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駕第17犯判2年刑 他不痛不癢再繼續喝消失
鄉民來說看看,這種人到底該怎麼辦?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酒駕第17犯判2年刑 他不痛不癢再繼續喝
3.完整新聞內文:
基隆市周姓工人因上班時勞累,常利用藥酒提神,下班回家為省錢都騎機車,成為酒駕慣
犯,但怎麼關怎麼罰似乎都沒用,他去年底的第17次酒駕,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過
,這個月2日他又涉嫌酒駕,酒測值還高達每公升1.24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移
送法辦。
周姓男子從民國90年開始,就不斷酒駕被逮,法院判決書洋洋灑灑列出他一犯再犯的前科
,但從第11犯起的判決都還未執行,分別判有期徒刑一年2個月、1年9月、1年3月、1年3
月、1年5月、1年6月,卻沒學到教訓,繼續酒駕。
去年11月28日上午8時至11時許,他在一工地內飲用「保力達」後,下午4 時許下工,騎
車要回祥豐街住處,員警見他滿臉通紅,測得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以公共
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法官指出,周男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
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車,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
輕,本次若非遭警及時攔停,肇事可能性極高;
周男在此之前已有16次酒駕遭查獲判刑紀錄,且宣告刑達有期徒刑1年9月(第12次),已
到酒駕(未肇事)之法定最高本刑,甚且曾遭法院判處應執行 6月的禁戒處分(第14次)
,仍不以為意。
周男一犯再犯,不僅對政府近年來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之政令 ,置若罔
聞,更漠視自身、其他用路人之人身、財產之安全。且自106年8月間起至去年11月28日,
短短不到4個月期間,他再犯7次酒駕,顯見其積習已深、惡習難改,因而判處有期徒刑2
年。
警方指出,事實上周男自106年8月起至今,不到1年已被查獲9次酒後駕車紀錄,離譜的是
,警員簡靖騰就查獲他三次酒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39621
5.備註:
鄉民來說看看,這種人到底該怎麼辦?
就跟喜歡隨意亂丟垃圾、菸蒂、檳榔汁,
或跟陌生人無套發生危險性行為的人一樣,
造成台灣公共交通安全、公共衛生防疫的漏洞,
好像也拿這種人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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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壞喔!這種詛咒別人心態不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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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不是可以推行免費代駕服務?
或者喝酒後,持酒票可以免費搭大眾運輸或計程車?
當然,這個費用轉嫁到買酒人的身上,
就跟香菸的健康捐一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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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某些想法好偏激,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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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通過安樂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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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一次、二次、三次、四次,或許還情有可原,但是17次,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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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這個意思,但是動不動就是死,有這麼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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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講得也沒錯,假如坐牢有得苦,或許有威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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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好方法,啤酒一罐120,一瓶230起跳,
然後每罐捐80到150補助大眾運輸或計程車,
給喝酒的人15公里內,免費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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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人已經進進出出很多次,我覺得不是刑期修改這麼簡單,
要從問題根本的本質去討論。
※ 編輯: forevergood (61.61.227.228), 05/13/2018 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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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