引述《dcard56 (清新優質的狄卡使用者<3)》之銘言:
: 卦點:
: 駐日代表謝長廷在fb提到了,有關回答日本聽眾台灣國名的問題
: 內文:
: 前天在明治大學專題演講時,我在開頭介紹台灣事實上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有自己的總統、國會、司法、軍隊、貨幣,正式名稱叫做中華民國;Q&A時段,有聽眾提問:台灣的名稱有時用中華民國、台灣、中華台北,你的頭銜又是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你們最喜歡的國名是什麼?
: 我的回答:
: h數
: [1;32m台灣人民最喜歡的名稱是台灣
: 但憲法上的名字是中華民國
: 憲法修改難度高,內部條件外,國際社會包括美國中國都反對。
: 實務上,在國內正式名稱使用中華民國。對外的優先順序,有邦交國家使用中華民國,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就使用台灣,再來是使用台澎金馬或中華台北,「中華台北」是妥協的名稱,中國的要求是用「中國台北」或「中國台灣」,不過我認為中華台北和中國台北在英文上沒有什麼不同,我並不喜歡。
: 由於台日沒有邦交,代表處的是民間機構的形式,名稱不是直接表彰國名,但「台北駐日」的確是容易誤會的名稱,我平常使用「台灣駐日代表」的簡稱。
: 連結: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6725345153147&id=1447359745
早就說過這些人在跟中國演猴戲 說修憲就是台獨 騙騙三歲小孩
然後台灣人還真的傻傻自願被騙 自我閹割再也不提憲法修憲制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74
第 174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
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https://goo.gl/8cgeY4
現任立委113席
強行通過須113*3/4*3/4=63.5最少64席就可以啦
怎麼不見DPP提案修憲
司改土改稅改外交沒一樣做好
就勞基法修惡前瞻8800跑第一
台灣人啊台灣人 幫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196.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7666644.A.86C.html
推
05/30 15:52,
6年前
, 1F
05/30 15:52, 1F
推
05/30 15:52,
6年前
, 2F
05/30 15:52, 2F
→
05/30 15:53,
6年前
, 3F
05/30 15:53, 3F
→
05/30 15:55,
6年前
, 4F
05/30 15:55, 4F
推
05/30 15:56,
6年前
, 5F
05/30 15:56, 5F
推
05/30 15:56,
6年前
, 6F
05/30 15:56, 6F
→
05/30 15:57,
6年前
, 7F
05/30 15:57, 7F
推
05/30 15:59,
6年前
, 8F
05/30 15:59, 8F
推
05/30 15:59,
6年前
, 9F
05/30 15:59, 9F
→
05/30 15:59,
6年前
, 10F
05/30 15:59, 10F
推
05/30 16:00,
6年前
, 11F
05/30 16:00, 11F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2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引用到舊的條文 但其實是一樣的東西 因為國大廢除後改人民複決
※ 編輯: adonisXD (124.218.196.30), 05/30/2018 16:04:49
推
05/30 16:02,
6年前
, 12F
05/30 16:02, 12F
→
05/30 16:05,
6年前
, 13F
05/30 16:05, 13F
→
05/30 16:08,
6年前
, 14F
05/30 16:08, 14F
噓
05/30 16:14,
6年前
, 15F
05/30 16:14, 15F
推
05/30 16:53,
6年前
, 16F
05/30 16:53, 16F
推
05/30 17:49,
6年前
, 17F
05/30 17:49, 17F
→
05/30 17:50,
6年前
, 18F
05/30 17:50, 18F
→
05/30 17:50,
6年前
, 19F
05/30 17:50, 19F
→
05/30 17:51,
6年前
, 20F
05/30 17:51, 20F
→
05/30 17:59,
6年前
, 21F
05/30 17:59, 2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