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加坡混混強暴13歲女 判關28年鞭刑24下已回收
※ 引述《s9414h (烏拉拉老公兼一號粉絲)》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自由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新加坡混混強暴13歲女 判關28年鞭刑24下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加坡一名小幫派的老大在3個月內,3度強暴一名13歲少女,當
: 地時間週四,法院判決他坐牢28年、鞭刑24下。
: 《光華日報》報導,該名25歲許姓男子是銷售員,也是小幫派老大,他在2013年11月至
: 2014年1月間,3度強暴13歲少女,還強迫口交、強拍裸照放上網路,甚至要求其他同夥也
: 強暴少女,但同夥不從。
: 新加坡司法委員週四宣判,許男是預謀犯案,應接受嚴懲,被控12項罪嫌有11項成立,判
: 處28年有期徒刑、鞭刑24下,可以上訴。
: 先前有媒體報導,新加坡有律師曾說,「坐牢不好受,但鞭刑更可怕」,而受鞭刑超過3
: 鞭的犯人,經常會休克,傷口大約要1週至1個月之間才能痊癒。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408119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反觀鬼島....
先來個起手式,我高中學店生啦 (私立光啟高中資料處理科)
說到鞭刑制度,這跟大家的權益有關就稍微講一下去年鞭刑制度會議好了
我是開放政府聯絡人第二十五次協作會議的附議者,那時看到報名表就填了
之後就要和學校請假,班導說需要公文,到最後我拿出E-Mail通知,就准假過去了
一些老師還問我為何想去
同學還說我XX嗎?沒事幹嘛過去
這大概是有史以來唯一一位學店高中學生參加政府的相關會議吧(大概吧XD)
好的,這個不是重點
重點是下面的
那天討論的大意
https://realtimeboard.com/app/board/o9J_k0UTi90=/
那天的文章
https://jk.pdis.nat.gov.tw/blog/%E9%9E%AD%E5%88%91%E6%A1%88%E5%8D%94%E4%BD%9C%E6%9C%83%E8%AD%B0%E8%81%9A%E7%84%A6%E5%8F%8D%E9%85%92%E9%A7%95-%E8%88%87%E6%9C%83%E8%80%85%E6%9C%9B%E8%83%BD%E6%9C%89%E5%85%B7%E9%AB%94%E6%88%90%E6%9E%9C/
(麻煩鄉民幫縮一下,不然我無法發文)
那天也有錄影
可至Youtube搜尋第二十五次開放政府,就會有了
因為我們中華民國政府說要遵守兩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實施鞭刑有困難
但是在會議前我看了WIKI,稍微想一下,發現怪怪的
這邊稍微整理一下
中華民國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簽署兩公約
(但是這邊聯合國還沒說有沒有通過)
不過我們在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
(中共代替我們,成為聯合國中國代表)
而我們的法務部於2001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
、「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
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
陳報給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
而搞了很久之後,在2009年3月31日終於通過,但是這邊重點了
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
合法代表給拒絕
代表聯合國不承認,只有台灣自己簽爽、自己遵守的?(這個我真的不太了解
還請鄉民解答)
-------
回過頭來講
這邊稍微以Q&A的方式來講(那天有分兩組做討論)
我們這組有四位附議人、議員、衛福部、警政署、法務部、交通部
因為過很久,所以只是大約意思講
講錯還請該單位出來解釋一下
Q是附議人或是其他單位提出來的
A是負責的單位回應
Q:未來是否會研發車輛酒測器,並且強制安裝,若超標將不能發動車輛?
A:這個會回去討論,不過執行面來說很困難,且這個涉及到標檢局的權責
(交通部)
(酒精檢測器,我忘記交通部是說已經在研發或是還沒研發)
Q:但是你們可以先在大型車上試辦安裝阿(客運業優先試辦)
A:這方案可行,會回去討論 (交通部)
Q:你們可以提供優惠卷(就是喝酒後如果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會有免費的東西可以
拿或是有優惠之類的)
A:這個會去討論 (交通部)
Q:工作期間,老闆不得提供酒類,違者開罰,並且列入勞檢項目(保力達B之類的也算)
A:目前並沒有相關規範去罰老闆提供酒類的,不過這方法可行,會去討論 (衛生福利部)
Q:平常在學校的交通宣導、法律講座,台下睡一片,應該要有被害者現身說法,並且
安排學生,進入看守所,與囚犯面對面談(從國小開始教育)(這個我提的)
A:(這屬於教育部職責,所以未能答覆)
Q:未來政府任何政策,應該在台灣(中華民國)
各大論壇發文,讓民眾了解或是討論,作為未來政策,實施的方向參考(這個我提的)
A:(各個單位基本上都沒有太大的回應)
而那時候承諾會去討論、會去研發、會去試辦的單位
現在怎麼不說了?我相信你們也有PTT帳號,別再潛水了好嗎?
交通部那天還跟法務部吵行政罰還是刑罰
我知道你們大我幾歲,我只是一位熱愛台灣、喜歡台灣的高中生
但是你們應該去想一想,有多少家庭被撞毀、被鄭傑毀掉、被王景玉毀掉、被龔重安毀掉
還要等到官員被搞死你們才會去推動修法、才會去推動政策?
那天被酒駕撞到的受害者以及家屬都有到現場
X的,他兒子現在成為植物人
吃喝拉撒睡都是已經滿頭白髮的媽媽照顧
我當下看到真的很難過
麻煩各位鄉民推爆這篇文
讓民眾、政府想起這個鞭刑制度
也歡迎記者抄這篇文
讓這個社會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
【熱愛台灣不是說說而已,而是要實際行動,熱愛台灣,熱愛這塊土地】
新北林口 新林步道、台中 中港系統、基隆外木山C型灣、新北雙溪 牡丹坡 、台北象山、
新北三峽 鳶山
【以上皆為走路/搭公車/搭便車/搭台鐵/睡超商到達攝影點】
By NcMar47 From New Taipei City,Taiwa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19.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4825038.A.39E.html
推
04/27 18:33,
6年前
, 1F
04/27 18:33, 1F
推
04/27 18:34,
6年前
, 2F
04/27 18:34, 2F
推
04/27 18:38,
6年前
, 3F
04/27 18:38, 3F
推
04/27 18:41,
6年前
, 4F
04/27 18:41, 4F
推
04/27 18:41,
6年前
, 5F
04/27 18:41, 5F
推
04/27 18:48,
6年前
, 6F
04/27 18:48, 6F
推
04/27 18:50,
6年前
, 7F
04/27 18:50, 7F
推
04/27 18:53,
6年前
, 8F
04/27 18:53, 8F
推
04/27 18:53,
6年前
, 9F
04/27 18:53, 9F
→
04/27 18:53,
6年前
, 10F
04/27 18:53, 10F
推
04/27 18:53,
6年前
, 11F
04/27 18:53, 11F
推
04/27 18:55,
6年前
, 12F
04/27 18:55, 12F
推
04/27 18:58,
6年前
, 13F
04/27 18:58, 13F
噓
04/27 18:58,
6年前
, 14F
04/27 18:58, 14F
噓
04/27 19:01,
6年前
, 15F
04/27 19:01, 15F
推
04/27 19:11,
6年前
, 16F
04/27 19:11, 16F
推
04/27 19:19,
6年前
, 17F
04/27 19:19, 17F
推
04/27 19:36,
6年前
, 18F
04/27 19:36, 18F
推
04/27 19:39,
6年前
, 19F
04/27 19:39, 19F
推
04/27 19:58,
6年前
, 20F
04/27 19:58, 20F
推
04/27 20:00,
6年前
, 21F
04/27 20:00, 21F
推
04/27 20:10,
6年前
, 22F
04/27 20:10, 22F
推
04/27 20:10,
6年前
, 23F
04/27 20:10, 23F
推
04/27 21:22,
6年前
, 24F
04/27 21:22, 24F
推
04/27 22:35,
6年前
, 25F
04/27 22:35, 25F
推
04/28 00:39,
6年前
, 26F
04/28 00:39, 26F
推
04/28 04:51,
6年前
, 27F
04/28 04:51, 27F
推
04/28 09:01,
6年前
, 28F
04/28 09:01, 28F
推
04/28 16:32,
6年前
, 29F
04/28 16:32, 2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5 篇):