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綠委提案修法 散播假新聞就罰已回收
※ 引述《kusowan (你感受一下)》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066369
: 這其實不是什麼新招
: 馬來西亞前國陣政權,就是在選前通過這項法案
: 試圖以打擊假新聞爲名,鉗制輿論
: 結果是選舉慘敗,這項法案等着被推翻
: 綠委現在提這個,是要觸黴頭嗎?
補充説明一下,那個《2018 年假新聞法令》(Akta Anti Berita Tidak Benar 2018)
裏面的釋義、罪狀、刑責節錄:(原文:https://tinyurl.com/ybvw9a6w)
第三條:
(1):倘若一個人在此法令下被定罪,不管其國籍或者公民權所屬處,就算是在馬來西亞境
外犯案,該人士可被當作在馬來西亞境内(任何地方)的罪行處理。
(2):對於(1)的釋義,若該犯案的事項與馬來西亞有關,或者該受害人是大馬籍公民,
本法令方可生效。
第四條:
(1)、(2)、(3)【一起講】:
任何人衹要有惡意地持有、提供、出版、印刷、廣播或散佈任何假消息或具有假新聞的刊
物,一旦遭定罪,可被罰款最高 RM 500000、監禁最高六年或兩者兼施,並可在被定罪後,
依據該假新聞持續出現的天數,額外罰款每天 RM 3000。另外,法庭可以諭令受刑者依據
法庭認爲合理的方式,向受害人道歉。若不遵循法庭的諭令,可被認定為藐視法庭。
第五條:
任何人衹要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準備資金,或已知或有理由相信該資金的使用目的是爲協
助犯下第四條的罪行,不管是全部或局部使用,皆可在被定罪的情況下,被處不超過
RM 500000、監禁最高六年或兩者兼施。
第六條:(1)、(2)
任何人衹要在知道或擁有理由相信該出版物含有假消息,卻執意存留在其轄下的假消息,
一旦遭定罪,可被罰款最高 RM 100000,並可額外增施每天 RM 1000 的罰款,直至假消息
不存在爲止。
而且,依據法令第 12 條,在此法令下的所有罪行都屬於可被逮捕、扣留的罪行
雖然依照法令的本意,是爲了對付日益增多的假新聞,但當時的反對黨卻認爲此法令具有
惡意,鉗制言論自由和對時任政府輿論
姑且,當時 1MDB、首相夫人生活奢華、賣國給中國以支援“一帶一路”等各種指控甚囂塵
上,但首相和當時執政黨卻不願受此類批評(或按他們的説法,多次澄清無效),因此就
成了設立《假新聞法令》的重點
另外,還有更多嚴刑峻法,諸如:大專法令、煽動法令、印刷與出版法令等在英國統治時
期的產物,似乎也是等著被廢除了吧......?且國家安全理事會也即將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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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my life, it's now or never
I ain't gonna live forever, I just want to live while I'm alive
(It's my life)
My heart is like an open highway, like Frankie said, "I did it my way"
I just wanna live while I'm alive, it's my life
——Bon Jovi <It's M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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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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