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文化部要求台灣出版陸書須送審 出版界痛批像文革已回收
好奇的地方在於
今天大陸地區圖書送審
限制的是大陸地區的民眾的言論自由
干台灣的言論自由屁事
出版業跳腳我可以理解
這樣增加他們的成本
但台灣其他人幹嘛不爽這件事情
相反的如果大陸限制言論自由
台灣開放
考慮到台灣多數人的智力
被洗腦的可能性似乎頗高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 引述《ChenHaoNan (駱克道聽莫札特)》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文化部要求台灣出版陸書須送審 出版界痛批像文革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大陸授權台灣出版書籍往後都得經審查才能出?文化部五月四日寄發
: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公文,要求各會轉
: 知各出版社會員,出版陸方授權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送文化部
: 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處行政處分,出版界痛批這有如
: 文革。
: 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顧問王承惠指出,出版法都已在1999年廢除
: ,2003年雖另增大陸許可辦法,但政府並未宣導,業界也不清楚此許
: 可辦法。尤其對於台灣標榜是出版最自由的市場,現在出版業經營困
: 難,卻因兩岸關係變化,把不合時宜的法還拿出來,實在是很大的諷
: 刺,建議公協會應該要求政府廢除此規定。
: 這封公文指出,文化部日前辦理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發現參
: 選作品中有小魯出版社等19家出版社的43冊大陸授權出版品,未依「
: 大陸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就出版,違反「大陸地區出版品電
: 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
: 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基於輔導立場先「從寬處理」不罰,但也
: 不得申請。
: 公文要求各圖書公會、協會,務必轉知所屬會員,如未經許可發行的
: 大陸書籍,須盡速向文化部提出申請。補齊申請後若又經查獲,將依
: 相關規定行政處分。公文並指出,今年2月27日就已要求各會轉知各
: 出版社。依規定,出版社申請文化部審查。
: 此事引發出版界軒然大波,痛批台灣一直標榜出版自由,過去出版大
: 陸書籍都未送審,文化部今日要求簡直搞文革,在台灣當代民主社會
: 箝制出版自由,根本時空錯亂。業者指出,以前大陸許可辦法是由新
: 聞局管理,但當時政府根本沒人力審,認為文化部真要這樣做,應有
: 充分配套,告知要多少時間審查,免得耽誤出版進度。
: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盧欽政指出,目前台灣每年有上萬本
: 授權書籍來自大陸,加上以前的都要補申請,實在非常擾民。他說,
: 業者申請陸方授權書籍去中央圖書館申請ISBN,也從未被要求要出示
: 文化部許可,認為這簡直像是民眾拿到身分證後,又被說是違法公民
: ,認為文化部若真要如此,應先跟國家圖書館協調,不能沒做好配套
: ,就說違法。
: 據了解,文化部要求將未申請書下架,引發疑慮,後來才有反映,一
: 度傳出下架疑慮,認為該有補救措施,才變成「補申請」。不少業者
: 雖不滿,但因憂心會被「追殺」,只能噤聲。
: 文化部人文司司長朱瑞皓表示,文化部每年都會發宣導大陸許可辦法
: 的公文,今年是因發現優良讀物申請案中很多未經許可,才再發一次
: ,希望業者依照大陸許可辦法第四條和第八條申請書籍許可。
: 他強調,文化部都採軟性輔導方式,請大家不用恐慌。不過未補件者
: ,依法都須補件,強調國民依法申請許可是義務,文化部不會像對岸
: 一樣刁難、刻意做文章。至於傳出下架一事,只是公文用語。
: 依據大陸許可辦法第四條,大陸地區出版品若「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
: 統戰者、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等,不可進入台灣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134130?utm_source=udnplus&utm_medium=fb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厲害了!綠衛兵
: 蔡大大新時代臺灣價值自由主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73.17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934290.A.DC7.html
噓
05/10 14:39,
7年前
, 1F
05/10 14:39, 1F
噓
05/10 14:40,
7年前
, 2F
05/10 14:40, 2F
→
05/10 14:42,
7年前
, 3F
05/10 14:42, 3F
→
05/10 14:45,
7年前
, 4F
05/10 14:45, 4F
推
05/10 14:47,
7年前
, 5F
05/10 14:47, 5F
→
05/10 14:47,
7年前
, 6F
05/10 14:47, 6F
→
05/10 14:48,
7年前
, 7F
05/10 14:48, 7F
噓
05/10 14:51,
7年前
, 8F
05/10 14:51, 8F
→
05/10 14:52,
7年前
, 9F
05/10 14:52, 9F
→
05/10 14:53,
7年前
, 10F
05/10 14:53, 10F
推
05/10 15:10,
7年前
, 11F
05/10 15:10, 11F
→
05/10 15:10,
7年前
, 12F
05/10 15:10, 12F
推
05/10 15:15,
7年前
, 13F
05/10 15:15, 13F
→
05/10 15:19,
7年前
, 14F
05/10 15:19, 14F
→
05/10 15:21,
7年前
, 15F
05/10 15:21, 15F
→
05/10 15:21,
7年前
, 16F
05/10 15:21, 16F
噓
05/10 15:25,
7年前
, 17F
05/10 15:25, 17F
→
05/10 15:34,
7年前
, 18F
05/10 15:34, 18F
→
05/10 15:34,
7年前
, 19F
05/10 15:34, 19F
推
05/10 17:19,
7年前
, 20F
05/10 17:19, 20F
→
05/10 17:37,
7年前
, 21F
05/10 17:37, 21F
→
05/10 17:37,
7年前
, 22F
05/10 17:37, 22F
噓
05/10 18:41,
7年前
, 23F
05/10 18:41, 23F
噓
05/10 19:20,
7年前
, 24F
05/10 19:20, 24F
推
05/10 21:58,
7年前
, 25F
05/10 21:58, 25F
→
05/11 00:35,
7年前
, 26F
05/11 00:35,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